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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佛教法初探

发布时间:2017-12-05 02:12

  本文关键词:中国古代佛教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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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所理解的“法”,是指一种在人类长时间的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的约束人们之行为的社会规范,这种规范并且是由社会公共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它并不仅限于国家法,也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而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在此种“法”的语境下,宗教权力也是社会公共权力之一种,它在其长时期内所形成的内部规范也具有法的性质,尤其是如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这样的制度性宗教。 本文所称的佛教法是在“宗教法”的维度下进行考察的,首先,宗教法与世俗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所谓的“宗教法”是指:“不是由于个人的国籍或住所,或所在的特定领土,而是由于其宗教信仰,与个人相联系的法律体系的通称。”宗教法具有属人性等特性,是对宗教信徒进行管理的法律体系。其次,佛教法作为宗教法之一种,与基督教教会法和伊斯兰法等其他宗教法也有所不同。结合其他宗教法的定义及佛教法的特质,将佛教法定义为:“由佛陀和僧团制定而为世俗政权承认的信徒个人行为规范和僧团管理规范的总称。” 本文所研究的中国古代佛教法是在宗教法和佛教法的语境下进行的,是从东汉佛教传入直到清末这一时间段,此时期的佛教法与政教合一国家的佛教法也有区别。与阿育王时期以及现今某些以佛教为国教的国家不同,中国古代并未形成明显的世俗政权与佛教政教合一或者将佛教定为国教的状况,佛教法是一种区别于国家法的习惯法、民间法,但是也得到世俗政权对内部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认可(除了个别法难时期)。各朝代基本的国家法与佛教法的管辖范围便是,僧人犯奸、盗、杀、妄等重罪由世俗法律和佛教法共同管辖外,其余僧人的犯罪交由僧官依照“僧制和内律”即佛教法进行处置。到了元朝更是大大提高了佛教法的地位,此时的僧官不仅管理宗教事务,还管理民政事务,更重要的是又管理刑法诉讼。元律规定,僧、道、儒间发生诉讼,只准三家主管衙司会同审问,不许官府介入。僧徒与民众间发生财产纠葛,由僧司会同官府审理。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中国古代佛教法主要是在习惯法和民间法的角度进行的,并且都受了国家的认可,某些特殊朝代如元朝将佛教法的管辖范围扩大到了涉僧事务的俗务管理。 本文第一章着重介绍中国古代佛教法的基本理论。佛教法是由佛陀和僧团制定而为世俗政权承认的信徒个人行为规范和僧团管理规范的总称。原始佛教法是遵循自然法由佛陀所制定并且为世俗法所承认的,中国佛教法的效力渊源来自于两部分,一是佛教内部立法权的确立,此为佛教法立法权的继承。由于佛陀制定原始佛教法时制定的“随方毗尼”的“适宜”原则,使得因时因地制宜创设的信徒和僧团管理法具有法律效力,是为佛陀所承认的。于是中国化的“僧制”和丛林清规便具有佛教法的效力,尤其是丛林清规是中国化的禅宗取得佛教法立法权的体现;二是世俗政权的承认。佛教法在中国发展的各个时期中,除了个别法难时期,都得到了世俗统治者关于内部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认可,元代甚至规定了佛教僧官对世俗事务的管辖权,使得僧官融立法权、司法权、宗教权于一身。 佛教法又分为佛教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法律思想是佛教经典中所体现的佛教的基本教义、哲学观念以及价值体系的综合,例如平等观念、和谐观念、民主观念、因果轮回观、忏悔观等等,这在文章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有所涉及。佛教法律制度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僧徒个人行为的法律,包括原始佛教律藏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和中国化佛教中丛林清规关于个人行为的规范,这在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关于僧侣个人的行为中有论述,在第六章中关于僧侣犯罪及惩罚中也有相关的阐述;二是规范僧团的法律,包括原始佛教中对僧团行为的规范,例如灭诤等;以及中国化佛教中丛林清规关于寺院管理的规定,例如寺院的行政管理法、寺院民商经济法等,这在本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有所论述。 中国古代佛教法是具备一系列法律要素的,有完备的法哲学、注释和评论法学、法律官员等。而且其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法、民商和经济法、环境保护和刑法等诸多方面,系统而完备。其法源主要是印度的《摩奴法典》、原始佛教法的各部“广律”、移植嫁接时期的“僧制”、中国化时期和稳定发展时期的“禅院清规”、以南山律宗为代表的佛教法注释法学派的各种“注疏”。 本文第二章着重讲述中国古代佛教法的历史概况。本文研究的中国古代佛教是从东汉至清末这一时期。中国古代佛教法的发展是与佛教的发展息息相关,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联系,基于此,笔者用历史轴来表述佛教法的历史发展。横轴是佛教发展的外部力量,包括几种社会博弈的力量,他们是以历代皇帝为代表的政治权力、以道教为代表的宗教权力、以士大夫为代表的文化权力。纵轴便是佛教自身的成长道路,分为三个时期:移植嫁接时期、中国化时期和稳定发展时期。此三个时期是对应着佛教法发展的特点进行划分的。正是这些力量的互动才造就了中国化佛教法的特点。整个佛教法的发展是仅仅围绕着一个主线,那就是顺应中国社会的环境,作出适宜的变化,是逐渐中国化的过程。 本文第三章便是着重介绍佛教寺院行政管理法。首先介绍了僧团制度的基本内容:僧众的分类和来源等。其次,佛教寺院的行政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住持制度和执事僧制度上,形成的是以住持为塔头、执事僧和杂物僧为中层塔身、全寺僧众为底座的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最主要的是行政管理法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佛教寺院公共事业管理法,包括山林管理的山寮规约、寺院学校管理的讲堂和禅堂规约、寺院招待所管理的旦过堂规约、寺院养老院管理的耆旧堂规、寺院医院管理的省行堂规等。二是佛教法中的户籍管理的剃度规约,它与世俗度牒制度有诸多相通之处。除此之外,佛教寺院行政管理法与世俗法律有着诸多联系,集中体现在三个制度上,即三纲制度、僧官制度、以五山十刹制度为代表的三层等级制度。 第四章着重介绍的是佛教寺院民商经济法。其中寺院民商法主要有寺院土地与房屋管理法、佛教僧侣私人财产权制度、佛教僧侣继承的拍卖法——“估唱”以及蓄妻现象。佛教寺院商业的发展有诸多类型:集市、租赁、类似银行的“无尽藏”、寺院高利贷——“长生库”、拍卖的“估唱”制度等。寺院经济管理法主要体现在《库房规铭》上,主要有监察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募捐制度。在介绍这些制度之时,笔者还通过案例分析其与世俗法律的互动。最重要的是分析佛教的土地经营模式以及僧人财产占有模式、寺院商业的发展是如何规避原始佛教法的规定的,通过这些规避措施,使得佛教经济和运作模式呈现了极强的中国化特征。 第五章着重介绍佛教关于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规约。其中佛教关于生态保护的理念主要体现在“缘起论”和“无情有性”说,是与西方的“深层生态学”相通的。佛教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主要是基于动物与人具有相通的感受,而且如果杀生会导致诸多的报应,以因果关系来从思想上规范人们的行动,在具体的保护动物的法律方面则有护生规约。佛教法中的护生规约与西方的动物福利法在立法的理念和条文规范上都有诸多的相通之处。 第六章着重介绍佛教法中的刑法规范。佛教徒要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了佛教规定的“性”罪即“四波罗夷”罪——杀、盗、淫、妄的话,既要受到佛教法摈除僧团的处罚,也是要受到世俗法的处罚的。关于世俗惩罚此四类犯罪,以清代案例来进行分析。二是犯了除“四波罗夷”性罪之外的“遮罪”,一般是通过各式的忏悔法可以悔罪的。之所以将忏悔作为悔罪的方法是与佛教的特性所决定的。三是佛教徒若犯罪死后是要受到地狱的惩罚的,这是类似于自然法的惩罚方式。这种惩罚方式对佛教徒是有约束力的,既是对现世惩罚的延续,也是对现世未惩罚的补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处罚上的平等及公平正义。 第七章是文章的结语部分,主要探讨两个问题,这也是本文一直贯穿的理论主线,那就是佛教法的中国化以及对当代的影响。其中佛教法的中国化主要体现在立法权、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和立法形式上的中国化。中国古代佛教法是因时因地制宜进行立法的典范,充分遵循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对现代社会的立法理念和技术等也是有诸多的影响和可资借鉴之处的。例如其僧团管理中的民主理念;寺院经济发展中形成的资本观念、勤劳节俭和慈善布施的理念;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观;对僧侣犯罪的忏悔的刑罚观念等。现代社会的法律在立法理念和法律实践中与中国古代佛教法存在着一些相通之处,以上这些理念和做法都是可以为现代社会所用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B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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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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