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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法人制度对佛教寺院管理的意义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9 16:08
  传统佛教寺院管理中,戒律清规为僧众的日常生活和宗教修行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有效适应了昔日儒家思想主导的农业社会。随着现代社会规范的不断完善,传统寺院管理在组织结构、经济模式、僧团管理等方面的流弊日渐显现。为解决宗教场所管理现代化的困境,《民法总则》创设"捐助法人制度",明确了宗教场所的法人地位。捐助法人制度的创立为推动佛教制度体系和寺院管理现代化提供了契机。佛教寺院回归自给自足的禅寺经济本质、实现僧团民主化管理和融入社会治理成为可能。然而捐助法人制相关规定却无法为寺院提供足够的制度信心,背后原因包括法人制度与公司治理的混同、捐助法人制度的规范错位以及政府对捐助法人制度私法本质的忽略。为增强寺院人员和佛教徒的制度信心,调动寺院自身积极性,捐助法人制度的规定需要在财团法人框架下进行解释和细化。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为寺院法人留出足够的私法自治空间。 

【文章来源】:佛学研究. 2019,(02)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传统佛教寺院管理的困境
    (一)农禅合一的经济模式
    (二)大家长式的组织结构
    (三)寺院与僧侣的紧张关系
    (四)社会治理功能的衰落
二、捐助法人制度概述
三、捐助法人制对佛教寺院管理的变革和影响
    (一)寺院组织结构
    (二)寺院财产保护
    (三)寺院经济模式
    (四)僧团管理
    (五)发挥寺院的社会治理功能
四、制度信心缺乏原因探究
    (一)法人制度与公司治理的混同
    (二)捐助法人制度的规范错位
    (三)“僧事僧决”与“僧事俗决”的争议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捐助法人治理的中国逻辑——以基金会决策机构为中心的考察[J]. 李晓倩.  当代法学. 2018(04)
[2]捐助法人组织架构的制度缺陷及完善进路[J]. 罗昆.  法学. 2017(10)
[3]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的思考[J]. 万剑飞.  中国宗教. 2017(07)
[4]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J]. 梁慧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1)
[5]私法自治与适度监督:公私法视野下的基金会制度重构[J]. 黄洵.  政治与法律. 2013(10)



本文编号:344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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