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大义章》试析
发布时间:2017-07-08 05:05
本文关键词:《大乘大义章》试析
【摘要】: 《大乘大义章》,又名《鸠摩罗什法师大义》,是由庐山慧远与后秦鸠摩罗什关于佛教义理的问与答整理而成的。鸠摩罗什是首次将大乘中观学派的学说通过译经、传教等活动引入中国思想界的人。他的学说以《般若》四论(《大智度论》、《中论》、《百论》、《十二门论》)之学为基本内容,,历来受到学者重视。而慧远作为东晋时期继道安后的佛教领袖,他的宗教活动与佛学思想在中国佛教史上的意义也极其受到重视。因此,分别对二人思想的专门研究可说是十分丰富的;然而,《大乘大义章》作为两位佛学巨擘的书信集,其研究却不多。本文通过对《大乘大义章》的解读,以主体与客体关系为暗含于全文的主线,分析慧远与鸠摩罗什在认识“实法”、“法性”、“法身”三个指向终极本体概念的分歧,归结出晋宋之际中国佛学修正乃至走出鸠摩罗什及其弟子所传播的“般若性空”思想的内在理论线索。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大乘大义章》的思想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论“实法”。这一部分从分析慧远的“实法”的观念入手,认为“实法”是“有体”、“定相”的世界本原与客观存在,同时是万事万物的自性本然。由“实法”观念我们推论到实法代表了物质生命的最终寂静,因此也是佛教所说的最高的终极实在。鸠摩罗什则否定了“实法”的实在性与本体性,认为“实法”是按照精神方式建立起来的溶合与包含了一切物质事物的观念。它仅仅驻留在人的认识活动之内。而人的认识活动是可变动、具有差异性、层次性的过程,因而“实法”也就是不确定与不真实的。 第二部分:论“法性”。由慧远法性实在论的两个主题:法性是超越“有”、“无”的“无性”本体,法性是涅i茫榻岢龌墼妒酝即又骺偷攘椒矫娴慕岷侠刺嘎邸爸占翟凇钡睦砺矍阆颉pβ奘餐ü迪嗬砺郏泶锪艘恢志胫魈宓恼媸当咎澹佣吞逋频街魈宀豢删烤沟木陨衩刂场S捎谇康魇迪嘀粮呶奚系某街裕β奘卜穸巳说挠镅杂胨枷肟梢悦趾现骺吞逯洳豢捎庠降牟罹啵佣诼呒显斐闪巳擞胫占翟诘谋舜送庠谟刖苑掷搿
本文编号:53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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