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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正义维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8 20:03
   正义以其广博的意蕴吸引了全世界众多的哲学家、政治家、经济家的目光与智慧。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伊曼努尔·康德到卡尔·马克思、约翰·罗尔斯,从孔子、孟子、荀子到习近平,都在孜孜不倦的探求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思想史就是一部从不同视角探索、追求正义的历史。对生态正义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论为分析的理论基点,重点探讨我国生态正义理念所包容的内涵、原则及其自身的发展,结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过程所展现的现实状态和面临的实际需求,旨在从中找到其建设实现的合理路径。当前我国生态问题和正义问题交织、生态非正义现象十分突出,从种际正义角度来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水土环境的流失、土壤荒漠化等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成严峻挑战,影响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从国内区域间正义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持续增大,生态保护情况也各有不同,总体而言,西部遭受到了更严重的生态破坏,但同时生态受损的补偿却不能及时和公正,这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从代际正义角度看,现今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不能维护好当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后代人的生存权利也将受到威胁。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核心在于将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与其赖以存在的根源——自然界纳入统一的辩证思想考虑当中,在考察矛盾普遍存在的现实系统关系基础之上,统筹思考生态发展所必然面对的三类具体现实矛盾,即作为个体的人与人之间,作为个体与群体的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作为人类整体与外在环境的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生态文明发展建设的系统性主题之下实现人、社会与自然三者之间的和谐共生状态。我国生态正义的研究以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为切入点,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论进行总结,指导我国生态正义问题的系统研究,推动生态权利的实现和现实非正义问题的解决。理论不仅来源于实践,更需要服务于实践,同时也需要实践的验证。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样本的数据分析、典型环境案例以及法律文本进行理论证成,发现我国存在着生态正义实践方面的现实性困难,应建构与完善生态正义理论,来指导我国生态正义的实践,并通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等四大法治路径来实现我国生态正义,进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进程。
【学位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68
【部分图文】:

示意图,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较差


”、“较差”和“差”的县城分别有 534 个、924 个、766 个、341 个和 26 个。其,“较差”和“差”的县域占 33.5%,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西部、甘肃中西部、西藏部和新疆大部。1如下图 1 所示:

环境污染,案件,比重,资料来源


环境司法裁判样本的总体情况介绍大数据集中收集了 2018 年公开的法院观点认为是环境污染类范围内共 730 件,包括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408 件,环境污染民事行政案件 121 件,环境污染执行案件 68 件。2其比重可参见图

数量比,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环境污染案件及数量比重

本文编号:288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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