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性质再界定
发布时间:2021-01-28 02:46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不明,源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关联诉讼之间界限模糊,制度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众说纷纭,共有六种学说,但各有不足。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更为明晰,但尚存在不少交叉管理的情形。基于权属性质差异,从诉讼目的角度出发,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宜将生态环境(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自然资源(或海洋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国益诉讼,并与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诉讼一起规范。
【文章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8(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相关学说及其评析
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重新界定
(一)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
(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属性
1.语义分析方法之下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2.生态环境的属性
3.自然资源的属性
(三)狭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重新界定
(四)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界定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我国《民诉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J]. 廖中洪. 法学评论. 2012(01)
[2]论自然资源的国有资产属性及其立法规范[J]. 张璐.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9(01)
本文编号:3004216
【文章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8(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相关学说及其评析
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的重新界定
(一)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
(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属性
1.语义分析方法之下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2.生态环境的属性
3.自然资源的属性
(三)狭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重新界定
(四)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界定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对我国《民诉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J]. 廖中洪. 法学评论. 2012(01)
[2]论自然资源的国有资产属性及其立法规范[J]. 张璐.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9(01)
本文编号:30042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ngtaihuanjingbaohulunwen/3004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