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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拍卖市场的生鲜农产品三级供应链协调

发布时间:2017-12-15 08:05

  本文关键词:基于拍卖市场的生鲜农产品三级供应链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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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民生领域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从2004年起,连续十二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聚焦于三农问题。解读文件精神可以看出,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国农产品产业链存在非一体化经营特征、近年来生鲜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现象频繁、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亟待完善、拍卖将逐渐成为生鲜农产品的重要交易方式、生鲜农产品供应链运作模式有对其进行协调研究必要性的研究背景,论文综合运用了数学建模、机制设计和供应链协调的理论和方法,对基于拍卖市场的生鲜农产品三级供应链的协调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有助于解现实中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管理和优化问题,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立高效、绿色、透明的农产品市场交易机制作出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论文研究按照以下的结构展开:首先,对所涉及的基本概念、研究背景、供应链协调的理论基础和目前的研究成果、内容进行分析。然后,对基于拍卖市场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产品特征、组织方式、整合模式、供应链结构、物流模式、信息结构和决策行为等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构建基于拍卖市场的生鲜农产品三级供应链基本模型并搭建协调机制设计的基本理论框架。接着,基于递进和分解的研究思路,从现实中的不同供需关系和成员联盟关系出发,将三级供应链的情况,分解为“农户—拍卖市场”、“农户—购买商”、“拍卖市场—购买商”三类两级供应链,对这三类两级供应链分别在仅有固定佣金比例、农户存在多渠道选择、拍卖市场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农户和购买商的交易价格受拍卖成交价格影响、农户和购买商存在双边垄断、多个购买商参与竞拍单价或多件产品等情况下进行供应链协调机制的分析。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农户—拍卖市场—购买商”单链结构下的三级供应链协调问题,分析佣金返还和拍前补助的联合契约协调机制对供应链的协调作用。针对多农户和多购买商组成的网状三级供应链,其协调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论文通过对模型中参数和变量的进一步假设和约束,对如何实现网状情况下的供应链协调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通过论文的研究,主要可以得到以下一些结论:第一,我国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实现纵向一体化的难度很大、市场价格波动问题突出、市场流通环节的基础设施、信息交互、公平透明仍有很大的不足,非拍卖渠道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信息共享和交流不畅,中间商操纵价格、交易效率低;采用拍卖机制将有助于解决上述的问题,并且供应链协调的研究也有助于健全生鲜农产品市场体系、实现供应链收益的提高和合理分配、提高各级成员的组织化水平以及促进生鲜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第二,国内外有关文献对供应链协调和三级供应链协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易逝品特征、需求不确定和模糊性、多渠道选择、风险态度、信息不对称、网状供应链结构等情况下的供应链协调,对三级供应链的研究明显要少于对两级供应链的研究,而将拍卖理论和供应链协调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文献比较少,在已有的少量研究文献中研究的视角主要集中于将拍卖机制本身就作为一种协调机制来进行研究;论文则将拍卖作为供应链中的既定交易方式,将拍卖市场作为供应链的重要成员来进行研究,更为符合的基于拍卖市场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实际情况。第三,根据供应链面对的不同供需情况和供应链中可能存在的联盟关系,对三级供应链协调的研究可以按照递进式的方法来进行。研究三级供应链下的两级协调问题,可以发现仅有佣金比例契约下的“农户一拍卖市场”的两级供应链是无法实现协调的,需要通过加入一定的协调机制,使得农户和拍卖市场能够共同面对原来只有农户面对的不确定性需求;在拍卖市场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并采用佣金返还契约时,只要能使得拍卖市场能够同时设置佣金比例和佣金返还策略,则是可以实现供应链协调的;当农户存在拍卖和非拍卖渠道的渠道选择且渠道成本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仅有固定佣金比例的农户—拍卖市场的两级供应链也只能在特定的佣金比例和特定的市场条件下得以协调。第四,交易价格由拍卖成交价格和市场需求决定情况下的“农户—购买商”的两级供应链是无法实现协调的,这是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所决定的;在存在农户和购买商双边垄断的情况下,通过引入一个新的供应渠道,则“农户—购买商”的两级供应链协调是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单纯的拍卖交易机制并不总是最优的,额外的渠道选择反而可以有助于供应链总收益的改进。第五,单件生鲜农产品拍卖,在仅有佣金比例契约时凭借着拍卖机制的特点是能够实现“拍卖市场—购买商”的两级供应链协调的,但是协调的实现要求拍卖市场对所有的购买商都采取非歧视的佣金比例;对于多件产品的拍卖,当拍卖市场采用一个竞价折扣契约以鼓励优质购买商按照其均衡竞价策略而非拍卖市场的期望成交价格进行竞拍时,是能够实现“拍卖市场一多购买商”供应链的协调,但是此时的竞价折扣契约的系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六,仅有双向佣金比例收取契约下的单链结构的“农户一拍卖市场—购买商”的三级供应链是无法实现协调的,在理论情况下供应链各方博弈的均衡解将使得供应链中的收益全部为拍卖市场所占有;通过引入佣金返还和拍前补助的联合契约形式,则供应链是可以实现协调,但是此时拍卖市场将在收益分配上占有主导地位;如果在前面实现供应链协调的情况下加入农户的多渠道选择,则农户的收益是可以得到改进的,改进的幅度将取决于非拍卖渠道的市场竞争力。第七,供应链中的农户和购买商的数量为多个时的网状三级供应链,需要分为总供应小于总需求和总供应大于总需求两种情况来分别进行考虑,在集中决策下是对应了两种不同的单变量单目标最优化情况;在集中决策下依据不同的总供应和总需求的大小关系需要对参与成员进行选择的最优条件在分散决策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拍卖机制和总供应量影响成交价格的机制来得以实现的;实现上述成员选择基础上,再对购买商采取固定入场费用收取契约以对购买商再次进行选择,并假设所有的购买商对于供应中的成本和缺货损失采用完全平均无加权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后,仅有双向佣金比例契约的网状三级供应链可以实现协调的,即通过剔除非优质农户和购买商的选择机制和拍卖的分配机制,供应链内部产品资源的最优分配是可以得到实现的。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F326.6


本文编号:129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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