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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3 18:19

  本文关键词: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出处:《中国农业大学》2017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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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崛起的金融监管新目标。面对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坍塌和金融市场动荡给经济带来的严重危害,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展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但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立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利益能够免受侵害,如何提升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有效性,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课题。论文通过搭建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实际,运用数理模型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方主体行为选择和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在探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时,通过多代理人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发现: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合作的现实情景下,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消费者金融知识情况、销售商自身建议能力水平、金融监管机构的保护机制、销售商的盈利空间、金融机构合作方式都是影响金融产品生产和销售质量的重要指标。在社会福利最大化水平下,金融监管机构要引导金融机构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需要根据这些影响指标灵活制定处罚计划,不同的处罚结果会带来"合规"、"搭便车"、"逆向选择"、"负向激励"等不同的市场反应。此外,还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提出了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举证责任要倒置、增加事后的惩罚机制等手段解决不可验证性问题的思路。在探讨金融机构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关系时,通过道德风险影响因素模型分析发现:金融机构的薪酬设计、消费者保护机制等直接影响着客户经理的道德风险动机。金融机构要审慎考虑其薪酬激励方案,并通过加强内部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来降低客户经理道德风险动机。通过经典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得出:要在企业内部实现激励,实现金融机构与客户经理的利益均衡,必须做好合规产出评估机制和违规行为问责机制建设,增加客户经理合规产出对结果的识别概率,并使其产生正向激励作用。在探讨中央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时,通过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得出:首先,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监管考核预期机制的影响,金融监管部门会不断强化前期在监管目标上的努力分配。其次,在审慎监管长期占据监管主要位置的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监管要素禀赋相对较高,中央政府也形成了相应的预期及考评机制,监管目标权重结构转变非常缓慢,只有其他监管目标产出覆盖不了消费者保护损益的时候监管重心才会向消费者保护偏移。最后,如果不能实现监管改革的话,中央政府应注重对消费者保护产出要素禀赋较高的金融监管机构给予激励,并有针对性改变其考核预期,调整其监管努力分配策略。最后,论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框架、比较分析了国内外惩罚机制建设情况,并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做了计量检验,提出了法律建设、监管改革、处罚机制和企业文化等方面机制建设的意见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F83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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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东;张泽t,

本文编号:1324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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