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经管硕士论文 >

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1 17:06

  本文关键词: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主体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伴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持有人的数量随之不断壮大是必然结果,但与此同时,关于基金持有人身在的基金法律关系中,法律对其利益保护的缺陷却在逐渐显现,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凸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又是该行业发展的基石,立法的目的也往往是为了保护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方,但在这场利益追逐战中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却成为了牺牲者。这就好比是舍本逐末,舍弃了对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又何来的发展?基金持有人作为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委托方,在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即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模式,使得其在遭受侵权行为后难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从而难以从法律中寻求帮助。本应作为基金持有人首选维权武器的民事诉讼程序,却在现实中被摒弃,这不得不让我们开始反思。因此,相应的法律规范必然需要得以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我国在基金立法,模式选择,诉讼程序等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基金的模式选择方面,以基金的组织形式来划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两种,我国选择的是契约型基金,基金持有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只能是与管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利是追究违约责任,在管理人对投资者存在侵权行为时,契约型基金持有人难以像公司型基金持有人一样作为股东追究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所以体现在基金纠纷的诉讼方面就是,基金持有人难以成为诉讼主体是在基金纠纷诉讼中面临的困境之一。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加以保护,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学者、立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所关注的焦点所在。虽然各国都对基金管理人违反信赖义务时造成基金持有人的损失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但因为各国的立法基础都不相同,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为此,本文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在处理基金纠纷相对比较成熟的诉讼程序,在立足于我国基金纠纷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并在确定基金纠纷的诉讼主体方面逐次展开论证,相应借鉴美国关于基金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试图通过从确定基金纠纷的诉讼主体方面着手,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在保护众多基金投资者的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
【关键词】:基金纠纷 基金持有人 民事诉讼 诉讼主体 集团诉讼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F832.5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7
  • 第1章 确立契约型基金纠纷中诉讼主体的实体法基础 ——契约型基金中的法律关系17-28
  • 1.1 契约型基金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7-20
  • 1.2 基金持有人在契约型基金中的法律关系20-23
  • 1.2.1 契约型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21-22
  • 1.2.2 契约型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关系22
  • 1.2.3 契约型基金持有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22-23
  • 1.3 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23-24
  • 1.4 契约型基金纠纷的类型与诉讼主体的确定24-28
  • 1.4.1 契约型基金纠纷的类型24-26
  • 1.4.2 不同契约型基金纠纷的类型对诉讼主体的影响26-28
  • 第2章 确定我国契约型基金纠纷中诉讼主体的困境28-32
  • 2.1 契约型基金持有人起诉时确定诉讼主体的困境28-29
  • 2.1.1 契约型基金持有人作为适格原告的困境28
  • 2.1.2 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提起诉讼中确定适格被告的困境28-29
  • 2.2 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困境29-32
  • 2.2.1 诉讼与信誉的“矛盾”30
  • 2.2.2 制度空白导致参与诉讼的动力缺失30
  • 2.2.3 程序设计存在不足30-32
  • 第3章 完善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主体制度的建议32-42
  • 3.1 基于内部侵害时赋予基金持有人诉讼主体地位32-35
  • 3.1.1 明确赋予基金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32-33
  • 3.1.2 默认赋予基金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33-35
  • 3.2 设计群体性诉讼机制——针对基金管理人等之外的侵害35-42
  • 3.2.1 集团诉讼在我国基金纠纷中的可行性36-39
  • 3.2.2 集团诉讼在应对我国基金纠纷中的具体构建39-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6
  • 致谢46-47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7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张国清;基金持有人大会法律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10期

2 罗熙;;我国基金持有人大会之立法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07期

3 王佳美;;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年21期

4 原巍;;浅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07期

5 宋洋;论基金持有人的民事诉讼机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S2期

6 沙跃瑞;刘旭;;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诉讼机制构建[J];现代商贸工业;2007年11期

7 陈斌彬;;美国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研究[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7年01期

8 钟向春;我国系列基金发展中的法律完善[J];经济导刊;2004年01期

9 ;[J];;年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付建利;信达澳银重奖基金持有人[N];证券时报;2007年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季先;需要基金行业协会,更需要基金持有人协会[N];上海证券报;2011年

3 兰波;应该建立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N];证券时报;2013年

4 刘国水;中国首个基金持有人数据库建立[N];金融时报;2005年

5 阮文华;“封转开”基金持有人做何准备?[N];上海证券报;2006年

6 刘世磊;基金持有人权限不宜过大[N];证券日报;2003年

7 资深经济研究人员 熊锦秋;基金持有人大会设定门槛过高了[N];上海证券报;2009年

8 浩淼;基金持有人利益有望提升[N];中国证券报;2003年

9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马志刚;中美基金持有人结构缘何迥异[N];中国证券报;2005年

10 解学成 李兆军 张龙斌 郇超;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赎回行为研究[N];上海证券报;2009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方媛;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主体研究[D];湘潭大学;2015年

2 马天明;国内基金持有人结构与申赎行为关系实证分析[D];复旦大学;2008年

3 韩璐;论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

4 刘亚彬;论基金持有人利益保障机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5 朱向峰;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6 朱冬云;论我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D];南京师范大学;2014年

7 朱明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之加强—改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D];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

8 蔡峡;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制衡机制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D];西南财经大学;2005年

9 宋倩;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10 李琦;基金持有人投资权益保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关键词: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主体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1305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jjglss/41305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196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