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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审判法官的角色定位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3 06:40

  本文关键词:我国家事审判法官的角色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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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法治化发展的进程中,法官的角色内涵越来越丰富,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既是中立裁判者、规则适用者,同时还扮演着社会管理中的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官的这三种角色属性所占据的地位虽不尽相同,但主次是一定的。同时,在家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中,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我国家事审判特殊程序的缺失,家事审判的效果并不理想。为了追求家事纠纷的解决效果,各地人民法院都尽量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案件,但人民法院片面追求审判的效果,使承担家事审判任务的家事法官的角色定位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官角色定位出现巨大偏差。这种偏差既违背现代法治理念,也使家事审判的社会效果远低于预期。在这种紧迫情势下,我国针对家事案件的审判开启了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改革。本文通过对法官的三种角色属性进行逐个分析,确立其在法官角色中的不同地位,为家事法官角色的定位提供理论基础。具体到家事法官角色定位的研究中,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和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对于家事审判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对比,揭示在调解与判决之中法官角色定位的差异。在我国调判不分离的制度体系下,家事审判法官在调解与判决之中所扮演的角色的明显不同,意味着家事法官在主持整个审判活动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角色转化。而依照角色理论,当演员在一个舞台上扮演多个角色,并需要不停的发生角色转换时,很容易出现角色紧张的状况,最终引发角色崩溃的后果。因而,我国当前家事审判中这种调判不分离的制度体系,很容易使家事法官在进行角色扮演时发生角色崩溃,最终导致整个审判过程的失败,也容易激起作为观众的社会群众的不满。对比其他国家在处理家事纠纷的做法发现,其他国家也将调解作为解决家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不同的是,各国在制度设计上将调解程序与判决程序相分离,且在人员配置上,将两种角色分别由两个不同的演员担任。调解程序与判决程序的分离、调解人员与判决人员的分离有效的解决了上述角色紧张问题,且纠纷的解决效果更好。国外较为合理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中被借鉴,试点法院针对其实际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全新模式。这种全新的家事审判模式对家事法官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家事调解工作成为家事审判改革的中心,人民法院逐步通过制度建设使调解与判决相分离,使家事法官的角色定位发生扭转,向现代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方向变化。通过以上研究发现,家事法官的中立裁判者角色仍然是作为一种基本角色存在的,在法官角色定位中有根本性的地位。同时,家事案件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无论怎样将调解和判决分离,家事法官所承载的社会工程师的角色内涵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接下来的司法改革中,如何协调这两种角色的定位仍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家事审判中,家事法官中立裁判者的基础地位不能改变,其主持家事审判的过程应当保持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家事法官社会工程师角色价值的体现也应当尽量在判决结果之中体现,以判决结果引导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民众向法治所要求的方向改变。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6.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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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国华;;走向能动的司法——审判权本质再审视[J];当代法学;2012年03期

2 史美良;法官角色的矛盾辨说[J];浙江学刊;2004年04期

3 谢佑平,万毅;审判中立论[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4期



本文编号:128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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