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发布时间:2017-12-16 07:33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为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推进作出了更为宏观的理念描述,设计出开创性的具体线路。至此,我国民事诉讼由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开启了新的篇章。然而,在推行立案登记制过程中肯定会面临不少的阻力与障碍。其中最为典型的有: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混淆不清,法院在审查起诉时难免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这样“立案难”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立案登记数量的大幅增长,使法院现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这种现象与“法官员额制”又有某种张力关系;由于登记立案的概念界定不明晰,案件登记后的审查是由立案庭继续负责还是移送至相关业务庭尚未可知,法律上也没有出台具体的细则给出有效的指引;舆论的导向性偏差,使得民众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产生了误读,有些当事人认为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因此而产生的一个负面现象是出现了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等不当诉讼行为。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都较为宽松,大多数国家规定当事人提交符合一定要求的诉状及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即可启动诉讼程序。而我国要想实施真正的立案登记制,也应效仿其他国家,将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分离出去。最重要的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加以修订,修订后我国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仅为提交符合条件的起诉状及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即可。至于原告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否属于法院主管与管辖,是否为重复起诉等诉讼要件,全部放在登记立案后审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起诉难的问题。同时,要把起诉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进宪法,还要将其作为程序性救济权利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另外,许多国家之所以能够将立案登记制良好的运行下去,是因为有着发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滥诉行为规制机制作为前提和保障,而我国与立案登记制相配套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因此,面对不断扩大的司法需求与紧张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应加快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将大量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同时,法院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当诉讼行为应加以防范和惩治,这样既保护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能确保立案登记制得以健康有序运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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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年03期
,本文编号:129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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