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干名犯义
发布时间:2017-12-23 23:10
本文关键词:论干名犯义 出处:《郑州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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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干名犯义罪是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所孕育出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的刑法价值观里,法律所维护的“秩序”重点在于维护国家政治秩序和家庭伦理秩序。而对于“秩序”的过分强调又必然导致中国古代诉讼文化过分地重视伦理纲常和过分地漠视权利。禁止卑幼告发尊长,违者就要对其惩罚的干名犯义罪在现代看来是对人权的漠视,但在当时的社会看来,是背后广泛被认可的礼文化。本文从现代刑法四要素去分析干名犯义罪名的主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从干名犯义的确立讲起,阐述了关于干名犯义产生朝代的争议以及在元朝产生的原因,从干名犯义的发展到消亡力图挖掘干名犯义背后的儒家伦理在中国传统社会对影响,并将干名犯义与亲亲相隐作对比,分析二者的内在内在关系和在权利与义务上的不同。干名犯义与亲亲相隐在思想上是一致的,都不仅仅是源于人的本性,人性是基础,其本质核心是宗法伦理。不管说在现代也好还是在古代,血缘和亲情对于人们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何况是在非常讲究人情和忠孝的古代,尤其是对于尊亲属,讲究尊卑有序,如果尊亲属犯罪,是可以不惜与国家权利对抗的。在干名犯义产生之前,对于卑幼告发或诬告尊亲属,并不是没有法律制度加以控制,在秦代是以“非公室告”、在汉代是以“亲亲得相首匿”,一直到唐代的“同居相为隐”,对于违反这条社会所默认的道德的行为时,国家就会以上述这些朝代不同的名义给予处罚。传统刑法价值观除了判断行为人是否犯罪这一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人情,司法官在判案时,力求在法律与人情间找到平衡;这一罪名也侧面反映了现代刑法价值观与古代刑法价值观的冲突,现代刑法则是提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现代刑法没有西方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不得强制近亲属出庭作证”文章在最后对西方的近亲属作证豁免权进行论述,将现代刑法价值观与古代刑法价值观的冲突展现出来,并对现代刑法提出建议,呼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时,是否应该注意不能过于割舍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国未来的法制体系需要有深厚的文化传统作根。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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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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