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社科硕士论文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5 16:12

  本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出处:《浙江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使用者 产品相同相近 设计相同近似 整体观察 综合判断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要包括判断主体、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等重要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常将"一般消费者"或者"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体。在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保护的是外观设计的美学因素的前提下,"一般消费者"判断主体与外观设计制度的立法目的相矛盾。从增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来说,"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也不应当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主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体应当为"使用者"。外观设计以产品为载体,无形的外观设计需要通过产品来体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对产品有所限定。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以用途为标准。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并采用视觉直接观察及并列比对的方式。综合考虑产品的用途、各种使用状态、体积大小、放置位置、产品朝向等因素认定产品使用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并对其予以更多考虑。对专利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应予以更多考虑,而对由功能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因素不予考虑。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4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梅远;;以设计空间为视角对外观设计相近似性判断的再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年01期

2 李秀娟;;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新颖点分析——以美国外观设计新颖点测试为中心[J];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06期

3 钟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和侵权标准协调研究[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3年03期

4 李秀娟;;外观设计之“一般消费者”认定——“见多识广的用户”和“普通观察者”的案例比较[J];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04期

5 何a魑,

本文编号:133351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133351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ecf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