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8-01-04 02:08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完善 出处:《河北经贸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法官员额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与法官职业发展紧密相关的司法制度,对促进法官职业发展至关重要,这一制度已被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而具体到法院,这种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官的员额制。建立法官员额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全国陆续分三批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作为首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上海等七个省市于2014年6月率先实行法官员额制,2016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后,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截止2016年12月底,除辽宁、江西、河南、西藏4省区法院和兵团法院外,其余27个省区市法院均已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104442名法官入额。然而法官员额制的具体实施办法还不完善,各地试点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致使在推行过程中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如员额法官的选任、员额法官的保障、员额法官的退出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备受关注。因此,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挑战进行思考与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与最后的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法官员额制的概念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系统里有审判资格的法官数量,以及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合理的比例,也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然后介绍了法官员额制的由来,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法官员额制的国家,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最早萌芽时期是在1999年,于2013年明确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法官员额制,至2016年7月之后法官员额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后阐述了法官员额制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内容。首先是分别介绍了英国、德国与日本的法官员额制,发现在这三个国家若要胜任法官的岗位则需要具备较高的条件且经历严格的选任程序,法官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然后提出国外法官员额制度为我国提供了三方面的借鉴,一是员额法官的选任标准应当体现员额法官的综合素质,二是具备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第三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内容。一是我国法官员额制的现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相对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确定了员额法官终身责任制,初步建立了法官保障制度。二是提出了法官员额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官比例、任用、保障、退出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法官任用方面主要包括:均衡法院间的法官配备、优化法院内部人员结构、分层级设置法官选任标准;在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包括:完善法官人身安全、物质待遇以及明晰内部人员法定职责等保障机制;对员额法官的退出以及责任追究方面也提出了完善建议。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judges ' post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in the reform of judges ' posts .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cludes three aspects : the selection of judges , the protection of post judges , the withdrawal of post judges and the accountability of judges . The fourth part mainly aims at solving the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 optimiz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internal personnel of the court , setting up the standard of election of judges at the hierarchical level , perfecting the security mechanism of the judge ' s personal safety , material treatment and clarify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l personnel , and also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withdrawal of the judges and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judges .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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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7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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