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求助中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
本文关键词:个人网络求助中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 出处:《华侨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2016年9月,《慈善法》的颁布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划出了一条界限,即若是发起慈善募捐,必须要经过与官方认可的慈善组织或公益机构合作,而个人若出于为自己求学、医疗等私人困难需要获得救助,《慈善法》并无涉及,既可以寻求官方合作也可以自己发起求助的。该种求助虽然面向群众获得捐赠救济,但是本质与募捐不同,其受益方是特定的发起者个人。另外,我国新兴的众筹行业也顺应了国际公益众筹的发展趋势,纷纷开启捐赠式众筹。以轻松筹为典型代表的众筹平台,以为求助者和捐赠方提供沟通和服务,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但却在发生诈捐骗捐情形时独善其身,以自己的免责格式条款逃脱责任。正因为缺乏相应法律监管规范,加上互联网虚拟性高,个人通过网络进行求助随意性大,这种人人可发起,人人可捐赠的形式导致了个人求助获利巨大,由于监管力度太小,违法成本低,诈捐骗捐等行为在网络上屡见不鲜。一个专业且合法设立的众筹平台作为沟通捐赠双方的第三方,本可以有效的起到监管求助信息真实并且确保求助发起确有必要,以减少诈捐骗捐的作用,但捐赠式众筹在我国的发展根基尚浅,平台自身从成立到运营仍有许多漏洞,又由于个人求助这一行为都处于无监管的情形,故实践中众筹平台一边收取管理费,一边又无法真正履行管理职责,个人求助中的违法乱象并没有因为有众筹平台参与而得到改善,那捐赠式众筹平台参与进个人求助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因此,为了个人求助中事业的发展和保证公民对我国慈善事业的信任,需要区分众筹平台与普通互联网信息平台的职责,完善众筹平台的监管机制,保证其在合法运营的条件下,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监管个人求助的捐赠双方以减少诈捐骗捐导致的损害,实现个人网络求助的良性发展。
[Abstract]:In September of 2016 ,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harity Law of Charity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raised a line between the individual seeking assistance and the charitable fund - raising , namely , if it is to initiate a charitable fund - raising , it must be cooperated with an officially recognized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or public welfare institution .
【学位授予单位】:华侨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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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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