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应对
发布时间:2018-02-13 22:54
本文关键词: 众筹 股权融资 法律风险 证券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的盛行是由于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难以从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与其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其本质在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直接融资活动。在我国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当下,股权众筹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助推力量,实现了传统融资渠道无法实现的功能,一方面股权众筹能够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另一方面股权众筹给予了普通公众直接参与股权投资的机会。但是股权众筹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一系列问题,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并未及时跟进,我国的股权众筹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真空地带”,配套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性风险,难以真正实现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缺失也导致针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投资者需要随时面对合同欺诈、资金安全、维权难等诸多风险。为了降低这些法律风险,充分提升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构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体系势在必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一样,股权众筹具有明显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之一。但囿于其突出的法律风险和公共金融属性,我国当前的股权众筹平台只能采取扭曲其公募本质的方式谋求生存。因而与其他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比,我国股权众筹的成长始终缺少合法的地位。2014年以来,我国的“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对于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屡屡做出限制。虽然这为我国股权众筹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提供了依据和路径,但其对于“公开发行”的严苛限制有违股权众筹的公开性、广泛性的本质,因此探索一条更为合理、更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合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立法路径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股权众筹法律关系中三方主体所分别面临的法律风险入手,通过列举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逐一提出法律应对策略,试图构建较为完整和合理的调整股权众筹法律关系的金融法体系。抛开刑事法律领域的法律风险不谈,在民商法领域,目前我国股权众筹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投融资方的合同欺诈风险、利益侵害风险、合伙组织形式的道德风险、众筹平台的合法性风险、无序竞争带来的违法风险等。要为这些法律风险找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除了具体的立法条文修改修订之外,还必须从立法观念层面进行更新,顺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构建以《证券法》为核心的多层次的金融法律体系,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市场调节和私人自治留出足够的空间,同时坚持保护投资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小额豁免制度、公私募区别规制、限定融资方和投资方准入门槛、明确众筹平台权利义务等立法措施,实现对于股权众筹的合理法律规制,为其发展繁荣提供合法的空间。除了从立法渠道解决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法律风险之外,还要对于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金融普及教育,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在加强社会公众对投资风险认识的同时,也有利于扩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使社会闲散资金有效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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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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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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