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社科硕士论文 >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18 16:38

  本文选题:专利法 + 标准必要专利 ; 参考:《湘潭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全球技术竞争继续沿用“技术专利化 专利标准化 标准许可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量专利及专利池被纳入标准,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禁令规则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的难点问题之一。目前,大部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都发生在欧美国家,这些国家(组织)都承认损害赔偿、禁令等侵权救济请求是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正当权利救济程序,行使救济权利本身属于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正当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可以基于专利法的规定获得权利救济。但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相对于普通专利权人其对市场的垄断性更高,对其救济权利的行使需要附加一些限制,在某些情形下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专利法修订送审稿》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制度,《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必要专利停止侵权与否需要考察许可谈判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但无论是专利法送审稿还是司法解释都未包括国际标准,适用范围有限,对于当事人过错的认定也未予以明确。与欧美等国家相比,我国司法实践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颁布极为宽松,不符合我国目前在标准制定和参与国际化竞争中的立场和地位,也不是长远的法律策略。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规则,欧盟法院通过华为诉中兴案确立了最新的规则,各成员国在近期的案例中对该规则作了细化和解释。德国曼哈姆地方法院在最新的判例中基于反垄断法方面的理由驳回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禁令请求,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发出的侵权警告、提出的书面要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许可谈判中的义务。美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沿用一般专利禁令规则的四要素分析法,美国反垄断调查的行政案件在四要素分析法的基础上,大多认为在专利实施者明示(声明)或暗示(基于行动)拒绝FRAND许可的情况下,禁令的发布才被认为是合适的救济。FRAND承诺是重要的指导原则,但其不足以有效规制潜在被许可方的行为,在禁令规则的设计中还需考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程序设计以及禁令的其他相关因素。专利法语境下,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规则的设计,应首先考虑一般专利侵权禁令的颁布要素,防止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滥用,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对一般专利的更高市场支配地位,美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四要素分析规则之一,对于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如金钱赔偿)弥补损失的,不轻易颁发禁令,以金钱损失的弥补为主,行为禁令的颁布为辅值得我国借鉴。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过错的认定,应借鉴欧盟和德国法院确立的许可谈程序规则,通过许可谈判的程序设计明确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在许可谈判中的义务,结合FRAND原则具体考察双方善意与否。
[Abstract]:鐭ヨ瘑缁忔祹鏃朵唬,鍏ㄧ悆鎶,

本文编号:176918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176918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d7b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