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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9 09:55
   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社会中“法律白条”现象增加,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理论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注度不高,虽然指出了本罪在行为对象、行为表现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中存在问题,却没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出发,通过系统探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特征,解决司法适用中的困惑。论文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本罪的概述。通过对本罪的立法发展进行全面梳理,发现本罪在客观特征的认定上存在难题,并以此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研究。在“判决、裁定”的认定上,秉持实质解释论,指出调解书理应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同时对于拒不执行有关从业禁止和探望权的特殊判决、裁定,应当分别进行有区别的入罪和严格入罪。在生效的认定上,通过将公告送达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判决、裁定,以此确定行为人前期已经进入到审判过程中,进而肯定公告送达文书的效力。第三部分为本罪的行为方式研究。在对“作为说”和“不作为说”进行区分的基础上,对“竞合说”进行理论解构,最终在刑法规范评价层面上指出暴力抗拒执行等事实上的作为行为,本质是对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违反,因此认定本罪是不作为犯。第四部分为本罪的行为表现研究。具体包括行为类型、行为时间点的判断和执行能力的认定。主张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其他拒执行为,应通过分析该行为是否直观、直接地损害了本罪法益且与法律解释列举的拒执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进行判断。第五部分为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标准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模糊的情况,指出应当从行为恶劣性和结果严重性两方面严格把握。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文尝试从已有的具体案例出发,结合相关地方出台的规定以及拒执次数、拒执数额和社会影响力,给出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学位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述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对象
    2.1 判决、裁定的范围
        2.1.1 判决、裁定的类型
            2.1.1.1 刑事判决、裁定
            2.1.1.2 行政判决、裁定
        2.1.2 涉及特殊权利义务的判决、裁定
            2.1.2.1 关于刑事从业禁止的判决、裁定
            2.1.2.2 关于探望权的判决、裁定
    2.2 “生效”的判断
        2.2.1 生效的时间
        2.2.2 错误判决、裁定的效力
    2.3 调解书是否应该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2.3.1 调解书应否成为本罪行为对象的理论争议
        2.3.2 本文观点——调解书应当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方式
    3.1 刑法上关于“拒不”与“不”的区分
        3.1.1 义务的来源不同
        3.1.2 不作为的强烈程度不同
    3.2 关于本罪行为方式的争议
    3.3 本文观点——本罪是不作为犯
        3.3.1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
        3.3.2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解构
        3.3.3 本罪应属不作为犯
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现
    4.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类型
        4.1.1 具体列举的行为
        4.1.2 兜底性条款的规定
    4.2 行为时间点的判断
        4.2.1 关于本罪行为时间点的争议
        4.2.2 本文观点——生效说
        4.2.3 拒执行为前移化的应对
    4.3 执行能力的认定
        4.3.1 执行能力的分类
        4.3.2 判断是否具有执行能力的依据
        4.3.3 义务冲突下拒不执行行为的认定
5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判断
    5.1 现有规定
    5.2 情节严重的标准
        5.2.1 行为的恶劣程度
        5.2.2 结果的严重程度
    5.3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5.3.1 存在多次拒不执行行为
        5.3.2 拒不执行数额巨大
        5.3.3 社会影响恶劣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研究成果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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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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