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
【学位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669.5;D925.2
【部分图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2-图1社会内处遇制度概览图观护制度也是基于社区处遇的理论和思想发展而来,例如观护中的社区服务思想、震撼观护思想[1]都是从社区处遇发展而来。在频繁发生高偏差行为的社区中,针对少年设计了不同类型的方案,组织了多形式多样的活动,让青少年参加这些活动以减少从事不良行为的时间,其中包括了学习、生活、娱乐等诸多方面。与此同时,还可以采取锁定偏差行为的少年,由社区向他们提供相关诸如就业培训与指导、身体训练、技能培训等服务,他们通过各种机制转介而来,例如学校、家庭、司法机关等。这些都推动了观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观护制度是社区处遇中的一种处遇模式,二者符合刑事政策潮流,有利于去除监禁人格化、未成年人复归社会。2.3.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最早由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把儿童利益最大化确立为国际性指导思想,即未成年人优先保护主义。随后1989的《儿童权利公约》年使得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成为一项法律义务。无论各国的政府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应该以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基本指导思想。《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于儿童的行为,无论是公共和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者立法机构,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基本考虑,不得任意或者非法剥[1]将犯罪人移送监狱一段时间(最高可至90天或130天不等),让其体验监禁之苦,以达到震慑的目的。此方案适用于那些尚未放弃攻击行为的犯罪人,而不局限于初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7-申请等相关事务。另外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也接受上级监督,处理如上述以外的保护观察所的事务或具有部分《更生保护事业法》及《保护司法》对法务大臣规定的权利。图2日本更生保护制度运作之主要权责机关关系图英国的观护工作由内务部负责管理,该部下设“观护委员会”,以指导解决观护工作,并培训观护人,观护委员会由法官、观护人、法务人员、学者、社会人士及内务部代表官员组成。同时成立了保护观察所,保护局及观护人(保护观察官),必须接受观护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还成立了协助机构——“青少年司法执法委员会”。英国在每一初级法庭部门都设立观护区,由法院任命专业观护人,这使得观护工作已成为公共服务的内容之一。中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负责执行,地方法院设立观护人室,同时,在少年法院下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调查官与少年保护官。[1]少年调查官的主要职责在于审前社会调查、提交保护处分及协助转介处分等,少年保护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考察、监督观护对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执行少年的保护管束措施。9.其他地方更生委员会对于犯罪预防更生法之法律权限(假释出狱中者的保护观察终止之取消或解除、缓刑中者的保护观察的假性解除之取消或终止、由妇人辅导院所获之假释退院之许可或取消)[1]杨士隆,林健阳.犯罪矫正—问题与对策[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460-463.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图3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流程图在日本,《少年法》秉承“保护人权,促进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理念,对于犯罪少年和虞犯少年的处理如图4[1]所示。大体的程序是:对于14岁以上的犯罪少年或者虞犯少年将其送往家庭裁判所[2],未满14岁则送往儿童保护性机构儿童相谈所[3]。对于[1]笔者根据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发布的2007《平成19年犯罪白书》以及日本《少年法》《更生保护法》等法律修改绘制而成。[2]日本的裁判所(即法院)分为全国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等五级。家庭裁判所主要管辖家庭事件的审判及调停、少年保护事件的审判、少年法第37条第1项规定的福祉犯罪的第一审、离婚案件及其保全事件等。非行少年主要指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3]儿童相谈所:是根据儿童福祉法为解决儿童健康成长存在的障碍而设立的专门的咨询养护机构。一般收容18岁以下的儿童,咨询养护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保健的、身体障碍的、智障方面的、个人发展方面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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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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