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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2 14:57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重点话题,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并不再犯罪是整个社会的愿望。然而,单一的处遇措施监禁刑,即把这些未成年人送往羁押场所进行矫治与教育是不够的,这在西方国家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证实。此后,随着教育刑思想的深入人心,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采用非机构处遇的方法来教育改善涉罪未成年人,成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方式。各国犯罪学家开始从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刑法学等多学科角度去探寻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方法,观护制度应运而生。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得到了教育和惩处,另一方面,可以规避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西方一些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德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观护制度体系,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经过不断的借鉴和学习,也探索并建立了适宜的观护制度。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以“教育感化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内容,为我国探索并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上提供了法律基础。此后,北京、上海等地开始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进行实践探索和尝试,在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观护主体混乱、缺乏法律依据等弊端和问题。2019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虽然草案还有很多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出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厘清了未成年人及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构建出新时代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为推动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该制度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了梳理,总结了相关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结合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构建提供模式和参考。具体结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概述。对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通过对观护制度概念的探讨,进而引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概念和基本模式。第二部分是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研究了与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有关的刑事政策理论、矫治理论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对英国、美国、日本、台湾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为例,介绍了域外和中国台湾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内容和运行机制,具体从观护对象、观护实施的主体、观护人、观护制度的运作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困境。首先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实践现状进行探讨,以深圳市、佛山市、赣州市等地为例介绍了其观护制度的内容,这些地区通过观护基地的建设、社会力量的参与等方式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但也存在着观护制度法律制度缺失、观护对象具有局限性以及观护主体的职能不清晰等问题。第五部分是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完善。这部分主要是对于我国涉罪未成年观护制度面临的困境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力图构建相对系统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通过以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机构为支撑,以司法系统和有关职能部门、专业的社工力量和其他的社会力量多管齐下的观护队伍为主力,以不同阶段的观护流程为保障,全面构建起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
【学位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669.5;D925.2
【部分图文】:

制度,社会,儿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2-图1社会内处遇制度概览图观护制度也是基于社区处遇的理论和思想发展而来,例如观护中的社区服务思想、震撼观护思想[1]都是从社区处遇发展而来。在频繁发生高偏差行为的社区中,针对少年设计了不同类型的方案,组织了多形式多样的活动,让青少年参加这些活动以减少从事不良行为的时间,其中包括了学习、生活、娱乐等诸多方面。与此同时,还可以采取锁定偏差行为的少年,由社区向他们提供相关诸如就业培训与指导、身体训练、技能培训等服务,他们通过各种机制转介而来,例如学校、家庭、司法机关等。这些都推动了观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观护制度是社区处遇中的一种处遇模式,二者符合刑事政策潮流,有利于去除监禁人格化、未成年人复归社会。2.3.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最早由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把儿童利益最大化确立为国际性指导思想,即未成年人优先保护主义。随后1989的《儿童权利公约》年使得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成为一项法律义务。无论各国的政府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应该以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基本指导思想。《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于儿童的行为,无论是公共和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者立法机构,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基本考虑,不得任意或者非法剥[1]将犯罪人移送监狱一段时间(最高可至90天或130天不等),让其体验监禁之苦,以达到震慑的目的。此方案适用于那些尚未放弃攻击行为的犯罪人,而不局限于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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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7-申请等相关事务。另外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也接受上级监督,处理如上述以外的保护观察所的事务或具有部分《更生保护事业法》及《保护司法》对法务大臣规定的权利。图2日本更生保护制度运作之主要权责机关关系图英国的观护工作由内务部负责管理,该部下设“观护委员会”,以指导解决观护工作,并培训观护人,观护委员会由法官、观护人、法务人员、学者、社会人士及内务部代表官员组成。同时成立了保护观察所,保护局及观护人(保护观察官),必须接受观护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还成立了协助机构——“青少年司法执法委员会”。英国在每一初级法庭部门都设立观护区,由法院任命专业观护人,这使得观护工作已成为公共服务的内容之一。中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由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负责执行,地方法院设立观护人室,同时,在少年法院下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调查官与少年保护官。[1]少年调查官的主要职责在于审前社会调查、提交保护处分及协助转介处分等,少年保护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考察、监督观护对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执行少年的保护管束措施。9.其他地方更生委员会对于犯罪预防更生法之法律权限(假释出狱中者的保护观察终止之取消或解除、缓刑中者的保护观察的假性解除之取消或终止、由妇人辅导院所获之假释退院之许可或取消)[1]杨士隆,林健阳.犯罪矫正—问题与对策[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460-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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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图3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流程图在日本,《少年法》秉承“保护人权,促进少年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理念,对于犯罪少年和虞犯少年的处理如图4[1]所示。大体的程序是:对于14岁以上的犯罪少年或者虞犯少年将其送往家庭裁判所[2],未满14岁则送往儿童保护性机构儿童相谈所[3]。对于[1]笔者根据日本法务省综合研究所发布的2007《平成19年犯罪白书》以及日本《少年法》《更生保护法》等法律修改绘制而成。[2]日本的裁判所(即法院)分为全国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等五级。家庭裁判所主要管辖家庭事件的审判及调停、少年保护事件的审判、少年法第37条第1项规定的福祉犯罪的第一审、离婚案件及其保全事件等。非行少年主要指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3]儿童相谈所:是根据儿童福祉法为解决儿童健康成长存在的障碍而设立的专门的咨询养护机构。一般收容18岁以下的儿童,咨询养护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保健的、身体障碍的、智障方面的、个人发展方面的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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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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