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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查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7 00:55
   一九八九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要不分具体情况予以撤销,这样一概而论的判决在实践中引起一定争议。二零一五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新变化就是开始对于程序违法的轻重程度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程度较为轻微的程序违法,开始变为确认违法而不是一概撤销,法律意图通过区分违法程度的不同而区别相应的违法后果。但是司法实践中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内涵及具体判定标准要件还存在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里发现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文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基本理论以及入法过程为切入点,着重对实践中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价值取向进行阐述,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因这一新规定的适用而出现的同案不同判、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对于行政机关的规制作用不明显等新变化、新问题,进而具体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最后从重视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合理运用利益衡量原理、制定标准化的司法审查要件、明晰确认违法判决下相应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学位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20
【中图分类】:D925.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法条分析及入法过程
    (一)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法条分析
    (二)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近似概念辨析
        1.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与“程序瑕疵”
        2.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
    (三)判定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学理观点分析
        1.程序本位主义
        2.程序工具主义
    (四)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入法过程
二、行政程序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实践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判例情况
    (二)同案不同判
    (三)裁判说理文书说理不充分
    (四)对行政机关规制作用不明显
    (五)我国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审查价值取向
三、行政程序轻微违法认定困境的根源剖析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运用覆盖面窄
    (二)对“程序瑕疵”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概念混淆
    (三)缺乏标准化可操作的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判断标准
    (四)未设置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相应的直接法律后果
四、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审查完善建议
    (一)增强法律原则运用
    (二)明确概念界定标准
    (三)制定可操作确认违法构成要件
    (四)明晰确认违法判决下相应的法律后果
        1.公告违法行为
        2.加强司法建议运用
        3.增强媒体监督机制建设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期刊类
    (三)论文集
    (四)网址及其他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柳砚涛;;认真对待行政程序“瑕疵”——基于当下行政判决的实证考察[J];理论学刊;2015年08期

2 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J];中国法学;2001年04期

3 章剑生;论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J];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01期



本文编号:288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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