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硕博论文 > 社科硕士论文 >

论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20-12-22 01:51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对赌协议也被投融资双方所需要,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对赌协议在我国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从而在法学界引发各种争议。2012年,最高法院立下“与股东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裁判规则。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最高院关于对赌协议的应用界定就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之后,各大法院关于对赌协议纠纷的解决便以此为裁判要旨。但是,在2019年4月,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以下简称“江苏华工公司与扬锻公司纠纷案”)的发布,又开始动摇这一规则。而后,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也明确“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因此,关于对赌协议所引发出来的问题,如:性质方面应该如何去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进行对赌怎么认定效力,以及怎么规制对赌协议的未来等等,都是我国法学界目前应该去解决的。不仅如此,这些问题也是论文所研究的重点。论文带着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条件下如何规避对赌协议在实际运用中发生法律风险的问题出发,以江苏华工公... 

【文章来源】: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4.1 主要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江苏华工公司与扬锻公司纠纷案
    2.1 案情简介
    2.2 引出问题
3 对赌协议的理论分析
    3.1 对赌协议的概念
    3.2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3.3 对赌协议的效力
4 对赌协议的风险因素
    4.1 对赌协议的内部风险
        4.1.1 融资方处于劣势地位
        4.1.2 投资方处于盲目状态
    4.2 对赌协议的外部风险
        4.2.1 立法上未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地位
        4.2.2 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存在争议
        4.2.3 公司法中优先股的缺失
        4.2.4 司法裁判不一致
        4.2.5 监管者的完全禁止态度
        4.2.6 对赌协议在上市退出过程中存在风险
5 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
    5.1 内部风险的防范
        5.1.1 融资方的风险防范
        5.1.2 投资方的风险防范
    5.2 外部风险的防范
        5.2.1 立法上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地位
        5.2.2 明确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
        5.2.3 完善优先股制度
        5.2.4 司法上的完善建议
        5.2.5 完善对赌协议的监管
        5.2.6 建立合理的上市退出配套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293091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oufeilunwen/shuoshibiyelunwen/293091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889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