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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危险状态出现后的犯罪中止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6 17:46
  危险犯中当行为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了危险状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消除危险状态并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一直困扰着理论学界。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分别为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危险犯既遂说认为,对于所有的危险犯,只要危险状态出现,危险就已经成立既遂,由于作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犯罪既遂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相互排斥,不能共存,危险犯既遂后没有犯罪中止存在的空间。然而危险犯既遂说却遭到了其他学说的强烈质疑,无论从刑事政策,犯罪中止的立法原意出发,还是从罪刑相适应、刑罚谦抑的角度考虑,持中止说的学者都认为中止说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危险犯中止说认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危险状态的发生,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但之后的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仍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实害犯中止说认为行为人的犯罪过程应当是一个整体,即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危险状态的发生,但是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仍然可以评价为中止行为,是对实害结果的中止。理论学派各执一词,对于该行为的定性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本文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四个案例入手,对于该问题究竟属于何种...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一)“自动终结危险状态阻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典型案例
    (二)“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的犯罪形态之争
二、“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的理论观点与评析
    (一)“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的观点介绍
    (二)“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的理论评析
三、“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中止”的理论争议焦点
    (一)危险犯是否存在既遂形态
    (二)犯罪中止中“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
四、本文观点
    (一)将危险状态作为既遂要件的危险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将危险状态作为成立要件的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
五、危险犯既遂的标准
    (一)危险状态发生说
    (二)犯罪目的实现说
    (三)犯罪结果说
    (四)脱离自力控制说
六、具体案例的应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共危险犯未完成形态的类型化分析[J]. 陈洪兵.  现代法治研究. 2016(01)
[2]“既遂”后中止问题研究——兼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理解[J]. 汪东升.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6(03)
[3]危险犯之独立性研究[J]. 肖灵.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04)
[4]危险犯既遂后中止问题新解[J]. 陈建桦,杜国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06)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6]论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能否成立中止犯[J]. 周铭川.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7]论危险犯的“危险后中止”[J]. 李涛.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3)
[8]排除危险状态行为之认定[J]. 徐光华.  河北法学. 2009(03)
[9]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再思考[J]. 孟祥娟,李春芳.  法律适用. 2007(12)
[10]关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设立模式的解读[J]. 何荣功.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5)



本文编号:294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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