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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09 08:00
  为了激发社会的投资热情,激活社会经济的活力,《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对于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实践中看法不一。寻找现有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加速到期的明文规定出现在公司破产、清算环节,法律条文对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能否加速到期没有规定。实践中出现此类问题,各级法院,不同法官对条文的理解不同,有的支持加速到期,有的否认加速到期。支持者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合同自由是有限度的,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将其他条文应用在此类问题上;否定者的观点集中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为公开信息已经发布,债权人在与公司发生经济来往时应全盘考虑,谨慎选择,在此基础上,债权人要对自己的决定自担风险。一时间,类似案情不同判决的现象此起彼伏。为解决这个难题,最高院2015年的意见建议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即2015年时最高院未对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作出回应。然而申请债务人破产并不是一个最优选择,破产程序遵循着“公平清偿”“公平债权”的原则,在一整套破产程序下来后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能否得到全面清偿我们不得而知,并且,公司经过破产已经宣告死亡,这显然与认缴制鼓... 

【文章来源】:华侨大学福建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争议缘起
        一、加速到期第一案——香通诉昊跃股权转让案
        二、上海慧想与上海创齐智能、傅敏执行异议之诉
    第二节 司法实践观点分析
        一、类案整理
        二、司法判决的问题
第二章 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法律适用的理论争议及其分析
    第一节 理论争议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折衷说
    第二节 理论争议的分析
        一、出资期限约定的法律效力界定
        二、认缴制下补充赔偿责任的修正
第三章 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的法律依据及其分析
    第一节 公司法及其分析
        一、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对价加速
        二、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格否认制度加速
    第二节 司法解释的解读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解读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解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解读
    第三节 《九民纪要》的观点及其分析
        一、第六条第一款
        二、第六条第二款
        三、解读与分析
第四章 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适用原则确立
        一、公司契约理论下章程自治规则的重构
        二、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修正
        三、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以“非破产加速”为例外
    第二节 具体适用规则的完善
        一、与法人格否认的区别认定
        二、股东出资期限的合理限制
        三、债权人举证证明“已具备破产原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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