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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2 22:54
  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物权、对承租人就剩余租金享有的债权都有可能受损,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可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其中,出租人向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主张破产取回权取回租赁物是有效维护出租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权利性质的理论存在分歧、法律规定操作性较低且没有救济措施、司法实践中存在程序困境和权利困境,这些都影响着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制度的落实,存在着融资租赁出租人无法顺利实施破产取回权取回租赁物、出租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潜在风险。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性质,多数学者承认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是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权能的延伸,因此,界定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属性的前提是应当先明确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属性。当前,理论界关于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属性主要有两种观点:“所有权”说和“担保物权”说,前者认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为所有权,后者认为“所有权”说的观点忽略了租赁物所具备的担保性质,并且和国外融资租赁法律脱节,影响国内融资租赁立法的专业化和国际化,建议突破“物权法定”的理论局限,将融... 

【文章来源】:西南大学重庆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之理论分析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性质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基本界定
    (三)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现实意义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之立法评析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立法现状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立法的不足
三、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之司法实践与评析
    (一)破产取回权诉讼的程序困境
    (二)破产取回权诉讼的权利困境
四、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立法完善建议
    (一)设立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申报程序
    (二)细化“催告”程序之规定
    (三)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权期限
    (四)完善破产取回权的救济方式
五、融资租赁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司法应对
    (一)建立法定的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
    (二)增加仲裁模式在解决纠纷中的应用
    (三)完善法官在立案阶段的释明权
    (四)深化对融资租赁出租人实质履行合同的判断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2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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