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2 02:27
在解决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方面,我国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虐待罪的追诉方式进行了相应修改,并以新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方式扩大了规制的主体范围,保护了受虐儿童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上述两项罪名在规制虐待儿童行为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罪名设置的缺陷、身份犯的局限性、刑罚设置及适用的不当、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限制等。针对这些问题,审视我国司法实务,结合目前理论研究的争议,以有效预防和遏制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为目标,笔者认为应整合有关虐待儿童的罪名,且从主体范围扩大化、处罚力度严厉化、追诉模式公诉化方面考虑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进行探索,以更好的保护儿童权益。
【文章来源】: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2016年-2019年案件横向分布情况(单位:件)①①
本文编号:3431709
【文章来源】:内蒙古大学内蒙古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2016年-2019年案件横向分布情况(单位:件)①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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