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0-28 18:09
限定继承规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也不例外。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继承法》是制订的较为详细且周密的,但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继承法》当中所规定的限定继承制度是一种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继承人享有的利益无需受到履行一定的义务为约束。这在《继承法》立法之初的社会背景下是完全具有其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开放后的市场经济的高度活跃,这种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对于继承人的倾斜保护所带来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继承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在关注继承人利益的同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利益保护不容忽视。因此实行限定继承制度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则主要是如何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中探寻共同利益的平衡点。本文将从四个主要章节对我国的限定继承管理制度问题作出详细的论述,以具体的案例分析为主要切入点,分析现行立法条件下限定继承制度对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并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和借鉴,引出司法实践层面对建立限定继承制度的思考以及进一步探究该限定继承制度的理论及其实践的意...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限定继承的司法适用现状实效分析
(一) 司法适用实效
1. 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2. 损害共同继承人的利益
(二) 原因分析
1. 无限定继承意思表示期间的规定
2. 无限定继承意思表示的对象
3. 无遗产清册制度
4. 遗产范围规定不明
5. 遗产管理制度缺失
二、限定继承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一) 法国、德国、意大利的限定继承制度
1. 法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2. 德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3. 意大利的限定继承制度
(二) 美国、英国、日本的限定继承制度
1. 美国涉及限定继承责任之立法
2. 英国涉及限定继承责任之立法
3. 日本的限定继承制度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限定继承制度
1. 制作遗产清册和公示催告程序
2. 限定继承权的丧失
三、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再造
(一) 我国有限限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1. 遗产债权人对遗产范围举证困难
2. 遗产债权人之间难以公平受偿
3.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形式规定模糊
(二) 我国有限限定继承的程序保障制度
1. 继承人自行清偿
2. 遗产清算
3. 遗产诉前保全
4. 确定继承人与遗产存有人的被告地位
5. 遗产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四、限定继承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对接
(一) 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 建立遗产清册制度
(三) 建立遗产债权申报制度
(四) 有限继承与放弃继承的关系处理
1. 明确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应于继承开始之后
2. 接受与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 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法定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57509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限定继承的司法适用现状实效分析
(一) 司法适用实效
1. 损害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2. 损害共同继承人的利益
(二) 原因分析
1. 无限定继承意思表示期间的规定
2. 无限定继承意思表示的对象
3. 无遗产清册制度
4. 遗产范围规定不明
5. 遗产管理制度缺失
二、限定继承制度的域外法考察
(一) 法国、德国、意大利的限定继承制度
1. 法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2. 德国的限定继承制度
3. 意大利的限定继承制度
(二) 美国、英国、日本的限定继承制度
1. 美国涉及限定继承责任之立法
2. 英国涉及限定继承责任之立法
3. 日本的限定继承制度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限定继承制度
1. 制作遗产清册和公示催告程序
2. 限定继承权的丧失
三、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再造
(一) 我国有限限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1. 遗产债权人对遗产范围举证困难
2. 遗产债权人之间难以公平受偿
3.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形式规定模糊
(二) 我国有限限定继承的程序保障制度
1. 继承人自行清偿
2. 遗产清算
3. 遗产诉前保全
4. 确定继承人与遗产存有人的被告地位
5. 遗产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四、限定继承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对接
(一) 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 建立遗产清册制度
(三) 建立遗产债权申报制度
(四) 有限继承与放弃继承的关系处理
1. 明确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应于继承开始之后
2. 接受与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 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法定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5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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