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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益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19 21:1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协议,主要存在于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以及自然资源的开发等基本领域,与我国公民日常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政府特许协议第三人作为协议外第三方主体,对协议的公共利益目的起到导向作用,其权益易受到行政主体与特许经营方的损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可分为缔结阶段的竞争权人与履行阶段的消费权人。在实践中,协议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存在诸多问题,行政主体损害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消费权人的程序参与无法落实;司法中,原告资格难以确定;对涉及协议第三人的行政诉讼不能有效救济其权益;且权益损害难以得到赔偿等。要解决上述问题,便要从制度入手。落实政府的保障责任,明确规定协议第三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在司法救济中,确定协议第三人“利害关系”的构成要件;对竞争权人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对“集合类型”的消费权人适用行政公益诉讼,并且规定国家在协议第三人损害时的补充责任,实现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益的多层次,体系化保护。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创新与不足
        1.3.1 创新之处
        1.3.2 不足之处
第2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概述
    2.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界定
        2.1.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概念
        2.1.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属性
    2.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含义
        2.2.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内涵
        2.2.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特点
    2.3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分类
        2.3.1 协议缔结阶段的竞争权人
        2.3.2 协议履行阶段的消费权人
    2.4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益的划分
        2.4.1 协议第三人的公平竞争权与参与权
        2.4.2 协议第三人的救济权
第3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益保障问题
    3.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同类型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3.1.1 竞争权人:公平竞争权受行政主体损害
        3.1.2 消费权人:程序参与无法落实
    3.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的司法救济问题
        3.2.1 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判断障碍
        3.2.2 协议第三人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3.2.3 协议第三人难以请求国家赔偿
第4章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益保障之对策
    4.1 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提供多方位的保护
        4.1.1 内部保护:行政主体“保障责任”的设置
        4.1.2 立法保护:基本程序性权利的明确
    4.2 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建立司法保障体系
        4.2.1 司法救济的进入:原告资格的确定
        4.2.2 司法救济的补充:预防性行政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
        4.2.3 司法救济的赔偿:国家补充责任的适用
第5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7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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