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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行为价值的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建设研究(2)

发布时间:2014-09-12 15:06

2.2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平衡论主要强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保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它主张运用多样化的协商、激励和制约机制,在充分发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积极能动性的前提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行政秩序,促进社会结构的均衡发展。而现代行政法从本质上就是致力于追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总体对等平衡,其理论基础就是平衡论。但是,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很多方面其实是不对等的,如在管理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拥有更大更广泛的权力,行政相对方的参与权利非常的有限,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对立等同的关系。那么如何在这种不对等中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呢?行政法关系错综复杂,从制度层面来说,行政法中众多的监督、制衡与救济制度为行政关系的平衡提供了可能性。从行政自我评价的制度上来说,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和制度支持。首先,行政自我评价这一法律制度可以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地位的均衡做出贡献,行政主体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权力行使者,而是需要和普罗大众一样对自己的行为随时负责,从做出行政行为一直到这个行政行为实施完成,行政主体都要进行自我的检验、评估、测试,对于不符合法律或者社会准则的行为要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补救,这就使得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充分的考虑多方因素,包括相对人的利益,增加协商和激励机制,从而达到一种行政法上的相互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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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构建我国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2
3.1 我国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困境 .......12
3.2 我国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基础 .......14
3.2.1 理念基础....14
3.2.2 制度基础....14
3.2.3 社会基础....15

3.2.4 国际环境基础......15
第 4 章 美日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及启示.....16
4.1 美国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 .........16
4.2 日本的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 .........20
4.3 美日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所带来的启示 .....25
第 5 章 构建我国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体系......28
5.1 明确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程序 .....28
5.2 完善行政自我评价的具体内容 .........29
5.3 建立分级、分层的行政自我评价主体 .........31
5.4 建立分级、分层的行政自我评价指标体系 .....33
5.5 建立完整的评价问责制度 .......35


第 5 章 构建我国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体系的具体建议


5.1 明确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程序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对于增强政府的社会服务管理职能具有重要作用,这样一种源于内部动力的评价机制,不仅能够转变政府的服务理念,增加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同时通过行政自我评价建立起有效的评价机制,透明公开的评价程序,公平公正的评价竞争机制,从而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更加富有积极性和责任感,在遵循内心标准的同时遵守外部制约方式,使得每个行政行为都能最大化的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现代化的行政法理念要求在行政主体内部可以通过设置目标来激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公务员的工作需要和行政主体单位的目标相结合,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国情着眼,行政自我评价的具体开展程序应该包含了行政自我评价的发起、评价的实施和效果跟踪三个方面。从行政自我评价的发起方式上来说,它应该是由行政主体自发开展的,它的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程序等等都是由行政主体自己制定并实施的,可以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主动性。通过自我发起行政自我评价,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之前就会对于结果有了一个前期的预估,从而可以作出更加具有规范性的行政行为。行政业绩的不断提高是行政自我评价产生的源动力,而行政自我评价的作用是通过自我检视和评估对行政主体产生强大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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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能从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着手,达到自我检查和自我规制的作用,使行政权力在严格的规范下良性运转,并且可以让群众真正看到政府职能的变化,增加政府满意度,使得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得到积极地缓和作用,从外部增强行政活动的实施力度。通过借鉴国外部分国家行政自我评价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可以看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在具体的行政自我评价制度设计中,无不渗透着一些共同的原则、理念和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控权思想,即对于政府在行政行为中所动用的公权力的适当限制,平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协调私权与公权之间的不对等性;第二,公开透明理念,即所有的行政自我评价机制的设计,都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为保障,以满足人民权益和行政公开化为手段;第三,公共利益优先,即在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博弈中,尽量体现公民利益至上,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共利益的导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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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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