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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招赘婚法律诉讼案件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15 14:41

【摘要】 招赘婚制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一直以来,赘婿都被人歧视。在国家法典中,自元代以来关于招赘婚的规定已十分具体,并使招赘婚书成为婚姻缔结的标志。这种契约性的婚书,对赘婿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明清律法对赘婿的宗祧继承权与财产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将赘婿排斥在宗祧继承之外。进入北洋时期,招赘婚逐渐被视为常态婚姻。这一时期大理院的判例中,将招赘婚视为一般的常态婚姻,但又固执的坚持明清法律对赘婿宗祧、财产继承权的限制。直至《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将招赘婚视为一般常态婚对待,仅对赘婿姓氏及住所做了相应规定。赘婿等同享有嫁娶婚中作为夫的权利,招赘婚在法律意义上正式成为一种常态婚姻,同等适用婚姻法。法律的近代化所表现出极大的超前性,脱离了社会实态的发展。尽管招赘婚在法律意义上成为常态婚姻,但在民间,依然延续了立婚书,安排宗祧继承等习惯,而残留在人们观念中对招赘婚根深蒂固的看法也并非短时间内得以消除。在民间实态中,近代招赘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随着男女平等意愿的加强,招赘婚中婚姻的自主意识越来越被重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成为婚姻得以合法缔结的前提。赘婿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婚姻和权利,生存状态改善,招赘婚与嫁娶婚互补,成为婚姻形态中最主要的两种。
 
【关键词】 招赘婚; 婚书; 赘婿; 常态化;

1绪论

 

1.1研究缘起

招赘婚是一种女子娶夫形式的婚姻,招赘婚体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上溯至从妻居的原始婚姻形态。这种于礼法不合的婚姻一直以来都普遍存在于民间习惯中,直至当今,依旧有不少招赘婚。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招赘婚都为人们所歧视,但无论是在国家的法典,还是在小说笔记中,都能找到关于招赘的相关记载,可见这样一种婚姻形态的普遍性及其深远的影响。由于招赘婚与礼法相悸,使赘婿在中国父权体制下,处于一种十分难枪的地位,因此在传统观念中,赘婿如同妇女一般,总以饱受压迫的形象存在,学界对招赘婚的研究也多关注这一婚姻体制的发展史,以及赘婿在女方家庭中的生存状态。而近年来,对招赘婚的研究则多集中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少学者也将人类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各种研究方法运用于当代招赘婚姻的研究,从中探讨招赘婚的社会现实意义,而忽略了招赘婚从传统时期到当代的变化。笔者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明清到民国是招赞婚发展变化的重要时段,而赘婿在招赘婚姻中生存状态也并非人们观念中这般凄惨。近年来,档案文书成为研究的热点,这些地方性的档案文书,为社会史研究等开辟了新的领域,并为解读地方社会变迁提供了宝贵的资料,让我们更加贴近基层百姓的生活现状。相关研究成果也十分丰富,例如对四川巴县、淡新档案的利用已十分到位。新档案材料被不断发掘,近年来发现整理的龙泉司法档案,材料十分丰富,包括了从晚清到民国这一时段各类司法纠纷。其中有不少关于招赘婚的案件,既有女儿招婿,也有寡妇招夫这类较为典型的招赘婚,也有一些十分少见的,如招夫养夫之类的特殊招赘婚形式,并且在时间跨度上,占据整个民国时期。这些招赘婚纠纷包涵的信息十分丰富,从婚姻仪式,到婚姻关系,甚至是生活状态都有所涉及,为我们了解民国时期招赘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1.2研究现状

作为与中国传统嫁娶婚相悖的婚姻形式,招赘婚广泛的被各种史料典籍所记载,随着二十世纪社会史研究的发展,婚姻家庭研究、妇女史研究成为重要领域,其中关于招赞婚的研究取得不少成果。招赘婚综述型的研究主要以陈鹏先生为代表。陈鹏先生《中国婚姻史稿》'卷十三对赘婿的研究,可以称得上是目前关于招赞婚最详细的研究,陈先生对招赘婚的释义、招赘婚之沿革、招赘婚成立之要件及招赘婚之效果和离婚都做了详细介绍,而后来学术界关于赘婿的研究基本都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以往对招赘婚的研究多是集中在对中国古代招赘婚的研究。对古代招赘婚的研究则主要以招赘婚的起源与发展、招赘婚的原因以及赘婿的杈利、义务为侧重点。人们根据招赘婚男就女家的婚姻形式追根溯源,将招赘婚的起源追溯到从妻居的婚姻形态上,认为母系氏族的从妻居是招赘婚的前身。2清人王夫之认为《周易》中"归妹”之意为“往归于妹”,是男子嫁到女家,应是招赞婚。一些学者解读诗经中的《部风?统有苦叶》、《王风?葛菖》和《小雅?我行其野》等篇,认为这些篇章中就存在招赘婚现象。3此外,一些学者还从释义角度考察赞婿的起源,王洁卿对“婿”字的解释,认为母系时代赘婿的“婿”从“女”部,到了父系时代则从“土”部,“婿”是母系制下“男子出嫁,女子娶夫”之招赞婚形态。

 

2招赘婚概述

 

2.1招赞婚法律的沿革

自古婚姻有其相应的仪式,《仪礼》对婚礼的仪式作了详细的规定,“六礼”成为婚姻的规范,然《仪礼》只对女嫁男娶的常态婚姻做了仪式规范。但纵观整个历史中的婚姻形态,有不少非常态的婚姻,招赘婚便是其中之一。招赞婚被广泛定义为女娶男嫁,夫从妻居的婚姻,因此许多学者将招赘婚的起源追溯到母系氏族时期的从妻居,认为从妻居是招赘婚的最早起源。最晚在战国文献《六稻?练士》中已出现“赘婿” 一词,“赘婿人虎欲掩迹扬名者,聚为一卒,名曰励锐之士。” 史籍中也不乏赘婿的记载,《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髭者,齐之赘婿也。” 26可见,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招赘婚就巳经明确存在了。招赘婚作为一种婚姻习俗,不在婚姻六礼之内,也没有正式而统一的规范与仪式,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问内被人们所轻贱,却以其独有的方式成为研究中国婚姻史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招赘婚,究其原因,多是男方家贫无力娶妻,而女方家庭无子养老或承嗣又或是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有少部分因溺爱女儿不舍远嫁。随着招赘婚的发展,招赘婚之目的也越来越多样化,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招赘婚都是人们在满足自身需求情况下的一种选择,因此作为一种婚姻制度,它有自身存在的价值。与常态的嫁娶婚相比,尽管招赞婚没有复杂而正式的婚礼规范,但在国家法典中,却常有涉及招赘婚的相关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编小组认为,赘婿在当时是一种身份低下的贫苦人民,后父指招赘于有子寡妇的男子,是赘婿的一种。第一条令是王对相邦的令,王令规定给人做赘婿的人,不准立户,也不分给田地房屋,其后人也须三代以后才准许做官,还要在薄籍上注明是已故某闾赘婿某人的曾孙。第二条令中,王对将军说:“经营商贾和客店的,给人家做赘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带头不耕种,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欢。要把他们杀掉,又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兄弟。现在派他们去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他们。在杀牛犒赏军士的时候,只赏他们吃三分之一斗的饭就够了,不要给他们肉吃。

 

2.2龙泉招赘婚档案梳理

本文运用的主要材料是近年来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是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档案,共计17333卷、88万余页。龙泉县留存的晚清至民国的龙泉司法档案中,直接与招赘婚相关的案件约69件。时间上起于1912年直至1948年,这些与招赘婚有关的卷宗,为我们呈现了晚清民国时期,最基层民众的生活状态,以及他们对于宗族、家庭、婚姻的观念和行为惯例。龙泉作为浙西小县,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谓,地处偏远,多是低山、丘陵,与外界的交流也不发达,因此也幸免于战乱波及,为我们完好的保留了大量民国时期的珍贵档案,更淳朴的为我们展现了这些底层乡村百姓的生活风貌。民国时期,龙泉地区的人口结构,男女比例一直严重失调,民国元年至民国二十四年,性别比(以每百个女子比男子的数目)都在140上下。此后虽有所下降,但在民国末年仍在125上下。这种男女比例的失调必然导致适龄男子结婚困难,显然为招赘婚等民间习俗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这些底层乡村百姓的婚姻和家庭,既避异于我们所了解的近代自由婚姻,甚至也不同于我们过去对传统婚姻、家庭伦理的理解。这些来自农村基层百姓的材料,让我们看到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且留存在司法卷宗中的诉状、口供,也有助于我们更真实的还原当时的情境。招赘婚可分为女儿(包括养女)招婿和寡妇招夫两大类,此外还有一些较为特殊情形,如童养媳招赘等。这69件关于招赘婚姻的案例,典型的招赘婚案件有51件,多是与赘婿直接相关的婚姻纠葛或财产纠纷。有5件是童养媳招赘,另外有13件较为特殊的案例。现将这69件案件分类做时间排序,以便了解整个民国时期招赘婚纠纷概况。



本文编号: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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