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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的证券市场财务造假责任承担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18 11:43
【摘要】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及上市前后财务变脸事件在我国证券市场屡禁不止。从最初的主板市场到中小企业板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新兴的创业板市场也未能走出这一困境。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为创业板市场的信息真实性敲响了警钟。国外虽然也存在同样的情形,但是国外证券市场类似案例发生的频繁程度远不及中国证券市场。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样的事件反复出现呢?这一问题成为领域内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的描述,明晰万福生科这一特定案例在财务造假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角色和收益损失情况,并且利用并改造了RS模型,对现有制度下各方损失赔偿的范围以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比较了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于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在责任分配上未能有效遏制上市主体与中介机构作为利益共同体,进行合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只有通过加强相应的处罚力度,明确相应的责任边界,并且在投资者权利追索过程中,为信息更为充分一方设定更多的举证责任,方能阻断上述利益共同体,保证中介机构价值中立,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良性发展。
 
【关键词】 财务造假; 责任承担; 万福生科;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选题背景
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会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非常大的冲击。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在发行证券之前和发行过程中,发行主体必须把发行证券有关的资料向投资人公开,使得投资人能够根据该等资料分析公司相关运行状况,进而作出与是否进行投资的决定。作为陌生人交易的场所,信息披露能够有效的减少投资人的选择成本。财务造假则斩断了信息披露投资者之间在信息取得方面的关键链条,使证券市场充满不安全感。而这种不安全感,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情形上演,最终导致证券市场失去融资能力。财务造假行为伴随现代证券市场的产生而存在,由于公开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将隔阻投资者与公司的经常性联系,导致投资者只能通过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选择投资,这就为管理者提供了机会,而一旦财务造假曝光,其损失将是灾难性的。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事件爆发,因为财务造假行为,南海公司股票价格从最高的1050榜/股跌至124榜/股,直接导致南海公司破产,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并致使英国政府发布禁令禁止民间设立合股类公司,致使资本市场在一个世纪的时间内陷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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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文研究方法和内容
1.2.1研究方法
证券市场财务造假以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构建问题,是一个需要涉及多学科内容的课题。本文以实际案例分析为基础,结合比较研究方法,欲得出一个规范性的结论和建议。具体而言,通过对万福生科从上市阶段起就存在的造假事实,描述造假过程,分析造假原因,搜集截至成稿之日,各方主体存在的损失以及已实际获得的赔偿以及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比较其他证券市场对于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根据处理中存在的差异分析制度设计上的不同,比较优劣,由此分析我国创业板市场在法律规则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建议。案例研究方法是用于“探索难于从所处情境中分离出来的现象”。它最适合研究“怎么样”和“为什么”类型的问题。具体来说,案例研究方法包括三种类型-描述型案例研究、解释型案例研究及探索型案例研究。本文采用的案例研宄方法为解释型案例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假设了 RS模型对于最佳投资水平和社会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并以此为前提,改造模型中的适用主体,通过描述万福生科这一案例中的具体事项,对制度进行评价。比较研宄方法主要运用于文中对于制度构建的反思,本文所谓的比较研究,实际上是以现行法律规则作为研究的重点,并与域外的规则进行横向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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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理论综述

2.1理论综述
2.1.1财务造假的一般机理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主流研究集中在造假形成的一般机理的因素分析上,比较经典的规范性理论主要有五个,以下进行简要介绍。冰山理论最早出现于《歇斯底里研究》一书,其作者是Sigmund Freud、JosefBreuer (1895)。该书指出,人格如冰山之于海面,海面上的少部分是有意识的,海面下的大部分确实无意识的,而人的性格与行为恰恰由无意识的部分决定。Ernest Miller Hemingway此后通过《午后之死》,将冰山理论运用于文学领域,他指出“如果一位散文作家对于他想写的东西心里有数,那么他可以省略他所知道的东西,读者呢,只要作者写的真实,会强烈地感觉到他所省略的地方,好像作者已经写出来似的。冰山在海里移动很庄严宏伟,这是因为它只有八分之一露在水面上”。G. Jack Bologna和Robert J. Lindquist将财务舞弊喻为冰山露出海平面的部分,而露出的只是整个冰山的一小部分,更大规模的隐患藏在海平面之下。存在于海平面之上的被称为结构部分,包括效率衡量措施、等级制度、财务资源、组织目标、技术状况等;与之相对应的是行为部分,包括态度、感情、价值观念、鼓励和满意等。公司财务舞弊现象的发生,不仅由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导致,更有影响的则是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方面的压力,有潜在的舞弊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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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理论评价
制度规范应当是一个实践性问题,无法通过单纯的理论研宄确定永恒不变的模式。对于舞弊成因的分析还不足以解决舞弊问题。而制度规范本身还需要考虑在利益分配上的合理性。我国对证券市场的规范缺乏利益的考量,未对各方收益和损失进行恰当的分配,在理论上也缺少相应的研宄。需要通过比较国外更为先进的制度,结合模型分析,构建更为恰当的制度分配风险和收益,方可实现相应违规操作行为的减少。ric A. Posner的观点认为,成本 收益分析能够帮助监管机构合理控制行政机构的行为,在该观点之下,可以创立一种委托一代理模式,在该种模式内部,国家最高议会和国家元首作为委托人,监管机构是为被委托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对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导致委托成本加大。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是对被委托人实施成本——收益分析,使其收集市场信息和披露信息,委托人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控制对方。后者如果做出错误的制度规范,必然遭到相应的制裁,如一些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其设立的监管机构常常施加法律和政治方面的制裁。证券市场的规制具有明显的权衡过程,通过恰当的成本——收益模型能够既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又防止交易过程的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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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万福生科造假事件描述..........10
3.1万福生科造假经过..........10
3.2万福生科造假内容及方式..........11
第四章万福生科造假事件产生的损失测算..........14
4.1损失的内涵及外延..........14
4.2损失测算的模型..........16
4.3基于修正RS模型的测算分析..........20
第五章现行制度比较及优化..........23
5.1现行制度下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23
5.2责任现实分配情况..........26

第五章现行制度比较及优化

5.1现行制度下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损失范围
从法条解释上看,该项罪名对于财务造假的主观故意上釆用概括的故意,也就是说并不要求必然存在犯罪动机,只要满足了应当披露而不披露这一条件则可入罪。根据深圳证交所创业板相关上市交易规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都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因为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这些信息只要可能对公司股票等相关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就应当进行披露。在该事件中,万福生科违背了相关规定。因此,万福生科及相关主体应承担责任。责任承担方式有三种,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分别分析。刑事责任承担因财务造假导致的刑事责任规范见于《刑法》第161条和第229条,其犯罪主体分别指向了上市主体和中介机构。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范了上市主体责任。该条款将责任主体确定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这一范围需与上市交易规则结合考虑。这些主体发生违反义务的行为时,不会直接触发刑事责任。除非损害达到“严重损害”的后果。受损害的范围不限于股东利益,还包括第三人利益。如果受损范围未达到上述标准,若具备严重情节也可认定入罪。从责任承担上看,违反义务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主体并不相同,违反义务的是上市主体或者中介机构,但承担责任的是相关主体的责任人,采用的是单位犯罪中的代表人责任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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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结论及建议
6.1结论
本文首先介绍了财务造假的一般机理以及管制成本收益分析的理论,为案例分析提供理论基础,进而回顾万福生科造假事件的过程,包含万福生科这个企业的诞生、成长过程,分析了造假的内容以及造假方式。关于万福生科造假事件对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损害范围和程度,则以万福生科造假这一案例为基础,通过使用RS模型,分析社会最佳投资水平及社会成本,并将案例与模型结合进行分析。最后分别叙述了现有制度下各方主体实际承担的损失,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按照我国现有制度应当如何分配各方损失。同时,介绍本案例各方实际实现的损失分配情况。在此基础上,比较其他国在发生类似事件时相关损失承担的制度安排和实现情况。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发现财务造假的成本取决于财务造假被发现的概率以及财务造假者损失赔偿和接受惩罚的性质和程度。如果财务造假的成本远大于财务造假的收益,财务造假者可能不舞弊。如果预期的未来收益大于当期收益,不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是最佳的选择。但是如果感觉没有未来或机会越来越少,财务造假就更有可能发生。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高管是财务造假能够成行的最初起点,需要强化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否定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在经济上承担连带责任,防止责任止于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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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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