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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人物角色的知识版权保护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4-09-24 06:24

【摘要】 动漫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如火如荼,已经发展成为国家软实力中重要的一方面。因此,动漫产业所依存的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尤为重要,而其中之动漫角色作为动漫产业的载体和灵魂,其文学意义和商业价值愈加突出,伴随而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世界其他国家对动漫产业的法律研究不一而足,而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滞后,故我国在动漫角色法律研究方面仍处在摸索阶段。蓬勃发展的动漫产业迫切要求动漫角色法律保护不断完善,而对其加强版权保护势在必行。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着手开始研究动漫角色版权这一课题,通过调查多种文献获得全面而系统的资料,了解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历史和现状。将动漫角色相关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从而为其法律问题的研究圈定了基本框架;通过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归纳总结出各国对待动漫角色版权保护这一问题立法和司法的态度及其发展趋势;再通过个案分析方法和经验总结的方法,对动漫角色侵权认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述,着重从司法角度对动漫角色版权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其独创性有如下几方面:第一,创造性的对动漫角色可版权性在内涵(如,人格特征等)和外延(如,相似性形象等)上进行了系统的界定;第二,从动漫角色之构成要素入手,解构动漫角色之思想与表达;第三,将“三段论”之侵权认定方法归纳演绎为动漫角色版权保护案件所用,将动漫角色侵权认定之程序具体、明确、系统;第四,对动漫角色之侵权抗辩进行归纳,从另一方面对动漫角色之版权保护进行研究。 

【关键词】 动漫角色; 版权保护; 侵权认定; 

绪论

动漫产业是新兴的文化产业,其创新性很强,对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日常生活的渗透直接而广泛。在韩等许多国家,动漫产业已然成为支柱型产业之一;而日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动漫为外交保驾护航。可见,动漫产业被冠以“21世纪世界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并不为过。我国在建国之初出现过动漫的大繁荣,但是县花一现,后来动漫发展缓慢直至止步不前。而后起的动漫大国美国、日本、韩国等以此增强了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同时,其法律研究也走在了前列,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动漫保护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体系。美国入动漫角色于(虚拟)角色进行分类深入研究;本主要将动漫归入美术作品进行版权保护。以美日为代表的动漫大国,主要通过司法判例发展动漫版权理论。虽然,我国借鉴国外立法、司法,并进行着理论研究,但多笼统、浅显、零散,在立法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对司法的推动作用亦不大。动漫角色是动漫文化的主体,而以动漫文化为基础、以现代数字技术为支撑的动漫产业更加依赖于动漫角色的塑造和发掘,使得动漫角色成为动漫产业的灵魂和拉动者,动漫产业的发展除了依赖内容,更加依赖其角色形象,所以“动漫产业说到底是-种形象产业,”“形象有着独特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使形象可以创造新的视觉文化产业。”⑴本文以动漫产业的主体一一动漫角色为研究核心,并以版权为切入点深入研究动漫角色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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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漫角色及其权利

1.1 “动漫”释义
动漫是一个新的合成词,是动画(animation / anime)和漫_(comics)的合称。“漫_在中文中有两个意思:一种是指笔触简练,篇幅短小,以讽刺、幽默与恢谐为主要目的的单幅绘画作品,称为传统漫画;另一种是指画风精致写实,内容广泛,风格各异,运用分镜式手法来表达一个完整故事的多幅绘画作品,称为现代漫画。” 动画,“早期的意思是指用绘画语言讲述故事的电影形式,字面上的解析就是活动的、被赋予生命的图画。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动画的产业化,其意义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的含义,并且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 “由许多巾贞静止的画面连续播放时的过程”。因为,动漫主要包括动画、漫画和游戏(game),故可简称为ACG。

1.2 “角色”释义
角色是需要塑造的,所以,对角色外延和内涵的界定因塑造方式不同而不同,而对同一类角色、甚至是同一个角色的界定亦莫衷一是。“角色” 一词在《新华字典》即“角儿”,被注释为“演员”,“角色” 一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按所扮演人物的性格和性格等分的类型,如京剧的“生、旦、净、丑”;二是戏剧或电影里演员所扮演的剧中人物。对角色保护日渐成熟的日本将角色定义为:“一般指以视觉能看得见、听觉能听得见的形式在连环画、电影或动画等中出现的人物、动物或机器人。”⑸此处对角色的界定虽然指出了部分外延,但并未从整体上对角色进行全方位立体的界定。角色在英文里是“character”,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4年12月发而.的报告“CHARACTERMERCHANDISING”中将“character”界定为:“既包括虚拟人物(如泰山或者詹姆斯?庞德)或非人类(如,唐老鸭或兔八哥)也包括现实中的人(比如,商业电影或音乐剧中的著名人物、体育明星)。”⑹在其所认定的角色商业化中,“character”被定义为“为最大限度的相关公众所认同的必要的人格特征。这些人格特征是诸如角色的姓名、形象、外表或声音,或者这些角色所容许的符号。”[”此处对角色的释义,是建立在“角色”的最新发展基础之上,“角色”随商业化发展而丰富、活跃,这也是本文研究“角色”的原因和基础。我国有学者在研究角色商品化的过程中,将“角色”定义为“指个人或事物的性质与特征,即与其他人、群体或事物相区别的性质或特征的集合。”本文欲探讨的“动漫角色”是个维度概念,即动漫角色不仅仅是视觉上的线条画,而是立体的,包括动漫角色本身的外表、声音、服饰等身体特征和与角色相关的背景等视觉外观;动漫角色是有生命的,不仅仅是维度上的外在,还有内在,即包括名字、说话上的风格、特殊习惯、个性、姿势等。

3.完善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建议.......... 13
3.1版权侵权释义.................... 13
3.2侵权认定.................. 15
3.2. 1实体认定................. 15 
4.对动漫角色版权侵权的限制——侵权之抗辩............... 27
4.1合理使用 :............................... 27
4. 2版权无效与失效........................... 28 
结论........................ 31 

4.对动漫角色版权侵权的限制——侵权之抗辩

4. 1合理使用
即原告作品是虚构性的还是事实性的。对于事实性部分的作品,大量的引用或演绎,都可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虚构性部分的作品,被侵权的可能性就增力口。在朱德庸《关于上班这件事》案件中,第一被告之外的另外两个被告辩称:至于“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这句话本身不是涉案作品标志性的语言,不能囊括朱德庸作品的核心内容,不能体现漫画书的价值,这句话本身是对“上班”的说明,在宣传片中使用类似的话属于合理使用。此案中,两被告的辩称是在偷换概念,“上班”确属事实上之存在,但对于“上班”的表述是作者独有的,该动漫角色之语言具有一定的虚构性,不能将虚构之表达与客观之事实混为一谈。

4. 2版权无效与失效
在Russ案件中,原告为其长毛绒玩具大猩猩进行了注册。但实际上円本已经存在与其相似的作品。原告故意不向版权局提供其作品的来源,已经使得版权注册无效,故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版权无效。在我国,不少版权人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了注册,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过的版权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故对原告注册之作品版权无效的举证仍是被告需要考虑的情况,也是法院应当考量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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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动漫角色版权保护问题,本文支持并论证了如下几方面:1、动漫角色是作者的一种独立创作,属于“作品”;2、在现有状况下,动漫角色的版权保护并不必须进行立法,益成熟的司法保护模式可以弥补其立法保护的空白;3、动漫角色版权保护需要以版权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进而需要深化版权法理论;4、对动漫角色侵权的认定是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关键,侵权认定中动漫角色需要具备“独创性”、独特的“人格特征”,需要系统阐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及程序认定中的“三段论”;5、对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另一方面是对侵权的抗辩,这也是动漫角色版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结束语:本文对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主要集中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讨论,对于其今后的立法及立法可能性并未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对于该问题司法方面的研究仍有很多不足和不全面之处。所以,动漫角色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仍有很多需要探讨和深入的问题,笔者会将本文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希望能在动漫角色法律保护这一课题上作出更多更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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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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