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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分析

发布时间:2014-09-28 17:44

【摘要】 国务院于2012年4月1日颁布了《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因为立法权限原因,把2009年事先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拘留所应该接受检察院监督的条款全部删除,至此,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又回到了立法缺失的状态。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拘留所拘留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是权力制约原则的体现,在约束监管人员权力滥用的同时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在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上意义重大。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立法的欠缺,以及对拘留所的忽视,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并未受到重视,以致于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也是本文意图挖掘、分析并解决的关键所在。文章借助案例比较法、实证分析法通过三部分展开论述。首先,本文通过第一部分援引了三个类型的案例,通过案例揭示出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早已被运用于实践,且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并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对案情的比较,发现拘留所检察监督从监督过程到监督结果的落实都存在问题,整个监督体系不完善。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助于追根溯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通过第二部分充分地论证了拘留所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问题百出,并不代表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不必要、不可行。对于必要性主要从检察监督本身的价值、拘留所权力性质、被拘留人人权的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论证。而对于可行性主要从其他监所检察监督经验、拘留所检察监督本身的实践经验和拘留所检察监督的优势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文章的第三部分意在解决第一部分提出的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根据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第一部分的成因分析,不仅在立法上提出完善建议,还在实际操作中对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问题的解决来构建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 

【关键词】 拘留所; 检察监督; 制度完善; 


引  言

那就是:对拘留所接受检察院监督做了相关规定。尽管这个亮点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得到了众多专家的认同,但是201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拘留所条例》却把征求意见稿中的涉检条款全部删除。于是,检察院对拘留所的监督又回到了立法缺失的状态。与此同时,涉检条款的被删反倒更加引起学者们对拘留所检察监督的关注。涉检条款被删的原因是什么?拘留所有无接受检察院监督的必要?等等一系列的探讨一时云集于网络、期刊等交流平台。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产生了研究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的想法。 目前,学者们的研究范围都集中在对涉检条款被删背后隐藏的法理、拘留所接受检察院监督的意义等问题进行的研究。而我通过比较案例,发现立法的缺失似乎本应预示着我国拘留所缺乏检察院监督,其实不然,随着拘留所事故频频发生,实践中早已存在检察院对拘留所的监督现象。因此,我想摒弃众人一贯的探讨方向,研究检察院在没有立法依据却对拘留所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并在问题的解决中构建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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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案例及其反映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0年3月27日,湖北省公安县的薛宏福因盗窃他人自行车,被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当日就被关押于该地拘留所。4月7日早上,薛宏福被同拘室其他被拘留人发现栽倒于拘室外面的放风区洗脸水池内。“洗脸死”一词瞬时就成为了网络热词。公安县公安局及时通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4月7日上午9时,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此事件做了现场勘查与询问。同时,湖北省委政法委派出了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洗脸死”事件进行全面调查。由于该拘留所建造时间比较早,设备并不齐全,在拘留所内并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等先进简便的设备,所以调查组只能通过询问其他被拘留人员及监管人员或者现场勘查来进行调查。最终,调查组做出调查意见,排除他杀和意外事故,认定薛宏福于4月7日凌晨自杀死亡。同时调查发现,4月6日当晚值班的监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未将拘室通往放风区的铁门上锁,对薛宏福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案例反映的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关于检察机关的级别。第二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都是发生于县拘留所的事件,但是第二个事件既有县检察院的监督,又有省检察院的介入,最终调查结果由省检察院参与作出,而第三个事件则只有县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最终调查结果由县检察院参与作出。对于同一级别的拘留所,类似的案件,参与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的级别却有异,最终作出调查结果的机关级别也不一致。 其次,关于检察监督的启动方式。第一个案例和第三个案例都是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检察机关才介入调查,第二个事件是由发生事件的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才介入调查的。拘留所检察监督的启动具有不稳定性,有些地方如果公安机关没有主动通知检察机关,死者家属又没有提出要求,恐怕该拘留所事件也就不了了之了,检察机关是否介入调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随意性。

第二章  拘留所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11 
一、拘留所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11 
(一)检察监督制度价值所追求................................11 
(二)拘留所权力性质所决定..................................12
第三章  完善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17  
   一、完善拘留所检察监督相关立法.................................17 
(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对拘留所的监督条款........17
结  语...............................27

第三章   完善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拘留所检察监督相关立法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时间早,于1979年颁布,先后经过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即便是最后一次修改也已经早在1986年,至今已有26年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创新发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相关规定已经显得相对滞后。随着拘留所问题的频频出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没有把拘留所规定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象,已经不适应实践的发展了。或许,结合拘留所与其他监所长期合设的历史,监所检察监督的对象可以含糊地理解为当拘留所附设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时,拘留所也在检察监督范围内,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拘留所与其他监所正在逐步分家,如果还含糊地做广义理解,含糊地认为拘留所似乎也在监督对象之内,那就太牵强了,同时也不合时宜了。因此,应该把拘留所明确罗列出来,堂堂正正地成为检察院的监督对象。

二、完善拘留所检察监督的实践操作
拘留所检察监督的不到位,主要是因为检察监督方式的欠缺,尤其是事前检察监督和事中检察监督的欠缺,对拘留所平日的监督也是极其重要的,拘留所检察监督仅仅局限于发生具体事件后的监督是不够的,也是不合理的,没有防患于未然,而是亡羊补牢,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这样的行为模式我认为是不可取的。实践中应该丰富拘留所的检察监督方式,真正地实现人民检察院对拘留所的全面的、有效的、到位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具体的方式来实现对拘留所的全面监督,我建议使用以下几种具体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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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拘留所权力的滥用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了拘留所问题日益突出,拘留所权力需要外部监督力量的制约。检察机关是公权力监督的机关,拘留所检察监督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甚至杜绝拘留所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拘留所中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已建立,只是在立法上还没有体现。处于检察监督实践无法可依、无法规制的状态,因此,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完善,立法方面和实践方面。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拘留所法》可促使拘留所检察监督制度尽快在立法上得到体现与严格规范。另外,针对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检察监督实践操作,从而对拘留所进行有效地监督,切实地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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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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