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合同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5 22:04
本文关键词:英国合同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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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独立性是人与物的根本区别,每个人都有权按照个体的自由意志处理个人事务。合同就是缔约双方的自由意志达成一致的体现。保护缔约方的意志能够真实、自由地表达,是各国私法体系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当影响或干涉他人的自由意志,违背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都无法回避,并且需要施以积极的救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演化出不同的制度。大陆法系主要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制度保护缔约方的意思自治,英美法系则通过胁迫、错误、不当影响等制度救济自由意志被侵害的个体。两大法系的某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交叉和重叠,但是又保持着各自独特的价值和地位。不当影响是英美法系一项特有的制度,其含义和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了一切不法影响合同缔约方自由意志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缔约一方对另一方以隐蔽的、温和的方式施加影响,使相对方在精神上或道义上产生难以抗拒的压力,干扰其自主选择和自主决断的情形。对此,英美法系普遍赋予受影响方撤销合同的选择权,保护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不承认不正当影响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因为在精神上和道义上受到不法压迫而损害其自由意志表达时,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难以提供全面的救济。但是,基于人情社会和关系社会的客观现状,实践中以某种特殊的人情关系或信赖关系干涉缔约方意思自治的情况并不罕见。研究英国不当影响制度①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有益视角,对于民法典编纂,尤其是合同编中相关规定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一、英国不当影响的概念及制度源起。不当影响是一个内涵模糊、外延广泛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不当"和"影响"的多重含义及抽象性,导致很难以下定义的方式明确其内涵。百余年来,英国法院通过概念+类型化+客观标准的路径逐步深化对不当影响的认识。不当影响制度发端于英国衡平法,意在弥补传统胁迫理论适用范围过窄的局限性,由大法官依据"衡平"、"良心"的观念,为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不当影响的受害人提供特殊保护,最早见于1617年的衡平法判例Joy v.Bannister。在衡平法与普通法合并之后,不当影响制度全面进入普通法。1887年的Allcard v.Skinner案是其在普通法上的开创性判例,法院在此案中呈现的关于不当影响之类型、适用情形、救济措施及限制的观点,构建了不当影响制度的基本运行框架,具有深刻意义。自此经由判例法,不当影响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合同、赠与、继承等领域广泛适用。二、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理论基础之沿革。探讨理论基础的重要意义在于明晰制度的创设依据。衡平法上的良心道德说对不当影响制度的产生功不可没。良心道德说强调人的行为要符合上帝的良善标准,是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公平正义观。干涉他人意志,影响其自我决断的行为,是不符合上帝之法的,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而无救济",因此创设了不当影响制度。但是良心道德说以神法和理性法为绝对基础,其客观性一直受到质疑。在宗教改革后,鲜有人支持良心道德说作为不当影响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个理论基础——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事实上阐述了法院介入不当影响案件的哲学基础。人是自由而平等的,独立性是人的根本特征。每个人都有权成为自己的主人,独立于他人的任意所施加的强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契约是缔约双方自由意志达成一致的体现,对他人意志的不当影响使得合意基础丧失,影响了缔约行为的效力。第三个理论基础——契约正义论体现了不当影响制度的价值追求:强调合意的真正一致,保护缔约双方的自由意志不受到他人不当影响或干涉,关注契约的实质公正。三、英国不当影响的制度构建及运行。在不当影响制度的构建中,首先是分类依据及相应类型。类型化分析有利于明确不当影响的具体适用情形,厘清各类型的不同适用规则。第一,以证明方法为标准,不当影响可分为实际的不当影响和推定的不当影响。前者不要求交易双方具有某种特定的信赖关系,受影响方需要以实际证据证明不当影响的存在:缔约一方以欺凌、强迫、威胁起诉、故意隐瞒交易关键信息等不当行为损害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迫使其订立合同。后者以当事双方具有某种特定的信赖关系为前提。基于信赖关系,法院直接推定一方滥用关系向对方施加了不当影响,除非被控对方能够举出反证。其中,根据信赖关系是否需要另行证明属于足以产生影响或控制的关系,推定的不当影响又分为绝对推定的不当影响和相对推定的不当影响。本质上,推定的不当影响是平衡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对于处于信赖关系而举证困难的受影响方采取的一种特殊保护方式。第二,以施加不当影响的主体为标准,不当影响可分为来自交易相对方的不当影响和来自交易外第三人的不当影响。第三人不当影响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三方法律关系中,除了适用不当影响的一般规则,还适用关于第三人的特殊规则。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的不当影响与胁迫呈现融合的趋势,但是融合的具体方式尚未有定论。推定的不当影响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类型。判例法规定的可以成立推定不当影响的关系类型并非穷尽列举,理论上它是在动态发展中的。第三人不当影响是英国近十五年来发展最快、理论丰富最明显的不当影响类型。英国法院对于各类不当影响的构成要件、适用规则在判例中逐渐清晰。对于以不当影响为由撤销合同,英国法院一直抱持谨慎态度,表明其对合同神圣性的认同与尊重。四、不当影响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以受影响方为中心的法律后果,二是以后续合同为中心的法律后果。就受影响方而言,不当影响是合同可撤销事由,受影响方有权在合理期间内向法院诉请撤销合同。如果施加影响方要求强制履行合同,法院支持受影响方以不当影响作为抗辩事由,合同不得强制履行。合同被撤销后,合同溯及至成立时自始无效,当事双方相互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使彼此的利益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对于事实上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情形,法院采取了灵活的处理方式,不要求利益关系毫厘不差地回复到之前,只要能实现双方的实际正义即可。这种灵活的处理方式为救济受影响方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就后续合同而言,同一主体间签订的前合同因不当影响而被撤销后,是否会影响其在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签订在后合同时是否存在不当影响。英国法院一般采取谨慎的态度,具体分析签订在后合同时当事方间的行为和状态,不会盲目将在先合同的影响延续至在后合同。五、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影响。不当影响及其相关问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进路。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英国早期的殖民活动,使其本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殖民地得到继受。英国的不当影响制度在这些国家主要表现为单向的辐射和影响作用。其结果是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一般直接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单独确立不当影响制度,与胁迫、欺诈、错误等并列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同时,受制于具体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各国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了不当影响制度,对某些规则予以变通。因此,同为不当影响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样态。从宏观上看,英美法系中不当影响制度的共同点是,地位相同、法律效果相同。不当影响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属于合意瑕疵体系内的独立组成部分,与胁迫、欺诈、错误相并列;法律效果方面都是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允许受影响方撤销合同。不同点在于不当影响的证明方法、适用情形、判例规则与英国存在差异。这实际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各国法律文化和社会传统驱动下对不当影响制度的内在吸收和自我发展。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呈现出双向影响的特点。早期的法典化国家,特别是法国,为英国不当影响制度最初的设计提供了启发和参考;而日臻成熟的不当影响制度也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间接影响,其表现就是虽然大陆法系国家不直接承认不当影响制度,但是在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相关制度中或多或少暗含了不当影响制度的影子。例如,将不当影响的适用情形和关系类型抽象规定在显失公平、情势滥用等制度中。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也关注了不当影响所涉及的问题,只是立足于成文法的传统,采取了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进路而已。在结语部分,阐释了英国的不当影响制度对我国编纂民法典所具有的启示意义和借鉴路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良好契机,发挥后法典化国家的优势,吸收和借鉴域外国家的优秀立法成果,保持包容性和开放性,是制定一部良法不可或缺的态度。本文认为,由于不当影响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适应其判例法的特点,将该制度全盘纳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不符合实际,理论依据和可行性也难免受到质疑。基于此,可以采取两个思路:一是立法上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尤其是合同编关于胁迫的规定中,予以补充完善,增加兜底性条款,规定不当影响的情形准用胁迫的有关规定。二是司法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规范裁判标准,防止出现滥诉。在回应社会现实的同时,以较小的立法成本实现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56.1;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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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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