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模式与中国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6 08:24
本文关键词:全球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模式与中国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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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Global Multilateral Benefit-Sharing Mechanism, GMBSM)问题是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谈判进程中的重要问题。《名古屋议定书》通过后,各方就建立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必要性和模式进行了磋商。作者梳理了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问题的由来和主要内容,分析了遗传资源提供国和使用国的立场。非洲集团虽支持建立该机制,但限于能力,无法有效主导议题;巴西等部分提供国未表支持,担忧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不利于国家行使主权;使用国代表为拖延议题进程,提出许多技术性难题。结果表明,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可能成为《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焦点,甚至可能因此产生《生物多样性公约》新的补充议定书,但其进程将十分艰难。通过分析谈判进程,谈判中有三个主要问题:1)多国共有的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2)《议定书》生效前获取的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3)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了解以上三个问题,对于我国立场的确定至关重要。案例研究一:我国与他国共有种子植物资源多边惠益分享问题。我国与他国共有种子植物资源多边惠益分享问题是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谈判中的重要议题。我国邻国众多,掌握我国共有种子植物中药用植物的所占比例和空间分布格局是我国参加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谈判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本研究对我国共有种子植物地理分布格局进行了分析,梳理了《名古屋议定书》缔约方国内立法情况,并以中韩共有的遗传资源人参为研究对象,进行共有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案例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有与其他国家共有的种子植物15140种,占《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15版)收录植物总数的42.40%。其中有药用价值的植物物种数量共计4365种,占共有植物物种总数的28.17%。在区域尺度,我国与他国共有药用植物有58.83%仅在亚洲地区分布,世界广布种仅有5.21%;在亚洲次区域尺度,我国药用植物多与东南亚、东北亚及南亚所共有;在国家尺度上,我国与越南共有的药用植物数量最多,其次为日本,再次为缅甸,第四为印度。我国共有药用物种呈现地区集中性。议定书缔约方立法现状分析结果显示,仅有21%的缔约方制定了国家(区域)立法,说明议定书缔约方对两国或多国共有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重视不够,《名古屋议定书》目前难以在解决跨境合作问题上发挥作用。人参案例研究显示,我国在人参产业链中位于上游,而韩国在人参产业链中位居下游,掌握人参及产品定价权。结果表明:1)对我国与他国共有植物遗传资源分布格局的分析结果表明,在全球层面单独建立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我国解决共有植物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并无实质性帮助;2)中韩共有的遗传资源人参案例研究表明,与亚洲国家探讨建立区域性质的多边惠益分享机制对于我国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可优先探讨在东北亚区域建立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可能性;3)由于《名古屋议定书》跨境合作条款短时间内仍难发挥作用,目前仍应支持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讨论,为我国完善国内立法和推动次区域谈判争取空间。案例研究二:《议定书》生效前我国流失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公约》(《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前)获取的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问题也是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谈判的焦点问题。虽然国际法一般不具有追溯性,但部分使用者可能在《公约》生效后至《名古屋议定书》生效前这段时间中,仍然对我国流失的我国特有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些公司仍然负有惠益分享义务,我国需要对此类情况进行了解后方能确定立场。专利申请是判断遗传资源是否能够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核心指标。本研究对2001-2014年间国外公司对银杏、杜仲、黄连、大黄及八角茴香等5个我国特有药用植物在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全球及中国范围内银杏等5种中国特有药用植物相关技术专利申请整体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是银杏等5种特有药用植物相关产品的重要市场,我国也成为银杏等5种药用植物相关专利技术最重要的布局目的国。韩国、日本及美国是除我国以外银杏等5种我国特有药用植物专利的主要来源国。在国内专利申请方面,韩国、日本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司也已着手进行专利布局。对专利检索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绝大部分专利申请并未披露来源。银杏开发利用案例研究结果显示,国外很早就开展了以银杏为对象的天然药物商业化研发活动且利润丰厚。我国虽是银杏的原产国,但研发能力弱,获利少。结果表明:1)特有药用植物在《议定书》生效前已被开发利用;2)《议定书》存在法律空缺;3)绝大部分专利申请并未披露来源,削弱《议定书》的法律效力。案例研究三: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遗传资源多边惠益分享问题。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增加,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面临着更大挑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执行协定已不能较好地应对这些挑战。为此,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工作组,拟订新的国际协定,以解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建立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是该议题的焦点问题之一,但是目前各国对新的国际执行协定应当包含哪些要素还缺乏共同理解。我国近年来在海洋科研和产业开发方面进展较大,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的谈判走向将直接对我国相关工作产生影响。本研究从获取能力、非商业化科研、专利申请和商业化开发利用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在海洋遗传资源开发方面的能力。分析表明,我国在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基础科研方面具有一定实力,但与欧美日等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专利方面,我国与欧美日等差距较大,在海洋药物的产业化生产方面的能力也十分薄弱。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对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的构建建议:(1)在排除海洋捕捞等海洋生物多样性传统利用方式的前提下,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遗传资源不可自由获取;(2)海洋遗传资源的定义应当涵盖海洋生物代谢生成的海洋天然产物:(3)惠益分享责任适用于在新执行协定生效前获取,但在其生效后进行开发利用的遗传资源;(4)获取活动都应得到主管当局批准,并签订材料转让协议或共同商定条件;(5)应为非商业化的获取活动制定简化程序,在人类健康、粮食安全等受到重大威胁而急需获取海洋遗传资源时,也应适用简化程序,但后续商业化活动须分享惠益;(6)针对海洋遗传资源的不同研发环节,设置惠益分享类型,并就后续利用进行披露和监测,确保惠益得到分享。案例研究四: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概念框架与国家策略。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可行模式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与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相关的国际条约等分别提出了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建立原则及概念性框架。本研究通过分析《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在遗传资源的范围、获取条件及惠益分享要求等方面的异同,对三个国际法律文书的构建原则、适用范围、获取、利用及惠益分享等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的主要框架。同时,结合前面几章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参加全球多边惠益分享机制谈判的立场、具体策略和我国国内的应对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Q34;D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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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57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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