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0 15:26
本文关键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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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回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风险评估,以及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的要求,也为了解决我国目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困境。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之需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性之需要,也为了解决现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之不足。第一章阐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原理。首先界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风险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含义;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和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责任。第二章提炼我国当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这体现为:评估主体错位、评估范围难以界定、评估指标模糊、评估结果缺乏有效性、评估方法使用不当、评估程序越位、评估责任追究不力,以及配套机制之缺乏。针对每一项缺陷,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危害。第三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原则。首先阐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理据,诸如,既有基本原则之不足,以及为实现基本原则功能之客观要求。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途径,认为地方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基本原则类型,需要完善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第四章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学理依据。首先分析确立学理依据的理由,诸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途径,对其基础理论研究不足,致使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脱节;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学理依据,是实现学理依据自身功能的客观要求,还提出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进行优化的学理依据应当包括行政法平衡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法政策学理论、第三代行政程序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等。接着分别阐释作为学理依据的平衡论、作为学理依据的行政过程论、作为学理依据的法政策学理论、作为学理依据的第三代行政程序理论,以及作为学理依据的协商民主理论。为了凸现新的学理依据的科学性,还剖析了当前存在缺陷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依赖的旧的学理依据。第五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结构要素之优化。分别论述评估主体与范围之优化、评估指标与结果之优化,以及评估方法与程序之优化。对于评估主体的优化,认为评估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性、透明性和卓越的科学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提出设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探讨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人员构成和保障机制等内容。对于评估范围之优化,建议排除范围。对于评估指标优化,提出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综合指标,以及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精细指标等主张。对于评估结果之优化,提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优化评估结果内容设置;构建评估结果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评估结果监督;设立评估结果责任制度,加大对拒不依据评估结果或错误不当适用评估结果的惩处力度等观点。对于评估方法优化,提出细化既有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方法的适用阶段、情形、程序等内容;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以及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等主张。对于评估程序优化,提出以法治化为核心建构评估程序,是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出发点,而在技术层面,确立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定级——风险处置”等环节为重点的风险感知与化解程序。第六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支撑性制度之优化。首先建构信息制度,包括界定信息管理主体,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公开和交流机制。接着建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论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新形式,诸如,公众调查——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众参与;听证会——公众参与的价值选择型与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咨询委员会;运用新的通讯技术方式等内容。随后建构了专家制度,诸如加强专家制度立法建设,健全专家制度理性;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优化专家结构;细化专家遴选机制,以及构建利益声明和回避制度等内容。最后建构了责任制度、沟通与协调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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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4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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