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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1 01:04

  本文关键词:我国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研究 出处:《南昌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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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人类的大问题,我国也不例外。长期以来我国依靠“资金高投入、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换取“经济高增长”,虽迅速提升了我国的经济实力,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却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发展出政府管制模式,但出现政府失灵;为了克服政府失灵,发展出市场调控模式,继之出现政府与市场双失灵;环境多元治理模式是为克服政府与市场失灵,在公共治理理论基础上发展出的环境治理模式,但也存在失灵的风险。环境元治理与环境善治理论的出现,为解决治理失灵提供了理论工具。环境元治理与环境善治理论均要求将政府请回治理,并让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由此政府环境责任就成了保障环境元治理与环境善治实现,避免环境治理失灵的关键。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物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环境权理论与责任政府理论。政府环境责任包括政府的第一性责任即政府环境职责,第二性责任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在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理解政府环境职责,就能将不对应政府环境职权的职责包括在内。政府环境职责设计主要包括政府环境职责分配与政府环境职责分类两个方面。政府环境职责分配包括政府环境职责的第一次分配,解决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环境职责划分问题;政府环境职责的再分配是政府内部分配,解决政府纵向职责分配的“职责同构”与横向分配的“职能交叉”问题,以实现行政机关之间职责明晰。政府环境职责的分类包括政府环境质量保障、政府环境监督管理、政府保障环境信息公开、政府保障与促进公众参与、政府环境纠纷解决五大基本职责。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框架包括政府环境宪法责任、政府环境行政责任、政府环境民事责任、政府环境刑事责任。要顺利实现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就必须完善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我国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存在同体问责不力、异体问责薄弱、社会参与问责不足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通过问责信息公开与共享、问责案件对接、环境组织与公众对问责的参与等方面对行政机关问责、权力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进行重塑。社会参与问责嵌入行政机关问责、权力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可形成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问责的平衡,并能监督各问责主体积极开展问责,确保政府环境责任问责顺利实现。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从选题背景出发,介绍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进行综述,并对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进行介绍。第二章对世界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问题进行概括,由此分析解决环境问题的政府管制模式与政府失灵、市场调控模式与政府、市场双失灵、多元治理模式与治理失灵,并提出发展了的环境治理理论:环境元治理与环境善治。通过环境元治理与环境善治引出政府应当承担环境责任。第三章对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共物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环境权理论与责任政府理论。第四章对政府环境职责开展研究,根据服务型政府理论对政府环境职责进行界定,并对政府环境职责分配与政府环境职责分类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其中政府环境职责分配包括政府环境职责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第一次分配与政府内部纵向、横向再分配;政府环境职责分类包括政府环境质量保障职责、政府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政府保障环境信息公开职责、政府保障与促进公众参与职责、政府环境纠纷解决职责五大基本类型。第五章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分析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基本框架,并对政府环境宪法责任、政府环境行政责任、政府环境民事责任、政府环境刑事责任开展研究,发现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第六章对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我国政府环境问责不力的表现与原因,解决政府环境问责不力的具体措施开展研究,通过问责信息公开与共享、问责案件对接、环境组织与公众对问责的参与等方面对行政机关问责、权力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进行重塑。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630


本文编号:131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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