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2 07:16
本文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出处:《南京农业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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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合作思想早在20世纪初就在中国萌芽。新中国成立前,不管是在国民政府统治区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都颁发了法令确认和规范农村土地合作,促进农业生产达到了较高水平。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农村土地合作化,在初期促进了农业生产力快速恢复和提高,然而,受意识形态的影响,越来越偏离农村土地合作原则,发展为强制统一生产、平均主义的人民公社,最终由家庭承包责任制替代。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初期发挥了很好的制度价值,但是,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其欠缺规模经营效率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农地股份合作社正是在我国早已存在的农村土地合作习惯背景下,为克服家庭承包责任制缺陷,在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是以农地经营权作价出资设立的农民互助自治性经济组织,自1990年代中期产生于广东南海后,在江苏、浙江、黑龙江、安徽、重庆等地均发展迅速,已成一定规模。农地股份合作社具有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效果。由于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理论指导,也无成熟做法可借鉴,因此,农地股份合作社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在实践中仍属探索。诸如农地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地入股标的和程序、农地股入社退社要求、农地股股权内容、合作社收益分配方式、合作社解散时农地股处置等法律问题制约着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近年来,学术界已经较为广泛的开展了关于农地股份合作社制度方面的研究,但存在较大的差异。论文认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设计蕴含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原理,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主体、客体、载体的正确认识以及对于农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较而言法律特征的正确认识是解决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设计的前提。基于上述认识,论文主要运用了法学的商主体法定理论、法人财产理论、物权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合作社理论和股份制理论,在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主体、客体、载体以及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对农地股份合作社设立制度、运行制度、以及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法律制度等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江苏省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论文界定了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概念,在简要介绍法学的商主体法定理论、法人财产理论、物权理论、倾斜性保护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合作社理论、股份制理论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上述理论对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的意义。论文指出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重点在于经济自主价值、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指出我国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功能应该在于对合作社行为的指引、预测和评价的规范功能,农地规模经营的促进功能和农民权益的维护功能。其次,论文梳理和评析了从20世纪初到家庭承包责任制确立前我国农村土地合作的历史,分析了家庭承包责任制欠缺规模经营效率的制度缺陷促生了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产生,总结和归纳了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和立法状况。论文指出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朗、法律特征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清晰、出资入股标准和程序混乱、内部治理不完善、收益分配制度不统一、合作社解散制度不科学以及政府扶持定位不明确等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股份合作社主体特征的准确认知是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设计需要解决的两个关键问题。论文论述了农地产权的“三权分离”的历史必然和法理依据,认为应按照“三权分离”理论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以兼顾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价值属性。讨论农地股份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认为,农地股份合作社具有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将农地股份合作社界定为合作社法人有利于其发展。同时,论文指出农地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最核心差异在于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联合基础是资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基础是劳动,这决定了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有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地股份合作社具体制度设计研究部分,论文认为,农地股份合作社以资产为联合基础的特征对主体提出了资产稳定性要求,决定了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出资、股权转让和股权退出方面有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基于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价值追求,论文提出,农地股份合作社设立原则应该采用严格准则主义,除了重大失误否决权外应该还农地股与其他资产股同等的权利,内部治理规则方面考虑对涉及效率优先和公平优先事项分别设立不同的议事规则,农地股处置应综合考虑合作社债权人和农户利益。论文实证分析部分,对江苏省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作了调查分析,并进一步选择了内股外租型、服务型、自主经营型三种不同类型的农地股份合作社代表,分析指出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已取得较快发展,但是尚存在主体地位不明、法理不清、制度不统一的问题,论文分析指出了三种不同类型农地股份合作社在规范制度建设方面的典型特征,也指出了存在共同问题。最后,结合上述研究成果,论文提出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修订和农地股份合作社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方面,论文建议应在农地产权“三权分离”理论基础上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农地的所有权权利内容、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两项权利,并按照市场化规则配置农地经营权权利内容。在农地股份合作社立法方面,论文提出,首先,国家法律层面应确认农地股份合作社合法主体地位;其次,农地股份合作社法律制度在经营范围、出资程序、股权转让退出、权利内容、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和收益分配方面作出有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内容,其余内容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内容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32;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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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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