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独者权益保障制度供给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09 14:47
【摘要】:独生子女一旦发生意外而死亡,对于家庭来说是难以弥补的伤痛和灾难,在法律上给予失独者充分的权益保障对于营造幸福家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失独者既是普通公民也是特殊的权益主体,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利益诉求——权益保障——制度供给”的主线,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强调保障失独者权益并非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而是针对失独者的民事权益诉求和社会权益诉求进行民法和社会保障法两个维度上的制度供给。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绪论,第二至七章是文章主干部分,第八章为结论。文章主干又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第二至四章,论述失独者权益保障制度供给的一般原理;后一部分是第五至七章,具体分析和设计失独者权益保障的制度供给。第一章为导论,重点阐释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内容等,并提出研究方法和可行性分析。第二章分析失独者及其现状。首先界定失独者概念的涵义,阐述失独者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进而通过实证分析,说明失独者的大规模存在和老龄化趋势以及失独问题的长期持续性,展现失独者所面临的经济、养老和精神困境,并从需求的角度归纳分析失独者的利益诉求。失独者正当的利益诉求决定了其权益的范围,所有失独者都强烈要求国家创设和完善保障其权益的法律制度。第三章论述失独者权益保障的现实依据和法理依据。首先界定权益的涵义,论述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的失独者权益分为民事权益和社会权益。在此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失独者要求国家和社会承担权益保障责任的正当性:一方面说明失独者及其面临困境产生的间接原因——独生子女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长期实施是失独者权益保障的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将人权学说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观念相联系,将公民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国家权力责任一致原则相统一,来探求以制度供给保障失独者权益的法理依据。第四章论述失独者权益保障的制度供给原理与思路。首先阐述制度供给原理,指出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相对应,制度供给包括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进而提出保障失独者权益必须针对失独者的民事权益诉求和社会权益诉求进行民法和社会保障法两个维度上的制度供给。在民法制度供给方面是借助民法公法化的途径,而社会法制度供给的途径是为失独者提供社会补偿,二者缺一不可。失独者的社会补偿不是行政补偿,而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国家和社会对因政策风险等原因造成利益受损的失独者给予必要的补偿。社会补偿的手段主要是通过行政给付向失独者提供物质利益或保障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社会权益。最后在概括失独者权益保障的制度缺失的基础上,为后续各章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提出指导思路:一方面是要在宏观上明确失独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并提出完善规范体系的策略;另一方面是为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应设立失独者权益保障专职机构、加强经费保障和建立失独者信息数据库。第五章与第六章是从民商法学角度对失独者民事权益保障制度供给进行的具体研究。由于代孕的规制是制度创新而且属于失独者的再生育权益范畴,所以第五章专门论述失独者代孕制度的构建。而第六章内容是在相关既有民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围绕失独者的其他民事权益诉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供给。第五章针对失独者再生育权益的诉求,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年轻失独者应为其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帮助,同时法律也应该打破禁区进行试点,首先允许那些具备生殖细胞但因妻子一方无法以自然方式再孕育子女的失独夫妻通过代孕的方式获得子女。本章首先界定代孕概念与代孕合同的性质,然后详细论证了应允许失独者有权以无偿的完全代孕方式再生育。进而阐述失独者代孕制度的构建,包括实体方面的代孕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代孕子女的归属;程序方面的代孕合同订立形式、审批登记与生效以及代孕监管等问题,以求通过对失独者代孕进行严格的规制而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第六章是失独者民事权益保障的制度完善,围绕主要与养老有关的民事权益进行论述,旨在拓宽失独者的个人养老资源,即增加监护保障、增加赡养(扶养)人的供给、增加持续的物质和精神供给等。本章通过审视国内制度现状、研习域外立法经验来论证对失独者相关民事权益的制度供给:一是完善成年监护制度,针对失独老人在监护方面需要特殊的保护,首先辨析失独者监护的概念和性质,进一步明确监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强化监护人的职责、创设监护监督人完善监护监督机制,以提供有效的失独者监护制度供给。二是完善法定继承制度,通过增加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尽到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为优先继承的条件,确认孙子女代位继承权的固有性,从而增加失独者的赡养供给;同时完善包括继承扶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在内的继承合同制度,使失独者能够自由地与其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或范围以外的人约定由其承担赡(扶)养义务以获得遗产,在卫计部门的监督下,使失独者获得包括生活照料、经济供养、精神慰藉、死后丧葬等各方面的养老保障。三是改革收养制度,增加不完全收养方式,允许收养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失独者收养子女,同时为失独者收养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等。四是完善和规范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制度,因为失独者的房产是重要的养老物质资源,要设置严格的运作程序和政府监管机制,必须以财政专项资金为失独者和贷款人提供风险担保,确保失独者“以房养老”目的得以实现。五是应赋予失独者隔代探望权,须规范该权利的行使,使失独者能在与孙子女交流过程中得到精神慰藉的同时也有益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七章是从社会保障法学(从法学学科分类上,民商法学含社会保障法学)角度论述失独者社会权益保障的制度供给,即国家和社会应向失独者提供社会补偿,包括为失独者的生存与发展向其提供物质利益和与物质利益有关的待遇与服务。首先,本章论述了国家对失独者的经济补偿和扶助,受新的“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影响,需要对失独者扶助金制度进行调整,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给予失独者的特殊保障。其次,在医疗保障方面,阐释了在国家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服务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应给予失独者特殊待遇。再次,在精神慰藉上,强调要通过政府和社会给予失独者精神关爱,特别是心理专家和思想工作者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和治疗,同时也需要失独者自我调整以以摆脱痛苦和追求幸福。最后,围绕失独者的养老服务,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养老经验,设计符合国情和失独者特殊需要的养老模式,即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为不同需求的失独者提供适合的养老服务,从而全方位地满足失独者养老权益的诉求。第八章是本研究的结论与展望。在“全面二孩”生育政策影响下,失独者和失独问题还将持续存在较长时期,是急需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通过文章主干部分的论证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国家和社会在满足失独者权益诉求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要通过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完善为失独者权益的保障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但由于失独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散性、复杂性和文献资料的缺乏,本研究还有诸多不足。保障失独者权益的法律措施是否有效也需要进一步的实践验证,失独者权益保障问题还需要更全面和深入地研究。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
,
本文编号:2259731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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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5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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