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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

发布时间:2019-10-13 10:19
【摘要】: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受到宪法的拘束,确保狭义上的法律的合宪性对于促进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存在着与宪法相抵触的可能,在《立法法》、《监督法》没有将法律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如何从技术操作层面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是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全面观察和检视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从现行制度中寻找控制法律合宪性的渠道,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在宪法范围内行使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在我国现有立法制度中存在若干事后合宪性控制,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修改法律或进行法律清理、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要求解决法律中存在的违宪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通过后另行确认法律符合宪法等,但都过度依赖国家机关自觉,并不能充分发现和消除法律中存在的违宪情形及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宪性控制的重点从“纠正法律违宪”转换为“预防法律违宪”,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地分析和评估我国的既有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审议法律草案具备审查的属性,立法程序逐步走向规范化、立法过程的专业化和民主化使得通过充分审议提高法律质量—包括法律的合宪性成为了可能。而与现有事后合宪性控制手段相比,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具有成本低、阻力小、立法机关主动、结果相对公开等优势,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成为我国控制法律合宪性的主要方式。不过,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是立法过程的一个阶段,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程序,不能代替专门的宪法监督。法律的合宪性可以分为形式合宪性与实质合宪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可以分别运用不同方法确保法律草案形式合宪与实质合宪。第一,经过审议可以避免法律草案与宪法文本相抵触或因与宪法文本表述不同而不适当。宪法文本可以作为审议标准,直接影响和决定法律草案内容的形成。在审议过程中,法律委员会既可以根据相关意见、或自主决定,通过将宪法增列为立法依据强调法律草案的合宪性,消弭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也可以运用逻辑分析和文本对比的方法,根据宪法文本维持和调整法律草案的内容,确保法律草案在形式上符合宪法文本的规定。但实践中这一援用宪法的行为并不涉及正式的宪法解释,所援用的宪法条款也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多集中在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部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内容则较少涉及.第二,在确保法律草案形式合宪性的基础上,通过审议也可以确保和提高法律草案的实质合宪性。即便没有宪法文本作为直接依据,相关审议主体也可以对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全面提高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水平。一方面,通过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充实基本权利的内容、拓宽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充实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基础;另一方面,运用比例原则审查和调整法律草案中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删除过度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或者限缩相关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与程度,增加程序性限制,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避免草案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相抵触。通过审议法律草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法律违宪,但这一机制也存在着局限:首先,这一机制存在着功能界限,在某些场域下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立法机关的疏忽、妥协和回避,草案中许多合宪性瑕疵没有被发现,或发现后没有被纠正。在现有立法决策制度下,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进行事前宪法审查、建立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预防性解释机制对于现有机制的完善作用并不会太明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难题,通过专门的事前宪法审查也很难解决。因此,在完善事后宪法监督制度的同时,还应当立足现有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新修改的《立法法》,通过进一步加强审议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来预防法律违宪。法律草案中的合宪性控制作为中国本土的宪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技术方案,未来的宪法监督制度也应该在这一实践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而不是轻易抛弃甚至无视这一重要的本土资源。
【图文】:

常委会,全国人大,立场,法律


图 2 现行有效法律起草单位统计(1979-2012)委立法规划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2013 年版)》,,中国民主统计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含关于法律的决定的立场上,“立法——宪法监督”关系中,合宪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1


本文编号:254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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