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
发布时间:2021-09-22 19:15
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149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综合各地的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有共同之处亦存在差异
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98成员利益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侵害的情况,这种侵害不仅来源于公权力角度,如主要因土地征收引发的政府滥用征地权减损成员土地权益及征收补偿款被村集体内部管理层截留等情形;也有来源于成员与成员之间因成员权益引发的冲突,如相关利益在成员间的分配不公或者严重歧视某部分特殊群体进而剥夺侵占该群体合法权益。(如下图4所示)这些都侵犯了成员本该享有的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分配集体利益的分配请求权和获益权。图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现状
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99图5当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现状包括法律规范现状和实践现状。(如上图5所示)就立法规范对成员权的进行救济的当前形势而言,第一,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权利救济立法规范。对于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确实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不仅涵盖了对成员权整体的救济,也要兼顾考虑到成员权的符合性,即权利项下还有诸多子权利,涉及到诸多方面,在进行立法设计时,除应考量成员权本体和其他项下权利外,还应兼顾权衡多种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如何匹配均衡的疑难。然而虽然立法设计存在难度,但是现行的制度仍显过分分散、零碎,多部不同立法均有关于成员权救济的相关内容,但均为分散的内容,亟待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对整个救济问题进行宏观的体系构建。即使是针对同一特定问题,如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问题,亦还是由多部不同立法进行分散的、零碎的甚至是重复性的规定,不仅不利于成员权及其子权利的有效救济,还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第二,立法规制范围过窄,且内容过于概括模糊,实际可操作性差。目前就集体经济组织中相关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范重点关注的是如何有效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对成员其他方面权利救济的关注严重不足。仅仅只有《物权法》中所举的规定事项未一概囿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在该法第
本文编号:3404248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149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综合各地的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有共同之处亦存在差异
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98成员利益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被侵害的情况,这种侵害不仅来源于公权力角度,如主要因土地征收引发的政府滥用征地权减损成员土地权益及征收补偿款被村集体内部管理层截留等情形;也有来源于成员与成员之间因成员权益引发的冲突,如相关利益在成员间的分配不公或者严重歧视某部分特殊群体进而剥夺侵占该群体合法权益。(如下图4所示)这些都侵犯了成员本该享有的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分配集体利益的分配请求权和获益权。图4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现状
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99图5当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现状包括法律规范现状和实践现状。(如上图5所示)就立法规范对成员权的进行救济的当前形势而言,第一,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权利救济立法规范。对于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确实有一定的复杂性,其不仅涵盖了对成员权整体的救济,也要兼顾考虑到成员权的符合性,即权利项下还有诸多子权利,涉及到诸多方面,在进行立法设计时,除应考量成员权本体和其他项下权利外,还应兼顾权衡多种权利主体相互之间如何匹配均衡的疑难。然而虽然立法设计存在难度,但是现行的制度仍显过分分散、零碎,多部不同立法均有关于成员权救济的相关内容,但均为分散的内容,亟待系统化的法律法规对整个救济问题进行宏观的体系构建。即使是针对同一特定问题,如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问题,亦还是由多部不同立法进行分散的、零碎的甚至是重复性的规定,不仅不利于成员权及其子权利的有效救济,还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第二,立法规制范围过窄,且内容过于概括模糊,实际可操作性差。目前就集体经济组织中相关问题所制定的法律规范重点关注的是如何有效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对成员其他方面权利救济的关注严重不足。仅仅只有《物权法》中所举的规定事项未一概囿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在该法第
本文编号:340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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