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裁量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01 02:42
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
【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95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责任与预防调和图
为了尽可能地确保死刑裁量科学正确、规范统一的适用,最大可能地减少错案发生及司法擅断,同时也为了避免对同一事实与情节在同一层次或意义上作重复评价,或者对尚未进行认定与评价的死刑裁量因素的疏忽遗漏,死刑裁量必须始终以量刑原则与刑事政策为指导、量刑根据为主线,依各个阶层情况从粗到细、从形式到实质、从外显到内里逐次地采取不同的裁量标准。死刑裁量可按阶段初步划分为选择适用死刑(第一阶段)与死刑执行方式的具体裁量调节(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后一阶段又可进一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一般死缓)、一般死缓与死缓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两个层次。死刑裁量的这三个阶层彼此相互独立、彼此联结又紧密配合,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共同发挥着正确裁量死刑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每一个阶层两两之间具体区分标准的把握,即适用死刑与不适用死刑的区分标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分标准及一般死缓与死缓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的具体把握就构成了死刑裁量标准的全部内容。(一)死刑的选择适用标准
罪行的大小主要表现为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罪过)深浅,决定法定刑的轻重,而刑事责任大小的涵盖范围更大,不仅表现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还表现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程度,决定宣告刑的轻重,[22]二者形成的刑事责任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是报应与预防、客观与主观、行为与行为人、公正与功利的统一。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死刑裁量的司法实践并未能在相关量刑根据理论指导下进行,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仍严重依附于社会危害性大小、案件性质的判断,于裁判文书中“一笔带过”也难以真正发挥其在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中的独特价值与作用。笔者以为,死刑裁量是由选择适用死刑与具体裁量调节两部分组成的,故而在选择死刑刑种的基础标准与选择死刑具体执行方式的调节标准中贯彻责任主义必须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极其严重作为决定适用死刑这一法定刑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以行为人反社会性程度进行评判,依据反社会人格悔改可能情况具体决定宣告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依据其改造难易程度评判做进一步的严格限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生命刑的伦理性的特殊考虑,有必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存在人道主义、国家政策、社会安定、民族宗教、国际影响等相关因素予以些许考量,但这种不能反映行为人反社会性减弱或责任能力减少的例外情况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影响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二)裁量情节适用混乱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方法论视阈中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裁量基准——以“张中生案”为切入点[J]. 李冠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01)
[2]“情节严重”的解释误区及立法反思[J].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3]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正当化依据及适用限制[J]. 王振华.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4)
[4]案例指导制度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J]. 付立庆.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3)
[5]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J]. 冯军. 中国法学. 2018(02)
[6]死缓适用影响情节的实证研究——以614份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 刘雪斌,钱伟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2)
[7]被害人过错与死刑的限制适用[J]. 彭新林. 法学杂志. 2017(11)
[8]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终身监禁的裁量因素分析[J]. 胡学相,洪莉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9)
[9]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J]. 王越. 法学研究. 2017(05)
[10]民事赔偿与限制死刑适用[J]. 鲍峰,杨红光,郭晓英,刘光明.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7(04)
博士论文
[1]新形势下我国腐败犯罪治理机制研究[D]. 赵宏.河北大学 2017
[2]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D]. 胡印富.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刑法中的动机理论研究[D]. 刘红艳.武汉大学 2015
[4]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研究[D]. 查国防.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D]. 王磊.吉林大学 2014
[6]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研究[D]. 陈攀.武汉大学 2014
[7]论人格缺陷[D]. 杨文博.武汉大学 2013
[8]死刑适用之实质条件研究[D]. 张健.西南政法大学 2013
[9]中国量刑程序改革问题研究[D]. 王喆.吉林大学 2011
[10]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D]. 肖晚祥.华东政法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终身监禁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马群越.河北大学 2019
[2]论责任主义在死刑裁量中的适用[D]. 刘泽鑫.河南大学 2014
[3]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研究[D]. 陈菂.湖南师范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561485
【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195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责任与预防调和图
为了尽可能地确保死刑裁量科学正确、规范统一的适用,最大可能地减少错案发生及司法擅断,同时也为了避免对同一事实与情节在同一层次或意义上作重复评价,或者对尚未进行认定与评价的死刑裁量因素的疏忽遗漏,死刑裁量必须始终以量刑原则与刑事政策为指导、量刑根据为主线,依各个阶层情况从粗到细、从形式到实质、从外显到内里逐次地采取不同的裁量标准。死刑裁量可按阶段初步划分为选择适用死刑(第一阶段)与死刑执行方式的具体裁量调节(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后一阶段又可进一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一般死缓)、一般死缓与死缓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两个层次。死刑裁量的这三个阶层彼此相互独立、彼此联结又紧密配合,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共同发挥着正确裁量死刑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每一个阶层两两之间具体区分标准的把握,即适用死刑与不适用死刑的区分标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分标准及一般死缓与死缓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的具体把握就构成了死刑裁量标准的全部内容。(一)死刑的选择适用标准
罪行的大小主要表现为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罪过)深浅,决定法定刑的轻重,而刑事责任大小的涵盖范围更大,不仅表现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还表现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程度,决定宣告刑的轻重,[22]二者形成的刑事责任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是报应与预防、客观与主观、行为与行为人、公正与功利的统一。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死刑裁量的司法实践并未能在相关量刑根据理论指导下进行,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考量仍严重依附于社会危害性大小、案件性质的判断,于裁判文书中“一笔带过”也难以真正发挥其在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中的独特价值与作用。笔者以为,死刑裁量是由选择适用死刑与具体裁量调节两部分组成的,故而在选择死刑刑种的基础标准与选择死刑具体执行方式的调节标准中贯彻责任主义必须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极其严重作为决定适用死刑这一法定刑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以行为人反社会性程度进行评判,依据反社会人格悔改可能情况具体决定宣告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依据其改造难易程度评判做进一步的严格限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生命刑的伦理性的特殊考虑,有必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存在人道主义、国家政策、社会安定、民族宗教、国际影响等相关因素予以些许考量,但这种不能反映行为人反社会性减弱或责任能力减少的例外情况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影响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二)裁量情节适用混乱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方法论视阈中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裁量基准——以“张中生案”为切入点[J]. 李冠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01)
[2]“情节严重”的解释误区及立法反思[J].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3]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正当化依据及适用限制[J]. 王振华.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4)
[4]案例指导制度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J]. 付立庆.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3)
[5]死刑适用的规范论标准[J]. 冯军. 中国法学. 2018(02)
[6]死缓适用影响情节的实证研究——以614份故意杀人罪一审死刑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 刘雪斌,钱伟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2)
[7]被害人过错与死刑的限制适用[J]. 彭新林. 法学杂志. 2017(11)
[8]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终身监禁的裁量因素分析[J]. 胡学相,洪莉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9)
[9]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的实证研究[J]. 王越. 法学研究. 2017(05)
[10]民事赔偿与限制死刑适用[J]. 鲍峰,杨红光,郭晓英,刘光明.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7(04)
博士论文
[1]新形势下我国腐败犯罪治理机制研究[D]. 赵宏.河北大学 2017
[2]论刑法中的犯罪人格[D]. 胡印富.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刑法中的动机理论研究[D]. 刘红艳.武汉大学 2015
[4]死刑适用的影响性因素研究[D]. 查国防.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限制研究[D]. 王磊.吉林大学 2014
[6]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研究[D]. 陈攀.武汉大学 2014
[7]论人格缺陷[D]. 杨文博.武汉大学 2013
[8]死刑适用之实质条件研究[D]. 张健.西南政法大学 2013
[9]中国量刑程序改革问题研究[D]. 王喆.吉林大学 2011
[10]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D]. 肖晚祥.华东政法大学 2011
硕士论文
[1]终身监禁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马群越.河北大学 2019
[2]论责任主义在死刑裁量中的适用[D]. 刘泽鑫.河南大学 2014
[3]被害人谅解影响死刑适用研究[D]. 陈菂.湖南师范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56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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