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9 19:07
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
【文章页数】:207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研究状况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二、相关概念辨异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一、法源误区
二、储备不足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小结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三、哲学基础:正义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小结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一、忽视法律适用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小结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第二节 域外启示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78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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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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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研究状况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二、相关概念辨异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一、法源误区
二、储备不足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小结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三、哲学基础:正义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小结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一、忽视法律适用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小结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第二节 域外启示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78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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