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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01 13:11

  本文关键词: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 主体资格 法人治理 监督与责任 基本法律制度


【摘要】: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涉及到组织机构从设立、运行、管理到消亡整个阶段、全部环节的一些基本的、主干性的法律制度;对组织机构及其相关当事人而言,这些制度的设立是必须的,而且是其他法律部门尚未规定、为机构相关主体有特殊需求,否则将会发生权益失衡现象。构建起这样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有利于为当前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顺利推进提供基础性制度安排,有利于各方参与主体利益的保护与平衡,有利于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围绕为政府介入规制提供基本依据、为私人契约达成提供基本条款、为学校办学秩序提供基本保障的立法目的,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按照市民社会理论和“基础性、必要性、特殊性”的基本法律制度界定,从主体资格、市场准入、属性变更、市场退出、法人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想。 导论部分,对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现有研究的状况、本课题研究方案作了说明和阐述。 第一章,是对基础理论的探讨。首先从法理依据、现实基础、国外实践的角度论证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有存在的合法性。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相比,营利性机构更偏重于为投资者带来利润、组织形态更多采取股份制企业、资金筹措更加市场化、满足学生需求更加明显、服务方式标准化程度更高、更偏重管理。与一般的服务类公司相比,服务内容为知识交易、基本价值理念定位在教育、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密不可分。以此为基础,基本法律制度构建,应当以市民社会理论的“市民社会——经济组织——政治国家”为指导框架,借助任意性、强制性等规范手段进行总体设想,为下文的分析起总则作用。 第二章,是对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探讨。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商事企业法人,在法人类别、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上与非营利性机构存在不同。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经营权、融资权。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既有作为一般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又在行政许可、评估督导、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规制、政府公平对待等方面有特殊权利义务。在教育法中的法律地位有三种情形:宏观调控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的统筹调控权;自主管理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机构办学自主权、教师的雇员身份、与学生间的服务和管教民事法律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表现为产学研合作法律关系,社团组织成员法律关系,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准司法救济法律关系。 第三章,是对准入和退出行为进行分析。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明确最低注册资本额度,办学资格采严格准则主义,学历教育资格采核准主义,同时应当为网络学院的设立提供管道,完善准入的前置程序。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转换为营利性机构,需符合无公益性条件限制、举办者自愿变更、政府部门允许等条件,还要经历股权分割、财产分类处理、税收规费补交等程序。退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退出的事由、退出的程序、机构剩余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主体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师生利益的保护、退出的法律后果等。 第四章,是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法人治理,是一个法人稳健运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是对组织内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必要的分立,通过内部制衡较好地达到各方面主体利益的共治。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治理具有特殊性。其构建要遵循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相统一、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营利性相统一、机构自主权与政府适度强制性规范相统一、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相统一、机构自律与机构他律相统一、规则的强制性与规则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注意把握章程的强制性记载事项、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独立董事设置、校长独立性保障、校长和经理层内部控制的防止、监事设置、有限度的师生员工民主治理、党群组织设置等问题,从而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 第五章,是对外部监督和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分析。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相比,监管结构有一定复杂性,监管方法更重教育专业性,监管难易度上存在差异性,监管内容更注重办学行为。与非营利性机构相比,在是否分配利润、董事及经理人员报酬、机构财务运作、信息披露、资金使用事项、监管主体、风险控制、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监管方面要有更高标准的义务。应当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并进的监管网络体系,以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为首要的目标秩序体系,以机构办学行为规范为主要行为的监管内容体系,以柔性手段为主、强制和惩处等刚性手段为补充的监管手段体系,以民商法律责任为主导的责任体系,以教育法规强制性规范为主导的法律依据体系。同时,对有条件地限制学费标准、教育教学支出比重需作一定规定、财务风险监管制度构建、毕业生就业率与平均薪酬规定、向社会信息公开、第三方质量认证评估制度、支持学生(消费者)诉讼制度、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督导专员派驻交由机构自治决定、设定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则等事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 主体资格 法人治理 监督与责任 基本法律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G648.7;D922.16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5
  • 导论15-30
  • 一、选题意义15-17
  • (一) 选题缘起15
  • (二) 研究意义15-17
  • 二、文献综述17-27
  • (一)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性解释17-19
  • (二)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特征19-20
  • (三) 关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区别20-21
  • (四)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21-22
  • (五) 关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法人治理22-23
  • (六)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外部法制环境23-24
  • (七)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质量保证机制24
  • (八)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规范24-25
  • (九) 关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退出机制25
  • (十) 关于对国外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制度的研究25-27
  • 三、研究方案27-30
  • (一) 研究对象27-28
  • (二) 基本思路28-29
  • (三) 研究方法29-30
  • 第一章 机构自治: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与灵魂30-66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性解释30-37
  • (一) 法理依据:公民有从事教育权和结社权30-32
  • (二) 现实基础:我国民办高校投资办学为主32-33
  • (三) 外国实践: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总结33-35
  • (四) 理论批判:“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法条规定不尽合理35-37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的特殊性37-45
  • (一) 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差异38-40
  • (二) 与其他服务类公司企业的差异40-45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需要特殊的法律制度建构45-49
  • (一) 从应然视角对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制度特殊性的理论分析45-46
  • (二) 从实践视角对现行“合理回报”制度的反思46-49
  • 四、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理论49-61
  • (一) 理论准备:市民社会理论49-53
  • (二) 立法目的:基础性行为准则53-54
  • (三) 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54-57
  • (四) 技术手段:规则/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57-61
  • 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基本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61-66
  • (一) 几点假定61-63
  • (二) 主要内容63-65
  • (三) 体系设想65-66
  • 第二章 法人格赋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主体资格法律制度66-99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属性66-71
  • (一) 法律应赋予其法人这样一种主体样态67-68
  • (二) 系属有一定特殊性的企业法人68
  • (三) 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之探讨68-70
  • (四) 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属性上的同与不同70-71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71-74
  • (一) 法人财产权71-72
  • (二) 经营权72
  • (三) 融资权72-74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74-84
  • (一) 美国营利性高校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74-78
  • (二) 当前我国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践分析78-79
  • (三) 国内学者对营利性教育机构与政府机关间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79-80
  • (四)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行政法中法律地位的共性与特殊性分析80-84
  • 四、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教育法中的法律地位84-99
  • (一) 政府与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宏观调控型教育法律关系分析84-87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自主管理型教育法律关系分析87-95
  • (三)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内外发生的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95-99
  • 第三章 机构进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构建99-113
  •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99-103
  • (一) 美国营利性大学准入条件和程序法律制度的启示99-101
  • (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101-102
  • (三) 简要评论与建构设想102-103
  • 二、准入的特殊法律制度——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属性变更103-105
  • (一) 属性变更的前提条件104
  • (二) 属性变更的关键程序104-105
  • (三) 属性变更的配套性制度安排105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退出的法律制度105-111
  • (一) 法人资格消灭中的法律适用106
  • (二) 法人资格消灭的事由106-107
  • (三) 法人资格消灭的提出主体107-108
  • (四) 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108-109
  • (五) 法人资格消灭后财产的分配问题109-110
  • (六) 法人资格消灭时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110-111
  • 四、机构退出的特殊法律制度安排——组织形态变更为非营利性机构111-113
  • (一) 现有的制度资源111
  • (二) 制度建构设想111-113
  • 第四章 机构自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113-151
  • 一、治理、法人治理、法人内部治理结构113-117
  • (一) 治理113-114
  • (二) 法人治理114-116
  • (三) 法人内部治理结构116-117
  • 二、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法律制度117-120
  • (一)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总结118
  • (二)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解决“两权分离”问题的内在需要118-119
  • (三)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机构实现自律自治、减少政府过多干预的必然要求119
  • (四) 构建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是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维持其公益性的有效保障119-120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120-124
  • (一)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属性分析120-121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特征分析121-124
  • 四、美国营利性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及对我国相关制度建构的启示124-129
  • (一) 美国营利性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125-128
  • (二) 几点启示128-129
  • 五、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的主要原则129-132
  • (一) 高等教育机构法人一般属性与特殊属性相统一的原则129-130
  • (二) 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营利性相统一的原则130
  • (三)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与政府适度强制性规范相统一的原则130-131
  • (四) 权力集中与权力制衡相统一的原则131
  • (五) 机构自律与机构他律相统一的原则131
  • (六) 规则的强制性与规则的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131-132
  • 六、我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对132-151
  • (一) 章程的强制性记载事项问题133-136
  • (二) 机构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问题136-138
  • (三) 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问题138-139
  • (四)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问题139-142
  • (五) 独立董事的设置问题142-144
  • (六) 校长的独立性问题144-146
  • (七) 校长、经理层的内部控制问题146-147
  • (八) 监事的相关法律问题147-149
  • (九) 教职员工、学生及社区代表参与机构民主治理的问题149-150
  • (十) 与党群组织设置等现行制度衔接的问题150-151
  • 第五章 机构他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外部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151-190
  • 一、为什么需要外部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151-154
  • (一) 是解决机构经营者与消费者等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需要152
  • (二) 是克服机构经营行为“外部效应”存在的现实需要152-153
  • (三) 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服务的专业化对监管专业化的需要153
  • (四) 是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信心与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需要153
  • (五) 是对经营者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必要监管的需要153
  • (六) 是全社会对营利性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关注的需要153-154
  •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内部自律自治与外部法律监管的边界154-159
  • (一) 西方政府市场规制的理论与实践154-158
  • (二) 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市场自由与政府对其规制的界分158-159
  • 三、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的特殊性159-166
  • (一) 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差异性160-163
  • (二) 与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上的差异性163-166
  • 四、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及法律责任上的主要制度与启示166-173
  • (一)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历史概述166-168
  • (二)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监管和责任的主要法律制度168-173
  • (三) 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责任制度的启示173
  • 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法律监管与法律责任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173-180
  • (一) 在监管体制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并进的监管网络体系174-175
  • (二) 在监管和责任的目标价值方面:以学生(消费者)权益保障为首要,形成教师、投资者、债权人权益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多重目标秩序体系175-176
  • (三) 在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对象方面:以机构办学行为的规范为主要,侵害教师、投资者、债权人及第三人权益等多种行为并行关注176-177
  • (四) 在监管的手段方面:以柔性手段为主,政府强制和惩处等刚性手段为补充177-178
  • (五) 在法律责任类型方面:以民商法律责任为主导,教育、经济、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为辅助178-179
  • (六) 在法律表现形式方面:以教育法规强制性规范为主导,经济法、行政法、公司法及相关政策相支撑179-180
  • 六、外部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制度建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80-190
  • (一) 学费标准是否需要进行限制?180-181
  • (二) 教育教学支出比重是否需要作一定的规定?181-182
  • (三) 财务风险监管制度如何构建?182-183
  • (四) 毕业生就业率与平均薪酬是否需要进行规定?183-184
  • (五)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184-185
  • (六) 是否需要确立第三方质量认证评估制度?185-186
  • (七) 是否需要设置学生(消费者)支持诉讼制度?186-187
  • (八) 如何设置营利性教育机构保障师生员工权益的机制?187
  • (九) 是否需要设置督导专员制度?187-188
  • (十) 是否需要设定机构社会责任的一般规则?188-190
  • 结语190-193
  • 参考文献193-200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200-201
  • 致谢201-2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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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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