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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省级学位委员会运行机制完善与职能发挥

发布时间:2014-07-30 15:18

  一、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增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承继职能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是代表省政府、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业务指导、主管全省学位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机构。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要承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工作的指示和指令,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因而承继职能是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最主要、最基本的职能。要增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承继职能,就必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这是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运行的基础,而建立并完善地方研究生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高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一)坚持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学位立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学位管理工作唯一的立法文件,对于学位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职能,首先要从该立法文件中予以体现。目前我国正在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工作,我国学位管理工作立法的走向至关重要。2010年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第十五章的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同时指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类教育的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按照这一精神,中央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笔耕文化推荐期刊,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本区域内中央部委所属学校的统筹权。省级政府在充分论证,严格审议程序以及统筹中央和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的基础上,有权决定本地区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的基本精神,新的学位立法取向应当是改变当前中央政府对学位工作管得过多、管得过死的问题,当向省级政府放权,向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放权,应当赋予省级政府和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管理学位工作足够的法定权力和责任,为进一步明晰我国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职能提供立法上的依据。(二)宏观上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为充分发挥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职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学位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学位管理工作。因此,要加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职能发挥提供良好的宏观法制环境。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如尽快出台教育经费法、社会力量办学法、教育行政法等。二是要针对教育法律实施细则出台滞后的现象,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法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每一部颁布的教育法都应该通过相应的实施细则,去实现它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落实。三是提高教育法律法规的质量,主要是从立法技术上提高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及时制定和完善学位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职能的界定,存在如下几方面的缺陷:

  l、三级管理体系的构建问题我国学位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但现行的法规由于历史的原因,当时尚未组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因此,在立法上行使的是二级学位管理体系,应当构建学位管理的三级学位管理体系。

  2.对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职能界定的缺失我国自1978年恢复招收研究生不久,为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1980年2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5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由于当时我国尚处于学位管理工作的起步阶段,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尚未成立,对学位管理进行实践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培养单位,而在这两个学位管理的基本文件中,对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职能没有作界定。

  我国学位工作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现阶段我国学位工作的整体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000年以后,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拟以《学位法》来提高其立法层次,《学位法》修订与出台虽然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其最后颁布依然需要时日。因此,就从立法而言,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作为一级学位管理层次和部门,其职能尚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这也是《学位法》及其相关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明确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职能,使其职能的划分具备法律上的依据。

  3.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职能界定的偏差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下级管理部门,其职能的界定直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职能界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职能界定为“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l2],这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出入。现实工作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并不仅仅行使这一单一职能,它实际上包括了对整个学位工作的决策与管理,以及对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针对以上问题,在立法上首先应该加入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这一管理层次,对其职能的界定要结合现实情况,将其职能主要定位于所在地区学位工作的决策与管理,以及对所在地区学位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当然,为构建合理的三级学位管理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职能也要作相应的调整。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增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自律职能地方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负责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我国学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本地区学位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否结合实际、高瞻远瞩、实施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自律职能,形成权力与自律的结合,将直接关系到本地区学位工作的发展方向与建设成效。因此,要构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的构建,概而言之,就是要使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论证、决策责任追究纳入决策过程。

  (一)公众参与是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决策机制优化的社会基础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对本地区学位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同于企业决策、个人决策,其根本特征在于它的公共性,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因此,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应该为社会公众参与其中提供信息条件和程度保障,从而使民众的意愿、需求更好地体现在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政策之中,也有助于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充分了解民意,提高决策质量。要做到公众参与和反映民意,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在决策某些重大问题时,要委托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深入实际,分层次、系统、全面地开展调研工作,全面了解公众对某些问题的心声与愿望,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畅通渠道和方便的途径,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决策基础,同时,也通过这种形式,增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强化其自律意识。

  (二)专家咨询论证是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的智能保障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离不开专家的咨询作用。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在对本地区学位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学位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需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在决策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靠性论证。专家对地方学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咨询论证的内容包括:一是在决策之前的调查研究阶段,可以由一些专家学者和其他辅助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题调查,提出决策咨询报告;二是在决策过程中,如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地方学位法规文件制订中,应邀请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三是在决策的实施阶段,应邀请专家学者对决策的实施进行追踪调查并反馈意见,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可行性研究,为以后决策提供依据。

  (三)决策责任追踪是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的纠错制度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也难免决策失误。为保证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关键是要有决策失误后的及时纠错改正机制。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要形成纠错改正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决策的效益评估制度和健全决策执行追踪制度。

  决策的效益评估制度是指对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所做出决策的事项所需要的各种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政策投入,都要做客观、细致、准确的核算,形成完整的效益评价体系,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认可作为评价决策效益的基本标准。

  受客观条件和自身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致使任何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程序基础上的决策依然难以保证决策不失误。因此,要对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决策,要进行决策执行情况的追踪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追踪决策,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建立健全引导竞争的激励机制。增强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监控职能发挥监管职能,就是把国家关于学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去,尤其是要落实到各学位授予单位去,当然也包括落实到各学位申请者和学位获得者身上去。

  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要积极构建引导良性竞争的激励机制,激发所属地区学位授予单位之间以及各单位内部的竞争意识,保证本地区学位工作充满活力。通过对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省级优秀博士论文、省级硕士论文、省级优秀学士论文的评选等各种激励机制的构建,从选优工作中发现地方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强化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对学位工作的监控职能。

  (一)积极构建促进地方学位工作发展的激励机制激励主要是通过外部的刺激和影响,根据社会需要来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把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相统一的过程。构建促进地方学位工作发展的激励机制,就是要通过物质激励、目标激励、政策激励等方式来调动地方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发展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积极性,调动社会用人单位参与地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的积极性,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和社会用人单位关注学位授予的质量。在当前各地方开展优秀博士、硕士和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优秀学位管理单位、优秀导师的评选工作,激发不同主体对学位工作的热情。当然,构建地方学位工作激励机制,关键是通过多方面的激励来调动导师指导和培养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导师的责任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以达到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地方高层次人才培养整体水平。构建地方学位工作激励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认真研究导师与学生的需要,尽可能通过物质激励、目标激励、精神激励、政策激励来满足他们合情合理的需要,来激发他们创新、创造、创业的动机,使其产生相应的行动,进而为事业发展而不懈地努力。

  (二)积极引导学位教育发展中的有序竞争竞争的实质是主体为实现目标追求而进行的一种排它性行为,竞争是人类活动的基本规律,竞争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如果说激励主要是一种通过外在刺激引导和调节主体行为过程的话,那么竞争更多的是主体为实现目标追求,为满足需要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和内在的冲动。

  没有竞争,人类的进化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难以想象的。当然,竞争也需要激励,需要引导。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把人们竞争的内在动力调动起来,形成有序的良性的竞争,就会大大促进事物的快速发展。在地方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发展过程中,如果承担教育任务的学位授予单位之间没有适度的竞争,如果各学位授权点之间没有适度的竞争,如果学生及其导师之间没有适度的竞争,那么地方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就难有创新。

  具体而言,为了促进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有序竞争,就是要在地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各相关主体之间设立竞争项目和内容,调动各相关主体参与竞争,激励相关主体为实现目标而努力。诸如在地方政府层面,把建设省域或市域范围的高等教育大省、强省或大市或强市作为竞争目标,可以引导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努力参与全国乃至国际范围的竞争;在高校层面,如果把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大学作为奋斗目标,则可引导高校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促进地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有序竞争,地方政府要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给高校提供公平竞争各种资源的机会;高校也要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学生导师参与项目和经费的竞争,引导学生参与科研创新、参与学习资源配置的竞争。通过竞争,保持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教育各参与主体的适度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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