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在正义、外在正义及正义自省在当今社会的缺失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一个注重道义的民族。
正义包含三个层次:外在的正义、内在的正义,自省的正义。外在的正义是指外在机会和环境应该是平等、公正地为每一个个体所享有,特例不可存在;内在的正义是指个体优劣不等的原初条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补偿,这里原初条件一般包括个人自然禀赋和出生条件等;自省的正义是指个体对正义自知、自明所形成的自觉程度,笔耕论文,能够克制心中欲望知其不义而不为。外在正义和内在正义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应该担负的责任,它应在满足外在正义的条件下把实现内在正义也考虑进去。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要包括这三种正义,外在正义和内在正义是考量一个社会是否正义的两个必要尺度;而自省正义是更高层次,表明社会及个人正义精神的实现程度。当前,我国社会中出现的不正义现象在外在正义、内在正义和自省正义上都出现了问题,表现为外在不正义现象的普遍存在,对内在正义的忽视以及缺乏对公平正义的自省与自知。
外在不正义现象在当今社会广泛存在,人们对此习以为常,虽内心有不满,但往往是束手无策。在相对纯净的校园中,也频频出现外在非正义,比如一个职位的应征,尽管招聘广告上写着诸如“凭能力上岗”等公平、公开之词,但是事后总是能听到别人纷纷议论的“选聘背后的故事”。万事没有空穴来风,失信、非公平现象似乎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普遍规律。如果有人要考公务员,大家首先要问的不是他复习得怎么样而是他的家里有没有背景。这些都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怪相,但更怪的是人们把之看作平常之事,如此一来怪相不怪,几乎让人相信生活中自来就不存在平等和正义。
社会舆论开始热议穷与富的公与不公,机会的公与不公,但却很少敢触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忽视了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外在的不平等即外在非正义问题。内在非正义来源于人们无从选择的内在的不平等,在一国经济社会条件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把内在非正义问题纳入考虑时,社会的最大不公平来自于外在非正义。尽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篇强调人类应该关注原初不平等带来的非正义问题,但是当前我国内在非正义即起点不公平的问题还并不具备条件去实现,因此内在非正义还不在当前普遍认同的对社会正义的界定范围内。
奋斗改变命运是人们终生信奉的价值信条。不断努力以完善自身,为的是在机会平等降临的那一刻来与他人凭能力公平竞争。但如今外在不正义的社会现实已经充分地打消了人们竞争的公平性和对奋斗的价值认同。现实生活中,机会、权利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并不是公平、公正地被摆放在某一位置。
由此,社会的激励机制被扭曲,很多人价值观发生转向,丧失了劳动和创造的激情,转而迷信歪门邪道和投机倒把。由外在非正义带来的失败或不尽如意并不是人们习以为常的竞争的残酷性,因为竞争的残酷性往往是指自然生存法则运作下的优胜劣汰。现实中往往是一些人享受利益与资源,而另有更多的所谓的“弱势群体”被剥夺了享受平等资源的机会。
在分配上,按劳分配是实现公平分配的根基,但特权入侵和规则不公对外在正义造成的破坏使分配并不完全取决于付出劳动的多少,这致使了当前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阿基米德说:“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从本质上看一些人完全可以拥有支点来撬动“地球”,但是在外在非正义的社会现实下,这个支点无法从正义的渠道获得。于是往往是有才华的人没有支点,有支点的人没有才华,如此一来撬动地球成为了一件难以办到的事情。这就是现今社会创新和驱动力低下的原因之一。
要真正实现社会的正义,除了确保外在正义外,还必须从原初就关注内在的正义。然而,内在不正义比外在不正义隐藏得更深。当前,内在正义还未真正进入人们的视野。罗尔斯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其结果必须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才是正义的。”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是由内在不正义因素给其生活带来不平等预期的弱势人群。一个称得上是正义的社会则必须要考量最少受惠成员内在不正义问题。然而,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倾向,社会氛围大加强调外在努力却忽视了内在不正义对弱势群体存在着的影响。
一个人之所以成为穷人,可能是先天的贫困造成的。既定的出生条件让他极有可能成为穷人,或者是个人天赋不尽人意,再加上后天不努力,这也是使他成为穷人的原因。但如果问是什么原因使他现在成为了穷人,人们普遍会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努力程度上,而忽略个人禀赋和出生环境对其造成的影响。在人们看来,个人资质无法改变,出生环境也无从选择,一切在冥冥之中已被安排,唯有依靠个人奋斗才能改变自己命运。如果拿“你是否觉得是正义的”这类问题去问这些由“先天不足”而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脑子里极少会有正义这个词,也不会认为自己的处境是不正义的。迫于对出生环境无可奈何的默认,奋斗改变命运成为了他们唯一的精神动力。
一味强调后天努力,而忽视先天条件带来的不利影响,这样的做法就是内在不正义。禀赋不同的个人和处于不同生长环境的个体在一开始就处在深刻的不平等之中,不同的个人状况与生活环境意味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进而影响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一个人先天失聪,他的起跑线就与他人不同;一个人出生贫困,他接受好的教育的机会以及有利于他成长的机会与出生在富裕家庭的同龄人也不可相提并论。因此,虽然看似人人都有机会,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去抓住机会。
那么,对于这种起点的不公平我们是否应该忽略不计呢?现实社会的回答是肯定的,并且它也这样践行了,它把起点的正义丢弃一边,一味强调奋斗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社会如此认同个人努力的作用,这无可厚非,但这其中也恰恰反映出一个社会缺乏对内在不正义人群的人文关怀。对“勤奋改变命运”、“人的一生全在奋斗”的高度宣扬,这样的社会不得不说是带有功利色彩的。因为它无暇去顾及谁身处于内在不正义之中,忽略了对处于内在不正义的人群的补偿和关照。
内在不正义不仅仅指先天不足,有些内在不正义是由政策安排带来的,人们无法选择。罗尔斯明确指出了要以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是否得到了补偿利益来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是正义的,并且认为如果社会是以牺牲一些人来取得社会总福利的增长,这只能是策略上的安排,但不是正义的。以此来反思“让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做法。事实上,国家是在牺牲一部分利益的基础上让一部分先富起来,从而使社会财富得到最大满足。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是强国的策略之举,却是带着内在不正义的。我们通常关注的是大多数人的福利,但是从社会对内在正义的人文关怀角度来说,极少部分人更值得关注,更具被关注的价值。一个正义的社会有机体不能只关注大多数的利益,而把少数人远落在后面。邓小平的本意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先富再来补偿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现在一部分人、一些地区确实实现了先富,但我们却在偏离共同富裕的轨道。因此,现在已经有条件也十分必要在后期对这种内在的不正义加以改变,补偿那些后富的最少受惠群体,彰显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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