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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腐败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发布时间:2014-06-30 22:13
    一、制度反腐论的有限解释力

  腐败现象产生无疑有着复杂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背景。腐败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腐败产生发展的机制是怎样的?导致腐败蔓延的关键性因素是什么?导致一些地区比另外一些地区腐败更为普遍更为严重的原因是什么?国内外的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腐败产生的原因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并提出了相应的反腐败策略和治理对策。
  关于腐败产生的原因及蔓延机制的相关理论,可以将其总结为:权力失去监督说、现代化说、社会结构说、制度体制缺陷说、寻租理论说、博弈本文由笔耕文化传播收集整理说六种类型。每一种理论解释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同时也都遇到了某种困境,更重要的是每种观点都以这种或那种的方式同制度因素联系在一起。在理论层面。学术界诸多学者通过对腐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一个相对一致的理论成果,即腐败问题是由于各方面制度的不健全造成的,应逐步加强制度建设以预防和治理腐败。王沪宁认为“反腐败斗争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制度建设。……我们一定要建立健全一套防腐拒变的制度”。并提出通过“政治体制的构建、执政党内体制的构建、控制主体和对象的体制的构建、规范政治过程的体制的构建”来抑制腐败。胡鞍钢认为“腐败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已属于制度性缺陷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种种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并使腐败日益盛行”,因此提出“无论是反腐败还是防腐败。……必须精心设计综合治理的改革框架和制度框架”。何增科认为“研究转型期腐败成因要深入探究隐藏在个体选择背后的制度性因素,综合分析现行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的缺陷之所在,并提出相应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建议”。
  以上学者对腐败治理研究的出发点和探寻问题的方向本身没错,且提出的反腐败对策建议也非常具有针对性,但却很难解释为什么随着我国各种制度和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或者说并没有明显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的显示,“2001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6447件40195人;2005年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2009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2010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224件:2011年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可以明显地看出,虽然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减少,但涉案人数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小幅增长。另外。根据透明国际组织对我国历年清廉指数的评价,2000年我国清廉指数为3.1分,2003年为3.4分,2005年为3.2分,2007年为3.5分,2009年为3.6分,2010年为3.5分。2011年为3.6分。虽然我国清廉指数总体上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但依然处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地位。近年来,尽管党和国家不断加大惩处力度,出台并完善一系列制度措施,但腐败形势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好转。我国腐败状况已经进入滋生腐败的力量和反腐败力量势均力敌的相持阶段,单纯地依靠完善和健全制度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另外一个事实是,无论多么完美的制度,最终都是依赖人来执行。因此,制度反腐败论就很难解释为什么改革开放之前在各项体制和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却远没有现阶段这么严重。从历史上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这一阶段,是公认的我国比较廉洁的时期。“新中国建立之初,党把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努力灌注在广大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实践之,毛泽东不断告诫全党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袭击。……创造了新中国建设史上一个清廉的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按计划配置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社会意识形态领域高度统一、社会结构高度一致,这时候‘透明国际’还没有建立评估体系,如果评估的话我国得分应该是在5分以上,属于比较廉洁的国家”。而国际透明组织2009年发布的2009年度清廉指数显示,我国为3.6分依然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

  二、基础秩序的瓦解——潜在寻利人腐败行为的博弈分析

  鉴于制度反腐论在解释力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因而不仅应该对制度反腐论进行理论反思,而且应该尝试运用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对腐败问题进行新的考察。我们认为,反腐败制度的失效并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作为制度运行的基础和条件的基础秩序出现了问题,这就为理解制度失效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思路。
  本文拟基于博弈论,即研究各个理性决策个体在其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及决策均衡问题。博弈论中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所有参与人都是理性的,因而本研究采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将参与博弈过程中的个人都视为“理性经济人”。同时我们借用寻租理论中的委托代理模型中的概念,将不掌握公共权力的潜在腐败个体视为寻利人。将掌握公共权力的潜在腐败个体视为代理人,并在此基础之上首先对寻利人与寻利人之间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
  (一)潜在腐败寻利人之间的博弈过程
  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分析模型就是“囚徒困境”。以这个模型为基础我们假定有两个潜在的腐败寻利人,他们作为理性经济人都试图选择使自己效用(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他们根据可能成功机会的多少来确定他们可能的行为选择,即行贿或者不行贿。由此而形成了一个策略组合,如下图所示:
图中A、B、C、D代表潜在腐败寻利人甲和乙可能做出的策略组,括号内的数字前项表示甲做出行为选择后可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几率,后项表示乙做出行为选择后可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几率。如果甲和乙都不选择行贿,那么他们都有50%的机会达成自身的目的;同样,如果甲和乙都选择行贿,那么他们也都有50%的机会成功;一旦甲选择行贿而乙却不选择行贿,那么甲就100%实现自己的目的;反过来,乙选择行贿而甲不选择行贿,那么乙就100%实现自身目的。
  从静态角度考察,如果不考虑乙的选择,对于甲来说B显然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他肯定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次要选择就是D。因为他可以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同乙进行公平竞争;最差的选择是C,因为他将没有机会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对于甲来说,他的选择次序是B→D→A→C。以此类推,对于乙来说,他的选择次序是C→D→A→B。

本文编号: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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