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中日法律用语的交流与借用
发布时间:2017-05-19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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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末出现的近代法律用语,主要有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与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两种。本文从译自欧美语言和日语的法学书籍中选取代表性作品,此外,将清末出版的全部法律用语词典等亦作为研究资料展开详细调查。期待能明确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变、日本近代法的翻译及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清末传入汉语的日语近代法律用语的全貌及其在现代汉语中的存废、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传入汉语的时期与途径、日中法律用语的构词特征及相互影响。 全文由八章构成。第一章为文献综述,全面梳理以日常用语、专业术语以及法律用语为对象的借词方面的前人研究。第二章,简述日中法律用语交流概况、明确本研究的对象、目的、资料以及方法。以下重点对第三章到第八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第三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译自法语的《法国律例·刑律》(同文馆本1880)与译自日语的《(校正)法兰西刑法》(法律馆本1907)。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律用语向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转换展开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47词与仅出现在同文馆本1880中的译词142词皆为汉语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7中的译词有汉语词55词与日语词88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在法律馆本1907中,同文馆本1880中常见的汉语固有词与新造词大幅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大量出现。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可见法律馆本1907因为大量借用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比同文馆本1880的翻译质量有大幅提高。主要体现在漏译部分得到补充,原词与译词一对多的关系被修正为一对一关系,译为短句和汉语固有词的近代法学概念多被译为日语近代法律用语(单词)这四大方面。 第四章的主要研究资料为《日本国志·刑法志·刑法》(富文斋本1895)与《日本刑法》(法律馆本1905)这两种日本刑法译书。将两文献中的译词分为汉语词与日语词后,对不同时期译自日语的法律用语的变化展开了详细调查。两文献中都出现的译词有汉语词264词、日语词84词;仅出现在富文斋本189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48词、日语词9词;仅出现在法律馆本1905中的译词有汉语词105词与日语词40词。日语近代法律用语与汉语近代法律用语相比,构词关系较为多样,构词能力更佳,固定在现代汉语中的词数较多。与富文斋本1895年中的法律用语相比,法律馆本1905中的汉语固有词及译成短句的汉语罪名用语词数有所减少,日语近代法律用语有所增加。对比两文献中所用译词,富文斋本1895中出现的与原文中汉字词相异的译词,在法律馆本1905中,多被译成与原文汉字词一致的词语,对原文的忠实度有大幅提高,译文的品质亦有所提高。 第五章,对日语新义词“重婚”被赋予近代法新义及其固定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日中两国5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与“重婚”新义对应的"bigamy"被译为“有双妻之罪”、「二妻ァルノ罪、二妻ァルコト」等短句,汉语译法影响了日语译法。在对日本22种近代法学书籍进行调查后发现,该词赋予新义后的首出例出现在明治4年(1871)。此后,与「再婚、二重婚、ビガミ、双室(罪)、一人双婚为ス」等译法并存,固定在日语中的年份为明治23年(1890)。中国近代法学书籍分为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5种和译自日语的法学书11种两大类,在译自欧美语言的法学书中,“重婚”的新义被译为“有妻更娶或有夫更嫁”等短句;在译自日语的法学书中,赋予新义后的“重婚”被直接借用。汉语文献中的首出例出现在光绪21年(1895),宣统3年(1911)完全融入汉语。 第六章,对日语新造词“动产·不动产”的诞生与固定过程进行了调查。日中两国10种早期外语词典中,两词对应的概念被译为“浮财·实业”、「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ル品物·持チカ于ヘノ出来ヌ品物」等词句,日中双方的译法无相互影响。在对日本10种文献调查后发现,二词同时出现的首出例见于明治3年(1870)。此后,与「植货·勤货、移勤物·不移勤物、[煵で诓啤沟纫敕ú⒋
本文编号:37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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