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 手机号码的属性及转让
一、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2015 年初,张先生花 3000 元从号贩子手中购买到尾号为 1234 的手机“靓号”,然而两天后张先生收到短信称该号码被他人补走,张先生赶紧来到住所地的中国移动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一处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并申请实名认证。本以为这次不会再有事了,没想到三天后张先生竟收到自己手机号码消费品牌转换的短信。异常愤怒的张先生来到移动营业厅交涉,营业员在经过一番查询后告知张先生,他的号码已经被别人补走,无法再给张先生使用。张先生选择报警。第二天警方通知张先生,盗卡人已经找到,经其交代,他是从网上花500 元购买的该手机靓号,因为警方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拒绝了张先生要求惩处盗卡人的请求,同时警方还告诉张先生,像这样的手机靓号很多时候号贩子会卖给不止一个买家的。一怒之下,张先生将中国移动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的手机号码已经实名认证,却被别人补走,是移动运营商的过错。要求被告:1、继续为其提供尾号为 1234 的手机号码的使用;2、书面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 4850 元。被告辩称:1、自己只是按公司业务流程办理业务,没有过失;2、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为盗卡人,同自己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实名认证了尾号为 1234 的手机号码后即宣告自己是该号码的主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仍将该卡补给了他人,属于被告的失职行为,故判决:1、被告继续向原告提供尾号为 1234 的手机号码的使用并恢复原来的全球通业务;2、赔偿原告的话费损失 150 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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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机号码属性分析
手机号码,又称 MDN 号码,是电信管理部门为手机设定的号码,用数字来组成手机号码是各国的通用做法。现阶段手机号码的物质载体是 sim 卡,该卡包含了与本用户有关的信息,需要在电信运营商处激活方能在手机上使用。手机是实现手机号码使用价值的工具,只有将 sim 卡插入手机中使用才能将手机号码的使用价值发挥出来。虽然手机号码看起来无外乎一串数字,但现实情况下它背后代表的则为一种无线电通信技术。国家通过对一类无线电频谱进行分配并且用特定的符号来代表(国际通用做法是数字组成)一个个独一无二的手机号码。那么可否认为手机号码等同于 sim 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手机号码独一无二不可复制,而 sim 卡则可以复制,比如手机丢失后可进行补办 sim 卡业务。当然,手机号码作为一种无线电资源没有实体,不借助手机及 sim 卡是不能实现其功能的。 手机作为当代无可或缺的通讯工具,没有安装 sim 卡的手机无疑类似一块“板砖”。既然手机号码如此重要,那么就很有必要研究一下手机号码的法律属性。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手机号码实际体现的是一种服务。是电信运营商与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订立合同,规定由电信运营商提供其使用手机号码的业务,电信运营商与手机号码使用者是服务合同关系,应由债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也就是说手机号码使用者享有债权,而手机号码就是债权凭证。当手机号码的使用者没有按时缴纳使用费用的时候,就意味着没有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再享有债权,电信运营商就有权将该手机号码收回。 这样的观点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细细想来,认为手机号码只体现了一种电信运营商提供给手机号码使用者的有偿服务,有些片面,没有看到手机号码使用者对手机号码本身的支配权能,只着重保护了电信运营商的利益,忽略了对手机号码使用者权益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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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犯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责任分析
一、案情简介及焦点归纳
自 2011 年 9 月开始,王先生非常苦恼,因为他接到了大量的电话,询问他是否需要装修、购买电器或者家具城的促销电话或者短信,令王先生不厌其烦。尤其是 A 装修公司,因为这家公司的电话打来时影响了王先生的工作,所以王先生厉声训斥了营业员冯某几句,随后每隔几天这家公司的营业员冯某都会换电话打过来或者给王先生发短信,对王先生正常的工作生活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如此一个星期后王先生找到这家装修公司投诉此事并得知该公司是从腾女士处得到的自己的手机号码,而腾女士正是王先生新房销售中心的业务员,她有王先生当初买房时留下的信息。一怒之下王先生将 A 装修公司、腾女士一起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腾女士将自己知悉的王先生手机号码私下泄漏,属于泄漏王先生的个人信息,侵犯了王先生的个人信息权。A 装修公司的员工冯某从腾女士处获得王先生的手机号码并不断给王先生拨打电话或发短信扰乱了王先生的生活安宁。故腾女士和 A 装修公司营业员都应对王先生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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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手机号码使用者权利之类型
鉴于现阶段我国对这类权利并没有立法,所以在叫法上并没有明确化,有的学者称其为“个人资料”、有的学者称其为“个人信息”、有的学者称其为“个人数据”。同样对这种权利的称谓也有不同,比如王利明教授曾称为“个人信息资料权”,齐爱民教授称其为“个人信息权”。其实上述所有称谓之间并没有非常严格的区别,它们指代的对象基本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不同的学者在吸收外国理论的过程中翻译来源有所不同而已。笔者在阅读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后发现,“个人信息权”的叫法接受程度比较广也更符合汉语的语言习惯,故在下文中笔者统一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这两种叫法。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8]个人信息有三大特征:一为个人性。个人信息涉及人格尊严与人格发展,主体限于自然人。[9]二为无形性。信息的无形性并非仅仅意指信息的看不见、摸不着和无从掌控,而同时意指信息本身是一系列的符号系统,通过资料或数据的形式能够通过编码和媒介再现能够为人们所识别。[10]比如手机号码实际是一种人为用数字指代的波段,sim卡是手机号码的物质载体。[11]三为识别性。个人信息必须与某个特定主体相关联,可以以此直接或间接地识别本人。[12]个人信息如何在法律上定性,是目前讨论比较火热的话题。一种声音认为个人信息应按财产权认定。因为很多情况下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码、社保账号、信用记录等都表现出具有财产的性质。这些个人信息可以作为财产加以利用、转让、升值。当然,这个观点只是少数学者提出的,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笔者也不认同。笔者并非不认同个人信息没有财产属性,恰恰相反,个人信息很多时候的确带有财产属性,但这也只是它属性的一部分,如果因此就认为个人信息属于财产权,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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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手机号码使用者权益之举措 .... 22
一、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 ......... 22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原因 .......... 22
(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方式 .......... 22
二、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 23
(一)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原因 ........ 23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具体算法 ........ 23
三、手机号码服务领域主体之措施 ..... 24
(一)电信运营商行业自律 ....... 24
(二)建立手机号码监管机制 ..... 24
第三章 保护手机号码使用者权益之举措
一、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
如今愈加猖獗的手机号码被泄漏,侵犯手机号码使用者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情况,归根结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让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同时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后出现的反对声音主要也是因为担心电信运营商和有关机构会泄漏手机号码实名制用户的个人信息。手机号码是重要的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实名制后也需要保护手机号码使用者的其他个人信息,都是需要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前提。 人民对于自身个人信息安全的要求愈加严格。最近几年,,每年都有不少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 有人对于政府部门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进行的资料信息共享提出是否合法的质疑。为了解决政府工作效率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问题,为了平衡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也应该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做出一些努力。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统一立法亦或分散立法?统一立法即如同欧盟,制定一个全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成立专门的信息保护机构。分散立法可仿效美国,根据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将其立法分散到各领域的相关法律中,由相应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立法的好处是可以形成统一的法律框架,更好地协调运作保护个人信息。分散立法虽然需要涉及个人信息的主要领域单独立法,各部门配合分工,但可以区分信息敏感度,针对高敏感信息,比如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基因信息等高度监管,对于低敏感信息,相对宽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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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主要讨论了手机号码的相关问题,涉及到了一些现阶段我国民法领域尚未达成共识的概念和理论:第一章在为手机号码定性时,虽然笔者认同了无体物的概念。但笔者同时也了解到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其他理论,如物格概念,如无形财产概念。第二章笔者认同了个人信息权应独立为人格权,但有些学者提出的扩大隐私权概念的理由也不无道理。第三章举措中构建个人信息权立法处,笔者建议分散立法,但有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现阶段制定一部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迫在眉睫。介于时间有限、篇幅有限、笔者能力有限,笔者并未对这些理论和概念做深入透彻的研究。本文有些观点可能又有不足之处,笔者在今后会持续对此做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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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6484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1648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