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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银行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6-11-14 20:52

试论银行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异同


摘要:战国•邹•孟轲《孟子•离娄上》:“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是我国治国之根本,可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也在诞生,故而针对于每个行业的法律制度也就诞生了。虽然同有法律制度约束,但每个行业,甚至同行业的法律制度也有所异同,比如说同为金融业的银行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本文就是围绕着银行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题材进行对比,并从二者的立法目的、行业监督管理、业务规则、违法行为的类型、法律责任等方面并结合本文在结合理论研究及各国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拟对此作一简要剖析,讨论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

关键字:金融业 法律 银行法律制度 证券法律制度 


一、立法目的不同


就金融业而言,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以下利益冲突问题:多名贷款人向银行的信贷部门同时申请同种类贷款,信贷部门以不公平的贷款条件对待之;多名投资者向银行的债券部门同时希望购买同种类的债券;根据贷款部门了解的信息, 对某一贷款人的存贷款结算业务予以优先办理。
而银行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这样金融业才能更好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好了,社会才能发展,同时才可以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新《证券法》第一条所规定证券法律制度的目的: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而它的主体是证券市场的各类行为。
案例1
成立于1980年的某大型国有机械总厂,为适应市场经济及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在2001年该厂拟将其下属部分企业改组为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而同年某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A公司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9年1月。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上市申报材料中,该公司获取了资格,编制了1999年、2000年、2001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且虚报了三年盈利21130余万元。同时,A公司将该公司所在地国税局一张600余万的缓交税款批准之后,A公司并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招募资金,而将其中的18020万元转入母公司某大型国有机械厂作流动资金使用,其余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A公司在其2002年的年报中,虚增上半年利润共计1982.3万元,在2003年4月的年度报告中,少亏损1009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该大型国有机械厂为顺应时代与经济发展,做出部分企业改制的决策是正确的,但在其实施改制上市的过程中,却违法了国家法律,,出具虚假的文件材料,致使广大投资者蒙受损失,给证券市场带来不良影响。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保护投资者[1],维护证券市场时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对该大型国有机械总厂的违法进行了处罚。这其中就体现了证券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业务规则不同


三、监督管理的不同


银行法制制度监督管理。自1984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就肩负着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认。而后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职能与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分离,由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的职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证券是证明特定经济权利的凭证。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1]。新《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求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案例2
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某市商业银行作为某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明智某证券在开立的结算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但仍实际接受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空白转账支票作担保,并与2004年10月28日将3.228亿元分别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中划到借款人账户,用语归还借款人所欠该行银行贷款,同时归还借款人所欠盖行银行贷款,同时协助某证券将1.5亿元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分别划到某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

本案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中国证监会对某市商业银行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问题。上述案例中,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某市商业银行审贷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某证券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说明、授权委托书、相关公司提供的说明和董事会议、银行对账单、委托划款书、相关人员提供的说明材料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对某市商业银行及相关涉案人员作出了处罚决定[2]。


参考文献: 略



本文编号:1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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