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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12 07:44

引言 

财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能被称为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但是涉及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却非常广泛。例如,宪法限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刑法提供了财产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婚姻法也涉及到财权利的内容,归根结底也是财产的分割,侵权为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提供救济,或者非法掠夺财产的受害人可以获得法律上救济的权利。一般来说上述的例子都属于一些非正常的特例。上述这些法律在涉及财产方面的作用就是:当人们的生活被迫偏离了日常轨道的时候,为人们提供财产方面的保护和赔偿。与上述法律关注点不同的是,本文所涉及的财产法律制度,主要是侧重在人们在正常的生活轨道中获得财物、保存财物和使用财物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引以为傲的“所有权”制度,是民法的基石,是权利体系的聚散点,是不可或缺的灵魂概念。但是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产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时代、金融时代、随着作为财产权利的标的物产生新的变化,所有权随着市场大潮后所带来的金融经济属性特别明显。社会在不断发生变化,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新的财产权益层出不穷,无形财产的保护在当下,表现的越来越重要,一方面是因为无形财产的价值相对都比较大,另一方面是因为无形财产在种类很难区分。同样,目前就传统大陆法系下有体物对应的有形财产在出现了抽象的权利化、单证化、无形化。当下的经济社会的关注点,从关注资产的归属转向资本的收益,从实物的保护转向价值的提升。这样对传统的以有体物为标的的物权法的保护机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无形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就是当下财产法律要考虑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社会中,交易创造价值,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重点关注财产权属性保护,现在的立法趋势应该保护更有价值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以增加财产价值的流通率,促进经济增长。但是我国的物权法的法律制度逻辑是站在物权法定和绝对所有权的基础上,,部分财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有效或者相应的目的。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大陆法系严格的概念体系不适应,导致交易制度苍白空乏,纠纷频现。 
针对财产权利的研究,一直都是法学研究关注的重点,张凇纶在《财产权利的对抗力规范》一文中提到目前财产法律制度存在比较重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财产权利的绝对化,形式主义的“全有或全无”的特点,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权利性质决定了权利效力,尤其是在物权法背景中,严重的立法垄断,忽略了民法的本质价值,尊重权利自治。他指出,可以从英美财产法中相对主义立法的对抗力制度为切入点,对中国传统的立法理念和原则进行修正,以尊重私法自治为原则,重构财产权利制度。邓敏贞在其《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提出新颖的财产权利理念,从碳排放权的质押融资角度提到了,现在物权法背景下,如何应对新型财产权利的出现,在物权法定原则对财产权利自由的限制下,如何在现行法律环境中为新型财产权利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是当下乃至以后都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从碳排放权的概念入手,基于地球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环境财产权利。本质上说明了财产权利是一种分配权利,小到本国范围内,大到全人类对整个地球,任何性质的资源的使用都是有限的,虽然存在种类物,但是始终是存在边界的。对财产法的比较研究角度。新近著作有贾婉婷翻译的意大利民法学家鲁道夫.萨科和拉法埃莱.卡泰丽娜所著的《占有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一书,对占有和所有权之间的体系关系进行深入研究,证明了对法律而言,所有权的行使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占有则是目的,明确了占有是对所有权的行使,同时还指出了占有与财产权利外观之间的关系,坚持占有的事实属性。是对占有制度比较详尽且权威的比较法视角的著作。在英美财产法方面有李进之、王久华、李克宁、蒋丹周著的《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本),是对英美财产法比较早的研究著作,立足于英美财产法上的经典案例,以案例为切入点,对英美财产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介绍。马新彦著的《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也是较早的对财产法进行比较研究的著作,重点从判例和制度入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介绍了英美财产法的基本制度和理念。由英国人劳森冉得教授著,曹培译的《英国财产法导论》,是关于英国财产法的阐释性著作,系统的概述了普通法上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约翰.克里贝特、科温.约翰逊等著,齐东祥、陈刚译的《财产法:案例与材料》第七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英美法财产制度在理论和案例材料的结合上,有的放矢的介绍相关的基础的财产法制度,是研习英美法的基础性著作。吴一鸣著《英美物权法—一个体系的发现》2011 年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对英美财产法下,对应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系统性的的介绍了英美法上的物权制度。赵萃萃著《英美财产法 Estate 研究—以财产和财产权的分割为视角》2015 年版(法律出版社)是最新的关于英美财产法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以财产权的分割为视角分析了英美法上,地产权法律制度。张凇纶著《财产法哲学》2016 年版(法律出版社)是新近关于财产法哲学的的著作,以思想史为脉络,对财产哲学进行了考察、批判与扬弃,并且在理论和方法二元视角下,提出了财产法哲学的基本构想,即以知悉—对抗力、以现实政策为关照、以经济学和使用主义为引领的法学方法论;另一方面对物法、债法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制度问题进行了讨论,力图在财产法哲学的框架下,不再固执于陈旧的注释法学方法,力图实现财产法的现代化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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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产权利概述 

所有问题的开始讨论之前,必须要明确讨论的背景和相关的基础理论,对财产法相关制度的讨论,同样也离不开这样的界定。讨论财产法,首先不能避开的问题是对财产概念界定、厘清财产权利的范畴、为什么要有财产权、设置财产权利制度所所追求的价值是什么。 财产这个词汇,在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中,似乎是没有办法找到它的准确概念,但是在学术研究的范畴,财产一词俨然已经被赋予了特定的概念,具有其特定的内涵。通常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考虑,广义角度的财产系指物和一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具有财产性质的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狭义角度则应该对应的是物权法上定义的有体物①。 

第一节  财产权利的概念 
什么是财产,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须先对财产概念进行界定。对概念的界定,往往都是很难的,尤其是像财产这种既抽象又具体的概念,抽象,是因为在我国现在的立法环境中,根本没有相对应的具体概念。说具体,它切切实实关系到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一个普通人而言,财产是一件物,这件物可以是土地、汽车、股票、债券、一箱葡萄酒。但是对于一个法学研究人员而言,财产不是一件物,而是一个概念----人与人之间因物甚至是无形的东西,比如一个想法(专利或者著作权)而产生的关系,并且这个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总是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无非也是个人和社会之间就社会资源的使用和开发而产生的关系。 甲的父亲在甲大学毕业的时候送了他一辆车,那么这辆车对甲来说就是甲的“财产”,甲宣称他“拥有”这辆车。从最基础的层面讲,甲有权使用这辆车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可以允许其他人使用这辆车,可以把车卖掉,用作抵押,送给它的女朋友,甚至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它,假如甲没有遗嘱,甲的近亲属可以依据继承法规则取得车的所有权,假如车被偷了,甲可以无需任何成本从偷车贼那要回车,可以从非法损害他车的人那里获得赔偿等等这些权利,我们可以说这些权利是针对很多人,可以是不特定多数人也可以是具体某个人,这句话很重要,以后的论述中会用到,这些权利均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把这套权利体系称为“财产权利束”。反过来我们再来思考,假如甲上面的这些权利被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比如说如果甲没有取得驾照或者不遵守交通法规,或者没有给机动车挂上牌照,或者没有通过车辆安全检查,他就不能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他的车;如果甲不缴纳车船税,税务部门在极端情况下可以执行他的车用以税款缴纳;在未足额支付车辆修理费用时候,修理厂可以留置这辆车,直至维修费用全部支付完毕,或者如果是因为甲的过错导致汽车受损,甲还有可能就此失去索赔的权利;甲要出卖、赠与或者遗嘱处分这辆车但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规范,如果这张车被无权处分,甲有可能还要面对善意第三人,甲就再也无法要回他的车了等等这些对甲财产权利进行的限制,在某一具体的情形下可能会因为事实情况的细微差别而有所差异,甚至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法律和事实问题需要诉讼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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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权利特性和客体
一般把财产权利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与物有关的“权利束”。那么问题就来了,组成这个权利束的权利都有那些呢?通过大陆法系专家和英美法系专家对该权利束的总结,我们这样认为,在这些权利束中,重要的有:排他权、转让权、占有使用权。排他权,指的是排除他人使用或者占有特定“物”的权利。简单说就是权利主体可以限制任何人未经其许可进入其土地或者占有使用其动产。当然,这种排他性的权利也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现代产权环境下,会受到公权力机关的限制,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的合理使用,或者遵守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进行建设房屋等。 排他权是否是财产权利组成的必备要件权利呢?不一定,假设甲对这块土地拥有产权,但是要受到赋予他人的合法通行该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该地的地役权限制。甲也可以把其土地上的产权出租赁出去,甲的排他权要受到承租人的限制。这说明,排他权利,是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安排的一种权利,且并不是财产权利中必备的一项要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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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产权利视角下我国财产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26 
第一节  财产权利视角下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26 
一、僵硬的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 财产权利的保护 .......... 26 
二、过渡强调所有权忽略了对财权利使用和交易价值的保护 .......... 27 
第二节  财产权利视角下债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28 
一、传统债法上对财产权利保护的本质主义的错误 ......... 28 
二、绝对物债二分原则在财产权利保护中的弱点 ........... 30 
三、债权相对性在财产权利保护中的弱点 ........ 30 
第四章  相关财产权利理念和制度的思考 ......... 32 
第一节  传统物权财产权利的修正 ..... 32 
一、财产权利自由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平衡 ........ 32 
二、财产权利占有的保护和所有权的平衡 ........ 34 
第二节  债法相关财产权利理念的提出 .......... 35 
一、债权所有权理念的提出 ........... 35 
二、从抽象到具体的财产权利结构 ..... 36 
三、合同财产权利的物化 .... 38 

第四章  相关财产权利理念和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传统物权财产权利的修正
物权法应该变更关注的焦点,从静态物的归属定纷止政的角度转向动态财产保护、更关注权利而不是关注物,关注的是权利的保护,缓和物权法定原则,通过在物权法定原则之外增加物权保护的财产权利,这样在不和物权法定原则冲突的情况下,尊重了私法意思自治的财产权利自由。对物权法的立法垄断,根本无法实现物权法立法最初的构想,通过详细的物权法定的立法范畴的规定,最终只会沦为“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窘境:正常的财产权利的设定和交易的发生仍然要受到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违法者却可以绕开物权法定原则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交易安全理论一直在为物权法的立法垄断在进行辩护,这个辩护看上去是很有力的,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两大法系都采用了类似的做法。但是经验并不意味这就是真理①。虽然物权法定原则内涵下,明确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目的是借助于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制度和动产的交付制度来降低在物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未完成交易付出的尽职调查的成本,这样有助于以公示制度和其他手段降低包括搜寻成本的交易成本,从而保证了交易安全。但是,我们反过来思考,其实交易安全仅仅是一种手段,他最终要服务于促进交易这一根本宗旨。片面的追求交易安全是一个本末倒置的错误,因为当事人关心交易的安全无非是想保证交易不出岔子,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达成交易,也就是在经济理性人的逻辑下,没有人不想交易却只关心交易安全。交易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交易促进资源的配置,高效利用资源。另一方面,交易的频繁发生后会产生专业化的交易机制,专业交易机制形成模式化后,提高了交易主体的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促进和激励交易才是民法的核心宗旨和价值依托。 虽然交易者会考虑到交易会产生的风险,但交易者更关注的还是交易完成后能都达到其预期的目的,也就是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的根本目的。站在这个逻辑下,我们可以推导出,相比于交易安全而言,交易者更担心或者关注的仍然是交易的价格问题。所以促成交易的达成,往往并不是如何的保护了交易安全、规避了交易风险,而是交易者在交易价格衡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交易所涉及的因素而达成交易。在这种的背景下,物权法定原则不应该过分的在强调交易安全的逻辑下,高度限制财产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反而应该是站在促进和激励交易的逻辑下,维护交易安全,存进交易进行、实现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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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总之,财产权利,无论其形式上是多么的平凡普通,皆因其质量为人们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受到法律保护的一定是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大陆法系传统财产的客体限缩在有体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仅仅对有体物进行财产法上的保护,不能够完全平息财产权利冲突。任何财产权利,必然是矛盾的,财产权利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明示财产权利制度安排的目的和价值,另一方面也要指出目的或价值的实现要遵循什么样的手段,始终归结于反对不发的斗争。 通过对财产权利一般理念的介绍,增强财产法哲学方面的理解,作为基础理论支撑,当历史的车轮驶入 21 世纪,山已经不是那山,水亦不是那水,人更非那个时代的人。一味以理性和经验截然分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不合适的,一味的站在法学理论的角度本质的区分两大法系是有偏见的。著名法学家沃森指出:“法律的发展主要是靠借鉴”各国除了认识本国的法律之外,需要通过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将他国法律作为评价本国法律的参照系,这是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在比较法视野下,对英美财产法上相关的财产权理念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重点介绍英美法上的财产权利标的物的内涵和英美财产法上权利物化的理念,为我国物权和债权方面就现行制度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出财产权利理念,债权所有权概念,配置多样化的财产权利。并且在比较的基础上,在某些具体的制度上,就英美财产法的相关理念,进行深度借鉴。  在新的经济发展背景下,人们的关注点从重视财产的形式归属转向重视财产价值的发挥,在这个过程中,把财产本身从具体的自然物,通过法律进行抽象规制出财产权利,在实体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发挥财产权利的流通价值,也就是说把财产和财产权利进行分割。解决当下物权法背景下物权法定原则所带来的财产权利和内容的限制,尊重财产权利自由。解决当下物权法侧重保护有体物的静态归属而缺乏对财产流通的保护,重视财产的所有权而忽视财产权利的占有的保护。提出债权所有权的理念,把债权从债的基本关系中抽象出来,提高债权的流通性。把财产权利结构由抽象变为具体,把具体的合同权利抽象为财产权利,提升流通价值。 任何财产制度的配置,不是为了增加繁重的制度负担,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尤其是商人等经济主体对制度的需求而产生的,不是单纯的为了制度而设置制度。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尊重权利自由,尤其是在私法自治的领域,财产权利制度的设计更应该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财产权利自由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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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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