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标识性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权——对《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6-12-19 20:14
正是出于这样一种直观的目的,人大常委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采用排除性的表述方式从反面规定外观设计可获专利的情形,应只会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不会存在任何漏洞或造成任何阻碍,但事实上,虽然我国外观设计的设计水平不高、虽然某些外观设计可能和商标产生权利竞合的效果,但立法机关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这类外观设计不予任何保护的做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仅仍然未能厘清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界限,而且造成了某些应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尴尬现状。
三、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合法性探析
四、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解决方案
本文编号: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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