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毕业论文 >

试论标识性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权——对《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6-12-19 20:14


一、第25条第1款第六项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的相关说明,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专利申请以及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瓶贴和平面包装袋。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认为,瓶贴用于贴在各种瓶子上,,通过其图案起到商品标识的作用;平面包装袋用于盛装各种商品,通过印刷在包装袋上的图案对其盛装的商品起到商品标识的作用。由此可见,这些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设计并非是针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而与商标的作用十分接近,容易导致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之间产生混淆。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新增该条规定有利于排除混淆,提升外观设计的设计水平。人大常委会在其后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说明》 中也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观点,他们也认为这样的修订是“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
正是出于这样一种直观的目的,人大常委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采用排除性的表述方式从反面规定外观设计可获专利的情形,应只会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不会存在任何漏洞或造成任何阻碍,但事实上,虽然我国外观设计的设计水平不高、虽然某些外观设计可能和商标产生权利竞合的效果,但立法机关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这类外观设计不予任何保护的做法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不仅仍然未能厘清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界限,而且造成了某些应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尴尬现状。


二、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合理性探析
三、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合法性探析
四、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的解决方案



本文编号:22050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caipu/22050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41f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